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4 月 26 日 逊克县消防队作出了火灾认定书,即逊公消火认字 [2011] 第 003 号火灾认定书 . ,令控告人没有想到的是,居然认定起火点在控告人家,而派出所所拍摄的照片明明证实起火点并非控告人家。因此,控告人对该认定书不服,向黑河市消防队申请复核。黑河市消防队不尊重客观事实与证据,维持了公消火认字 [2011] 第 003 号火灾认定书。控告人认为,黑河市消防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具体理由是:
一、被控告人无视能够确定真正案情的证据,只是截取对控告人不利的证据认定火灾原因。派出所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后所拍摄的照片能够确定起火点不在控告人家,消防队在从派出所相机里调取照片时没有将该照片调取,调取的是火势蔓延后控告人家火光通天的照片。从派出所相机里存储照片的序列号来看,消防队擅自删除了六张照片,属于隐匿证据。在控告人将能够确定起火点的照片提供给消防队后,依然熟视无睹,属于玩忽职守。
二、消防队在调取派出所相机里的照片时,改动火灾照片时间,属于伪造证据。由于消防队改动照片时间,导致派出所今年所照的照片日期为2008 年 1 月 1 日 。
三、消防队为了确定是控告人家烟囱根部封闭不严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做了侦查实验。通过侦查实验能够控告人家烟囱根部不存在封闭不严、引燃周围可燃物的情况。事实上,控告人家的烟囱根部内有瓷管,该瓷管是具有防火作用的(控告人与梁垒的对话录音能够证实),根本不能引燃周围可燃物。
四、消防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笔录记载在红月发型设计室与摩托车店之的隔墙观察,隔墙上的南北粱全部烧毁无残留,往东玲玲烧烤隔墙上有木梁一半残留,往西与海城通讯隔墙上有一般残留,在往西隔墙上木梁逐渐完整。事实上红月发型设计师与摩托车隔墙上的房梁是让他们故意放在地上墙角上,并且每一根房梁都不少。在这段勘查笔录就是故意做的伪证。
笔录记载,被告家的房屋前檐(北侧)有很重的烟熏与过火痕迹,而照片显示没有并非如此。
笔录记载烟囱根部往上 20 厘米的烟囱四面范围抹泥大部分脱落,现场照片可以证实是人为造成的。
五[url=]、消防队无视当天的风向,不能客观的认定案情。[/url]
六 复议时,控告人找到可以证明有人作伪证、串供证人谢鑫,证人到达黑河市消防队后却不给做笔录。控告人同黑河市消防队说有最早发现火灾的证人,不料想,消防队却将我的证人姓名告知给作伪证的人,作伪证的人证人还到我提供的证人家中进行盘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证人无法到场作证,控告人问黑河消防队可否通过电话作证,消防队明确答复可以。但卷宗中没有该份通话记录,可见黑河消防队就是在敷衍控告人
七、火灾是 2011 年 3 月份发生的,控告人复议的时间也是 2011 年,而黑河市消防队下发的复合结论书的日期却是 2010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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