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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强拆前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次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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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22: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陈林 于 2012-1-31 18:54 编辑

2012:强拆前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次呼唤
2012.1.21我们一次性寄出了14封EMS,有《申请书》和《投诉书》,分别寄向法院以及各位市领导。初八上班的时候应该可以看到!
再过两天就是春节,但我和家人并没有沉浸在春节吉祥喜气的气氛里,因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说:正月之前要强拆我们房屋,把地腾给开发商盖19层豪华商业小区1号楼!
在2012年我们的房屋被司法强拆前,我们举出大把证据,最后一次向司法寻求公平正义!

维权路不好走!
面对不公平的补偿方案和“强大”的对手,我们选择了走维权这条路!
从2009.8.21至今,两年又五个月,从行政程序走到司法程序, 我们去过省里、去过北京,找过律师、找过记者,法院跑了无数次······最后发现,我们始终走在别人设的一个局里,对于他们所做的一切,早就想好了对策!
你或许无法想象:每天都提心吊胆的过,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
如果我们这次仍旧失败的彻头彻尾,那么,我们不放弃任何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走完,没有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走空场!
司法程序一路走来,势如破竹,漏洞百出!

行政程序走秀,司法程序更胜一筹?!

一、 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被申请人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先于2010年5月19日对申请人下达行政裁决书,后于2011年3月28日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其申请时效已超过法定时效的315天。人民法院理应拒收申请人的非诉申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人民法院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核查验证,也没有上级法院的延长批准文件,就稀里糊涂的受理了申请人的非诉强制申请,给申辩人下达了强制听证公告,其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系列法条中的相关条例。请法庭出示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延长批准文件。

二、 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错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向人民法院提起非诉申请的申请人是泰兴市住建局,而非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的申请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故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申请。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起行政强制申请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起非诉强制申请,而不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对申辩人提起非诉强制申请。   针对以上分析,人民法院应该拒收申请人非诉申请,对已受理的非诉申请听证程序应予以撤消。

三、 安置补偿面积不符合我们原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补偿价格也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仍要按照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来确权,不知道沿用了哪部法律条文;补偿价格来源于踩点的三处商品套房,而我们的房屋是单门独院,不同的房屋类型和地段,市场价相差非常大。
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文件》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的若干规定。

四、 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依据部分明显不合法。

1,评估报告回执单上签的字并非出自我和家人之手,他人代签已经构成侵权!
(法院行政庭的工作人员说:这有什么关系,其实签不签都是一样!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明抢!)               

2,《水泥制品厂拆迁地块补偿建筑面积通知书》上,确认产权面积的字样明显是写在红章子上方的;起初只有一个签字,后来又填满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有待考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鉴定的建筑面积近500平方,泰州人大某官员说:鉴定的多少就是多少!既然已经全部鉴定,为何现在还要沿用之前裁决书上所谓的“鉴定面积240.25平米,其余为未鉴定面积”一说!这明显是践踏老百姓的合法财产!)

3,其中的调解记录,明显一边倒。没在场的,也在谈判记录后面签字;调解记录你们回去后写的,硬说我们看过;我们的要价写上,诸多合理的诉求一个不写。
(这种东西,也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这不是游戏,这是在拿我们的性命开玩笑!!!每次谈判,谈的什么,我们心里最清楚,每次谈判的录音我们都保留着,就是为了给你们编造的谎言做铺垫!)

综上所述,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我们的判决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七、八款的规定,应该给予惩戒。我们的党和政府一再提倡要我们“学法、知法、守法”,难道这只是对我们老百姓的要求的,法院的法律工作者、执法者就可以任意的践踏法律不守法?我们是尿毒症笼罩下的家庭,活着本就需要非一般的勇气,拆迁过程中又无故多出个精神病人,我们恳求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我们一个公道。谢谢!

我想法院应该不会依据这些强拆我们的房屋吧!!!
拆迁纪实
2011.11.17开发商的两辆挖掘机紧贴着我们房屋的墙沿挖出长约10米、宽约3米、深约2米的大坑以及尾随的数十名社会青年迅速上前将家人抱团,致我的父亲受伤住院、母亲头部有明显红肿、婶娘外衣被撕破。我的父亲不久前刚做了换肾手术,正在执行服药的保养期间!公安不抓凶手,反将我母亲和婶娘拘留10日,以致拆迁过程中得了突发性精神病的二叔无法及时住院治疗。

2012.1.5上午9时许,挖机车主等数人,欲将“罪证”挖机启动后开走,还有尾随的数名社会青年从工地内侧绕出,手持钢筋和木棍尾随,家人忙上前阻止,社会青年见有人拍照随即将手中的凶器扔在一旁,后被我们捡回家中。这一系列举动严重威胁我家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我们四处喊冤却无人理睬!

2010.5.19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了拆迁裁决,因各种原因始终没有达成协议。

2010.9.9泰兴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对我们的强拆决定通知书。

2011.4.2泰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泰兴市建设局的司法强拆申请并举行听证,在法庭上我们对泰兴市建设局的申请理由进行了合理合法的申辩,请求法院驳回泰兴市建设局的非诉强制申请。可是,2011.4.26我们收到了泰兴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谁知泰兴市人民法院徇私枉法不讲法理,闭着眼睛准许建设局对我们进行强制执行的判决。于2011.11.21泰兴市人民法院再次张贴了对我们两户的强拆执行通告!



相关内容链接:

文章:

因拒绝不合理拆迁,竟吃出个突发性精神病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违法拆迁纪实  来源:中华资讯网视传媒网


补偿未到位,便欲强拆,置百姓的利益于何处?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违法拆迁纪实  来源:中华资讯网视传媒网


继2012.1.5之后


【2012.1.5】开发商再次“赤裸裸”耍流氓,公安仍能冷眼旁观?!


【江苏泰兴】惊天大阴谋,拆迁手段极具智慧,拆迁户无力招架,几近家破人亡


一个拆迁户的心灵启示====真相告白


给泰兴市委书记张兆江爷爷有关拆迁问题的第一封公开信  


视频:

2011.11.17 泰兴开发商野蛮施工,公安村干部无动于衷




2011.11.17 泰兴市 开发商挖墙脚、野蛮施工,意图--强拆房屋




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办(原泰兴镇)商井村东井45#     张陈林

Tel:18936831842   15995932373

QQ:112372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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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0 19: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泰兴市人民法院理应该依法审判,而不应唯权而从,不能将百姓的合法权益肆意践踏,不要一错再错的将这个错误的执行程序一路走到底,真这样执行了,是对法律的不敬,是枉法、是渎职、是犯罪、在给和谐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的千古罪人。
发表于 2012-1-30 19: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司法机构 不要也罢
发表于 2012-1-30 19: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依法裁判,反而支持违法的裁决,导致我们的房屋将面临违法强拆。如果法律在法院都不能得到正确实施,那么我们也没有义务遵守!
发表于 2012-1-30 20: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枉法裁决,再一次印证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2-3-12 22: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地方政府太黑暗了,,强烈暴光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08: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历史的检验

一切终将真相大白!!!
发表于 2012-7-20 09: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我看亡国就不远咯!!!
发表于 2012-8-12 18: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必须独立,否则,国无宁日,百姓遭罪。
发表于 2012-9-22 09: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缘缘 发表于 2012-8-12 18:27
司法必须独立,否则,国无宁日,百姓遭罪。

好难过!希望法律统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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