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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委王辉忠书记你好: 因江东区法院人民法院法官对我户的合法财产非法裁定、非法强制,枉法裁判下作出的决定,导致我合法房屋、财物灭失。 一.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不容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经查证,我拥有甬房权证私移字第C200300686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甬东国用(2003)字第1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是宁波市江东区三眼桥街81弄14号601室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该房屋及该建筑物内的所有物品均是我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这些私有财产,一不是偷的,二不是骗的,三不是抢的,四不是贪污和受贿所得,而是我通过诚实劳动取得的合法私有财产。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于2011年6月20日收到样本, 7月6日在中级法院核对证据原件时才看到原件。 因起诉宁波市政府违法批准江东核心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我拿到市政府提供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8)甬东行审字第81号行政裁决书和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8)甬东行执字第74号公告的样本以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的甬房拆裁【2008】8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样本,2011年7月6日在中级法院核对证据原件时才看到原件。之前我始终没有看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8)甬东行审字第81号行政裁决正本,裁定认定事实的任何证据不但未经质证而且从未对我告知,更不存在送达程序事实。 三.至今未收到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我的“行政处罚一案”答复 (2008)甬东行执字第74号江东区人民法院公告明确:关于申请人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xxx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甬东行审字第81号行政裁决书裁定。2008年7月29日对我合法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导致我合法房屋、财物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于2011年11月29日要求宁波市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我行政处罚一案的真相。我得到的回复是至于江东区人民法院公告中的“行政处罚一案”的提法您可向江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江东区人民法院凭什么对我进行非法裁定? 本人希望庄严国徽下的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不要成为“政府法院为政府,”成为行政强权下欺压善良百姓的帮凶。普及《物权法》《行政处罚法》《拆迁法》不同法律的法律知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维护法律之尊严,从而减少社会流血事件发生,为建立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本人再一次声明,因江东区人民法院对我户的非法裁定、非法强制本人合法财产所产生的一切恶性事件,江东区人民法院要为其非法强制行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并赔偿本人所有财产损失及精神伤害赔偿。
草民我真诚的劝尊敬的法院院长,重新认真学习一下国家各类行政大法、《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2、3、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的规定,透过学习,努力争取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法院院长。
此致
敬礼
受害人:xxx 电话:0574—87333724 201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