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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纪实长篇连载《风雨拆迁维权路》之一个人的战斗(十八)
被告裁决用江东市橡子巷的房屋和原告的现有房屋进行产权置换。此置换房无论从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质量标准,还是从房屋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条件等各个方面,都无法和原告的现有房屋相比。该置换房是只有63平方米的原江东市化肥厂职工宿舍,建于1981年,房主在院内搭建平房两间,此房常年4个月左右没有阳光,潮湿阴暗,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远离江东市区,极其偏僻,无法在室内开展经营活动。原告到那儿无法做生意,连自己尚且不能养活,怎么能养活常年靠吃药维持生命的妻子。 原告的现有房屋是原告赖以养活全家人的生命基石,而该置换房则是置原告全家人于死地“摧命符”!《房屋拆迁裁决书》以江东市橡子巷105室的房屋“层次与现有房屋相当”作为强迫原告接受置换的“理由”,这是被告十足的狡辩。《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实质是剥夺原告全家依法享有的生存权! 三、驳斥被告所作出的关于原告现有房屋不应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裁决”。 认为对原告现有房屋不应参照经营用房评估,这一论调是《房屋拆迁裁决书》的主要和严重错误。原告认为应当参照经营用房对原告现有房屋加以评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依据: 原告现有房屋的产权记载确为“住宅”,但原告在此房屋中经营刻章已14年有余,每年向国家上缴40平方米的营业税。《营业执照》载明:原告的经营地点是在和平路106室,而并非被告和第三人毫无根据所说的是在门前搭建的30平方米的小屋以内。这一小屋原告仅用作厨房、吃饭、会客之用,不用于营业。 原告的妻子自2004年开始在家中(和平路106室)经营日用品生意,也是证照齐全。该商店至今一直处于经营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被告是适用的。被告诬陷原告做生意是在门前搭建的30平方米的小屋以内进行,但不提供证据,应当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拆迁裁决书》没有证据。 (二)法律(规章)依据: 1、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1)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序、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2)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被告 4、《苏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款:房屋拆迁评估应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1)区位:被拆迁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物价、国土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共同确定区位基准地价,经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 (2)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应当根据其工商登记、经营现状、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并按经营年限适当进行补偿。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住宅房屋,以实际用于经营的自然间计算经营面积,经营与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间的,以该自然间一半的面积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四、在被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以前原告合法权益受到的侵犯。 2008年6月2日第三人在对原告的邻居实施野蛮拆迁时,将原告的妻子吓昏5分钟左右,导至严重房颤,虽休息至今,心功能一直没能恢复(原告的妻子在2005年动过心脏手术,不能被惊吓)。因吓昏引起严重房颤,导至原告的妻子在2008年腊月的阑尾手术用去了12000多元(有医院证明)。第三人虽然付了2008年6月2日为原告妻子作检查的费用,但随后便置之不理。至今无人过问。 2008年7月18日晚8点左右,原告妻子在家门口被规划局执法人员无故殴打,当时原告报110,可公安机关到现在也没原告任何答复。7月19号晚上6点多,公安局张指导到原告家对原告讲,拆迁人让他送来了7月2号原告爱人复查的245.00检查费,还说考虑给原告在新华路安置个邮亭。7月22日原告去信访局上访,黄市长在问询了原告所反映的事情后,当时责成公安局局长将这件事一查到底,黄市长说:打人的事,谁打谁负责,处理原告妻子被打的事。让建设局游局长负责原告的安置、拆迁问题。可是,自从原告7月22日上访后,拆迁人就没有再来原告家和原告谈过任何关于拆迁的事,而江东市政府、公安局也没给原告任何答复,建设局游局长对他在手术前给原告的承诺像风一样不见了,在他手术康复后至今也没管过原告拆迁的事,(在7月30日原告和游局长的通话有录音为证),2008年11月17日拆迁公司黄子仁和赵书红来原告家和原告谈拆迁的事(此过程有录音为证),让人可气的是,也就是在这一天拆迁人向姜堰市建设局申请对原告进行行政裁决。拆迁人一直以这种欺骗手断和原告在谈所谓的“合法拆迁”。21日原告终等到了一个答复,竟是建设局送给原告的行政裁决通知,在11月25日的协调会上,原告在“答辩书”中明确向江东市建设局提出了合理、合法的两个要求, 1、原地段产权安置。 2、将原告的住房以“住改非”重新评估。 (此协调会内容有录音为证),被告文中所述原告所说事由与事实严重不符,纯系一家之说,原告请求法庭以录音和拆迁人笔录对证。 第三人实施野蛮拆迁已经对原告的妻子造成了严重伤害。这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素质甚差、根本不具有拆迁人资格的第三人之实施野蛮拆迁与被告违法向其发放《拆迁许可证》密切相关,所以,被告依法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裁决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原告一家人的生存权,第三人明显不具备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申请行政裁决的主体不适格。被告所谓“答辩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检查,答辩人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违反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通知。同时,被告自以为有特权通过一纸《房屋拆迁裁决书》,达到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是无视《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被告在第三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以“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由,向第三人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然后,对因《拆迁许可证》不合法而不具有申请裁决资格的第三人的“裁决申请”作出“裁决”,企图侵犯原告的合法私有财产并非法剥夺原告全家的生存权。————这就是事情的全过程和实质。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答辩人:李剑峰 2009年7月14日的下午,李剑峰的一位小学同学吴春山来家造访,这位吴同学现在已经是江东市某农业部门的上层领导干部,坐下聊了会儿李剑峰才知道,原来他找到自家来是和那位赵大哥的爱人约好在自己家见面,李剑峰这位老同学就是赵大哥父亲无偿资助多年的那个孩子。聊着聊着这位老兄谈到李剑峰拆迁问题。当然,谈不到李剑峰的拆迁问题不正常,谈到才正常呢,因为那地方就剩李剑峰一个人住那儿了。李剑峰的隔壁楼上虽说还有人住,但那是一帮安徽专门拆房子的“土匪头”儿住的,他们在等我李剑峰搬家呢,只要李剑峰一搬,他们就会将李剑峰的房子拆了。平常从闲谈中李剑峰听说这位安徽孙姓老板是苏中市地区拆房子的老大,现在他就住在李剑峰的楼上,听说在江东市拆迁好多年了,江东市的拆迁让他在这儿赚了数百万,刚开始听到这话时李剑峰还不相信,后来相信的理由是李剑峰有位熟人在苏中市搞拆迁,他就是和安徽人合作的,一个拆迁工程谈下来都是几十万的,几万的拆迁项目太少了。 言归正传哈,这位吴同学和李剑峰聊着聊着谈到他最近参加市委一个什么会议,听参加会议的领导谈到李剑峰,说江东市拆迁这么多年了,怎么就出了这么一个刁民李剑峰,这地段360多户都走了,就剩他一户在这儿对政府漫天要价不上路子,整天到处喊冤,还寄信给苏中市委书记、市长,马上建议市政府将这户强拆了等等......。 然后这位同学从关心李剑峰角度出发,规劝李剑峰不要漫天要价,要靠实,说你就这么大个房子,不到80个平方吧,差不多就算了,并规劝李剑峰,凭你个人是斗不过政府的,你没钱、没势、没背景,政府要收拾你,还不是太简单了,我这都是经验之谈,等等......。 听吴同学说完,李剑峰大喊冤枉,说道:“从开始拆迁到现在,我也没有向政府漫天要价过,我只要我该得的,非分之想从来没有过,只吃碗里的,碗外面的就没拿正眼看过,这个漫天要价的话是谁说的?说这话的人他肯定不了解我的情况。你知道的,我性格比较内向,在小学里你们整天打打杀杀的,我从不参加你们的活动,10岁父亲去世后,我更不参加学校任何活动,从小到大都是这样。我怎么可能成为传说中的“钉子户”呢,我也想做一个合格钉子户,可是我不够条件。我只要政府给我70多个平方的房子让我可以居住,另外他们卖给被拆迁户的商铺是12000元一平方,我只要他们给我倾斜一下,能以7000-8000一平方卖10个平方左右的营业房给我就好了,你晓得的,我老婆05年动了心脏手术又不能干活上班,只能在家里糊儿混生活。”说着话,李剑峰那大姐来了,听李剑峰和吴同学在争辩这个事,连连帮李剑峰喊冤。她对吴同学说道:“李剑峰从来没有漫天要价过,你别听市政府和拆迁办的那帮人瞎说,我和剑峰是邻居,他有什么要求我和你大哥晓得。你现在是政府中人了,别净瞎说,听到别人说剑峰什么坏话,别在后面瞎掺和,以免再传到政府耳朵里对剑峰不利,我和你赵大哥和剑峰处邻居7年多了,他们夫妻俩是什么人,我们比你这个老同学了解他们更多,从一开始拆迁,拆迁办的这些狗日的就欺侮他们,规划局执法大队晚上还来打他老婆,你格晓得?剑峰去市委上访又没人理他,他们陪我们楼上的那户52万,你晓得补偿剑峰家多少?只有不到40万啊,这不明白着欺侮人吗?噢,你拆迁办欺侮人家了,还不许人家去市政府喊冤,这也太不公平了吧?”大姐说着问吴同学,你说剑峰这是漫天要价吗? 吴同学听完赵大哥爱人一顿呛白,拍了下头,仿佛明白了一些什么的说道:“原来是这样啊,我还不晓得呢,那天在市政府开会听领导们谈到剑峰的事,我扯了一嘴说,我和李剑峰是小学同学,听他们将剑峰描述得像个混混似的,原来不是这样的。”又聊了些无聊的话题,吴同学和李剑峰握手再见。看着吴同学在巷头渐渐消失的背影,李剑峰心里不由涌起一阵酸楚,心说道,吴兄啊,你不会是政府部门派来试探我“深浅”的探子吧?不过无论李剑峰怎么想,从此吴同学再没有到李剑峰家来玩过。 光阴似剑日月如梭,离7月16号的开庭还有一天,晚上,中医院的一位朋友与好友一起吃饭后想寻个地方唱歌,就打电话给李剑峰,问李剑峰有没有认识的卡拉OK厅的老板,偏巧三个月前剑峰曾帮助一位OK厅的老板一点小忙,晚上一起和朋友去卡拉OK玩,坐在那里看朋友们歌唱的欢,想起自己明天的开庭不知会是什么样,不住的唉声叹气,朋友见李剑峰这样,就说道:“弄首歌唱唱吧,到这里就不要想其他什么。”李剑峰就选了一首歌,歌名叫《一条路》,唱着唱着感觉眼角有泪涌的感觉。李剑峰唱完这首歌,竟有朋友说李剑峰唱的歌不错,玩到11点左右朋友们走了,李剑峰一个人赖那儿不走了,自点自唱,自娱自乐,一个人唱了近两个小时,出来时,突然感到心情无比舒畅,好极了(后来李剑峰将开庭前去卡拉OK唱歌变成了一种习惯,变成了一种释放心情缓解压力的方法)。 16号上午李剑峰踏着单车带着老婆一起去法院开庭,在到达法庭门口时依然感觉小腿发软,心里发颤,进入法庭看到高挂法庭正中的国徽,感觉整个法庭里透着一股逼人的严肃气氛,旁听席上代表李剑峰朋友亲戚来参与旁听的人一个也没有,只有他老婆一人坐在那里,被告建设局来了两位旁听的领导(开庭前听他们喊领导领导的)。 李剑峰将诉讼材料从包里拿出来放在桌上,5分钟后,主审法官和庭长相继进入法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不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什么什么的。然后审判长张万红宣布开庭,主审法官郑叶秋开始发问,首先郑法官问:“李剑峰你今天告的是建设局,打的是不服行政裁决的官司,与行政裁决内容无关的话题不要说。现在你先将诉讼请求陈述一下。”听完郑法官的话,李剑峰捧起诉状愣在那里,什么叫“陈述”一下,李剑峰不懂。郑法官对李剑峰说:“原告,你没有开过庭吧,什么叫陈述你不懂,现在我告诉你啊,陈述说是把诉状读一下,从诉讼请求开始往下读,这就是陈述。”听郑法官告知后,李剑峰捧起诉状就读。突然,郑法官打断正在读诉状的李剑峰,说:“你只要将诉讼请求往下读就行了,上面那些原告、被告的你就不要读了。”李剑峰结结巴巴的读完了诉状,已是一身汗。随后,郑法官让被告答辩,被告将答辩状读完。法庭进入法庭调查程序,首先郑法官问原告向法庭提交过什么材料,李剑峰手忙脚乱的翻材料(因为向法庭提交材料时,李剑峰没有编号,因为没有编号,没有按顺序放,后面还有更大的麻烦在等着李剑峰)啰哩啰嗦的半天时间,李剑峰才将材料提交给郑法官,郑法官将材料逐一对照完,随后法庭让被告陈述向法庭提交过什么材料,并逐一对照。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下一个法庭质程序,法官在上面讲,李剑峰在原告席上紧张,因为在开庭前,李剑峰没有参加过一次旁听,根本不知道这个质证是什么意思,当郑法官要求李剑峰对被告的材料进行质证时,李剑峰不知道怎么办。看到李剑峰一脸茫然,郑法官不屑的瞟了李剑峰一眼,说道:“自己又不会打官司,又不请律师,不晓得你打的个什么梦官司。”听着法官一顿呛白,李剑峰心理更紧张了,越紧张,越说不出。郑法官看到李剑峰的熊样,只好解释给李剑峰听,质证是怎么一回事。郑法官说:“李剑峰你看啊,被告的这些材料,你只要讲出与本案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就行了,其它你不需要讲什么。” 听完郑法官解释,李剑峰低头看看翻开摊了一桌子的材料,因为李剑峰未按照被告证据目录将材料按顺序放,现在法庭上虽说法官教他怎么说,但是因为材料放乱了,找得一头汗,李剑峰看一眼坐在旁听席上的老婆,还好,并没有看到老婆责怪他的眼神,老婆只鼓励的对他点点头,不过老婆越是这样,李剑峰心里越是乱,心里感到自己太无能,太熊了。关于被告出示的第三人发改委立项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李剑峰未质疑,关于被告出示的第三人拆迁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未质疑,关于被告出示的国土部门的第三人土地出让证明,李剑峰未质疑。关于被告出示的拆迁人的拆迁方案、银行存款证明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均未质疑。只是当法官问到对拆迁人出示的几次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是否质疑时,李剑峰到这时才缓过神来,连说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有问题,并说自己有录音,要求法庭将询问笔录与录音文件当庭对质求证,结果此环节被郑法官轻轻一带而过,被告对李剑峰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质证,随后被告出示一份李剑峰的房屋附属设施清单,这份清单李剑峰在拿到被告的证据材料时就知道是假的,为什么李剑知道是假的呢?因为一直到开庭,李剑峰也未让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踏进过他的家门,这份附属设施清单与他家里的装饰根本不一样。所以李剑峰当庭质疑,对主审法官说,这份附属设施清单是被告造的假,上面的什么什么根本不是我家里房屋装修的材料。谁知道,李剑峰这句话讲出来后,郑法官听后,连弯儿都没拐,开口说到:“李剑峰你认为这份附属设施清单是假的,那么限你三天内提供一份真实的附属设施清单给法庭,如你三日内不能向法庭提供真实清单,法庭将视被告提供的清单是真实有效的。”听完郑法官的话,李剑峰傻眼了,怎么法庭不追究被告的造假行为,却要自己在三日内搞个真实的附属设施清单出来,这不是强人所难吗?这不是法官枉法吗?李剑峰心里这个憋屈啊,眼泪当庭差点掉下来,气得浑身发抖。 怎么休庭的,怎么结束的,大脑里一片空白,李剑峰心里想了若干个如果,如果开庭前到法院来参加几次旁听就知道懂得开庭程序了,就知道怎么答辩了,就不会这样怂了,感觉被告这么多的违法点,咋就在法庭上讲不出来呢?李剑峰在离开法庭的一路上不住的问自己。写了多日完成的法庭辩论词在法庭上竟然没有时间和空间将它讲出来,在郑法官说休庭时,李剑峰才有机会说道,我的法庭辩论词还没读呢,郑法官说,你放这儿吧,怎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李剑峰是糊里糊涂拧不清了。李剑峰大脑里只在考虑法院这个三日约定怎么完成呢?这个附属设施清单怎么写出来呢?出了法庭大门,李剑峰是无语苍天仰首长叹。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