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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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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13: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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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2-6-19 14: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家对照发布的征收公告好好看。
发表于 2012-8-10 19: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仔细看看
发表于 2012-11-7 08: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认真学习,才能真正的充实自己
发表于 2012-11-29 17: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标题:十八大代表谈农村征地制度:最大问题是补偿过低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十八大报告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一栏中,专门提到了"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是征地制度改革内容首次写进党代会报告。由此可见国家已经将征地制度改革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

大多数代表和专家都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最大问题是补偿的标准过低。记者在采访中收集了两个数据,第一个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调查结果,调查显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了大头,占40%-50%,政府拿走了20%-30%,村级组织留下了25%-30%,农民最终拿到的补偿款只占到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10%。第二个数据是自1990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流失耕地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土地浪费严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和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丰田认为,在巨额土地出让金的诱惑下,地方政府形成了很强的卖地冲动,这也是导致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大、速度快的原因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些地市级的主管领导,十八大代表、陕西省委常委、延安市委书记姚引良表示,这两年因为征地拆迁确实产生了一些矛盾,在现行的制度下有没有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是矛盾产生与否的关键,他也介绍了延安市最近在革命旧址保护群的拆迁工作的经验。

姚引良:最近我们在延安市区进行了大范围红色革命旧址群的保护,进行了大范围的拆迁,没有人上访,没有人闹事,为什么?因为我们有一个前提是一定要保护好群众的利益。群众迁移时哪怕在过渡期的补偿费都给的很高。

针对目前征地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内的政府部门已经清楚的意识到了,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十八大前就这个问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甘藏春提出,征地问题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引发了矛盾,一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面对短时间内需要完成征地的压力,部分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忽略或者漠视了征地应有的法律程序,从而引发纠纷。二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设计存在问题,把补偿和安置混在了一起,从而容易引发矛盾。三是缺乏有效的纠纷调处机制,从近几年的征地纠纷来看,大多数农民并不是反对征地,而是因为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知道问题的根本就可以提出并建立有针对性的解决方式,大多数代表的建议中明确提到,要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有长期的保障。

长期从事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十八大代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佟丽华律师建议说,要用土地来换社保,并且要增强立法。

佟丽华:从中央的多个政策、未来的制度设计来说,北京、上海一些大中城市都能做到土地换社保,在农民失去土地的时候要给社保,不仅给现金补偿还要要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这也是现在国家一直强调的,我们也认为在这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大力度。另外,跟农村宅基地有关的问题,农村土地的问题立法和政策的研究和改革都需要进一步深入。(记者陈振玺)
发表于 2013-4-29 08: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以前也知道对手的公告不合法,但不知道怎样去操作!现在有依据了。想发张公告的图片,但传不了
发表于 2013-4-30 23: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多了,以后政府哪些行为违法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了,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5-11-15 10: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土地征收的流程环节和规定期限咨询
http://www.cgcq.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369&fromuid=11
(出处: 草根普法论坛)

     集体土地上搬迁的朋友,这个法一定要看,学了,你就明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土地、青苗、附着物如何补偿安置,你将明白,如镇、村组,未依法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你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有权依法要求公告。
发表于 2015-11-26 20: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有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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