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31.69.* | 1楼 第一条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行为,统一补偿安置政策,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以及《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办理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手续: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证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提供补偿安置资金。
第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清房屋调换的差价。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补偿的计算办法是:
(一)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额=有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无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土地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其计算办法分别是:
1、有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有证房屋面积×单位面积评估价格;
2、无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无证房屋面积×建安成本×80%;
3、土地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土地面积×土地区位价格;
4、附属物补偿金额按照《高密市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核定。
有证房屋面积:是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手续齐全,其房权证的登记房屋面积。
有证房屋单位面积评估价格:是指按照同区位新建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建安成本及各种费用,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的评估价格。
无证房屋面积:是指未经依法审批建设,建成年限在五年以上,檐高3米以上、砖木结构、门窗齐全、三面墙或四面墙的瓦顶房屋面积。
无证房屋建安成本:按评估价格确定。
土地面积:是指被拆迁人土地权属证书登记面积(1995年1月1日前建设无土地证的,按房权证标注的四至面积计算)。
土地区位价格:按《高密市房屋拆迁安置区位划分范围及区位指导价格》确定(详见附表二)。
有证房屋面积加无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土地面积70%的(楼房除外),多出部分的无证房屋面积,按简易房标准给予补偿。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争议的,以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权属档案记载为准;必要时,组成由规划、土地、房管、建设、镇(街)、村(居)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认定小组给予认定,认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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