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宁波市江东区法院法庭上确定被告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闹剧 吴新建、王亚珠、郭飞波、起诉宁波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甬)拆许字(2007)第17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一案,审判长陈煜、审判员张广德、人民陪审判员仇浙长。这是一部分2009年11月16日庭审内容。 [在(2009)甬东行初字第33号行政一案一审开庭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告知原告不准录音,故录音有效。一审法院江东区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录音行为已默认。该庭审录音光盘已由宁波市中级法院陈信根法官签收,中院存档 审判长:现在开庭。原告对今天出庭的被告和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原告方: 有异议。要求被告出示组织机构和法人的有效证件。出庭人作为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他应该首先出示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具有主体资格的证明书,现在他手上什么都没有。 审判长:我们有,你们不需要看。 原告方:我们有权利知道,让他提供出示法人资格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他不提供,那证明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没有主体资格。 审判长:有关它(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有没有主体资格这是由法院认定。 原告方:被告的组织代码证哪。 审判长:有的。 原告方:有的就提供出来。 审判长:他已经提供了。 原告方:我们没有看到,请出示被告的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代码证。 审判员:这要确认,是由法院确认,不是由你们确认,如果它(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没有,我们也不会认同的,你们不要讲了。 原告方:我们要求看一下它(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证件,我们怎么就不要讲了呢? 审判长:它(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已经提供了证件,还提供了一份委托书。 原告方:组织代码证呢?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资格证书,这些提供了没有? 审判长:提供了。 原告方:既然能出示,那么就让我们看一下。 审判员:这我们保密。 原告方:我们有权利知道它(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主体资格有没有,我们首先要知道的。 这个(委托书)没有用的,现在我们是对它(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要它(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出示证据证明。 审判长:我们已经办过几个案件,心里也清楚。 原告方:法官,不是这样的,你判的案件多了,但我们是第一次,被告坐在被告席上,首先要证明它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要出具证明来证实它的合法性,那么我们要看它的证明。 …… …… 原告从宁波市中级法院档案室查到,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是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分证明书:郑世海同志任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外保留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主任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盖章是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专用章。这个官司开庭后,一个法官说:这个案子怎么判,我们已经报政府。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我说:依法判我们原告赢了,依权判就不好说了。这个官司的最后结果是依权判决原告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