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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防腐败枉法裁判怎么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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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2: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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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要求:被控告人季忠岩在作出逊公消火认字[2011]003号火灾认定书中涉嫌故意违背、捏造事实,玩忽职守,隐匿、伪造证据,制造假案。季忠岩、包庇、纵容真正引起火灾的人.,请求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1320凌晨220分左右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逊河镇主街道南商服发生火灾。当时住户柳承民在2.51分向119报警,逊克消防大队到达现场时已将近5点。住户邓桂荣是在2.48分向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是在3点到达的现场。派出所在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将火势用照相机拍摄下来,保存了最原始的证据。
2011426逊克县消防队作出了火灾认定书,即逊公消火认字[2011]003号火灾认定书.,令控告人没有想到的是,居然认定起火点在控告人家,而派出所所拍摄的照片明明证实起火点并非控告人家。因此,控告人对该认定书不服,向黑河市消防队申请复核。黑河市消防队不尊重客观事实与证据,维持了公消火认字[2011]003号火灾认定书。控告人认为,黑河市消防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具体理由是:
一、被控告人无视能够确定真正案情的证据,只是截取对控告人不利的证据认定火灾原因。派出所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后所拍摄的照片能够确定起火点不在控告人家,消防队在从派出所相机里调取照片时没有将该照片调取,调取的是火势蔓延后控告人家火光通天的照片。从派出所相机里存储照片的序列号来看,消防队擅自删除了六张照片,属于隐匿证据。在控告人将能够确定起火点的照片提供给消防队后,依然熟视无睹,属于玩忽职守。
二、消防队在调取派出所相机里的照片时,改动火灾照片时间,属于伪造证据。由于消防队改动照片时间,导致派出所今年所照的照片日期为200811
三、消防队为了确定是控告人家烟囱根部封闭不严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做了侦查实验。通过侦查实验能够控告人家烟囱根部不存在封闭不严、引燃周围可燃物的情况。事实上,控告人家的烟囱根部内有瓷管,该瓷管是具有防火作用的(控告人与梁垒的对话录音能够证实),根本不能引燃周围可燃物。
四、消防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笔录记载在红月发型设计室与摩托车店之的隔墙观察,隔墙上的南北粱全部烧毁无残留,往东玲玲烧烤隔墙上有木梁一半残留,往西与海城通讯隔墙上有一般残留,在往西隔墙上木梁逐渐完整。事实上红月发型设计师与摩托车隔墙上的房梁是让他们故意放在地上墙角上,并且每一根房梁都不少。在这段勘查笔录就是故意做的伪证。
笔录记载,被告家的房屋前檐(北侧)有很重的烟熏与过火痕迹,而照片显示没有并非如此。
笔录记载烟囱根部往上20厘米的烟囱四面范围抹泥大部分脱落,现场照片可以证实是人为造成的。
消防队无视当天的风向,不能客观的认定案情。

  复议时,控告人找到可以证明有人作伪证、串供证人谢鑫,证人到达黑河市消防队后却不给做笔录。控告人同黑河市消防队说有最早发现火灾的证人,不料想,消防队却将我的证人姓名告知给作伪证的人,作伪证的人证人还到我提供的证人家中进行盘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证人无法到场作证,控告人问黑河消防队可否通过电话作证,消防队明确答复可以。但卷宗中没有该份通话记录,可见黑河消防队就是在敷衍控告人
七、火灾是20113月份发生的,控告人复议的时间也是2011年,而黑河市消防队下发的复合结论书的日期却是201064

提供证据有1光盘(现场录像..派出所相机里的照片.明明服装店的现场照片.
               与黑河消防队参谋粱磊地录音对话  
2照片一张
3开庭笔录一份
4风向证明
5控告人到现场的距离证明
6录音对话书面材料一份

7
控告人在发生火灾时的通话记录时间


  8勘验笔录
9照片  

由于涉嫌故意错误认定,歪曲事实,隐匿证据,伪造证据,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给控告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被害人还面临承担赔偿其他受灾户一百多万损失的民事责任(已经起诉的金额为五十余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被害人提出申请.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立案.依法 .依理、依据,实事求地彻底调查此事,对涉嫌故意非法犯罪、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季忠岩  绳之以法,并从重处罚,早日还被害人人一个公道,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无数次走在维权的路上.(北京公安部消防局我去了八次)多次督办.逊克与黑河公安消防给我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让我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复议.仲裁的告知单.我又多次去省里消防.但省里消防总队不受理.后来在北京公安部消防局的督办下.受理之后 .没看任何我的证据以及资料.出了一个告知单.还是向有关部门.诉讼.复议.仲裁.(因消防法修改以后火灾认定书不可诉)我拿着告知单再次来到公安部局.把所有证据都提供给公安部局.
公部局再次督办.让我把所有证据在提供黑黑龙江省消防总队防火部长刘炜.下午15.58逊克消防大队刘宪成就给我发短信要把见面时间定到周五.在我一再要求下定在周四下午.

12月15日周四下午刘炜部长以及刘宏伟.市里.县里消防等参加此案都在省消防总队会议室里我举证.(刘炜部长在他办公室了解完情况完说了一句:我听明白了.不是你认为不是你家引起的火灾.是事实就不是你家引起的.这事要是我我也得找.)并且说我代表我个人也代表消防总队会尽快给你答复.
12月21日由原来逊克黑河办案人员来核实.并且来了之后没通知我.给开发商打了电话.
12月22日早上(开发商)(相关人)给我打了电话.
12月23日恐吓我的证人.并且多次找其他证人该口供.1
12月24日又有(开发商项目经理)打电话

12月26日电话录音交到省消防总队.黑龙江省人大给省消防总队打了电话督办
在2012年1月10日我再次来到北京公安部局把相关的证据和事情都形成材料.公安部局的领导说.已经指出他们错的地方.由他们自己纠正.并且黑龙江省消防总队总队长打电话了.省总队会给我联系的.但一直没有消防相关人给我打过电话.
1月12日黑河市政法委领导给我打电话.说黑河市消防大队要去北京带公安去找我.回来对我采取拘留的方式.政法委领导说我不够拘留条件.这事的慎重.让我回去要过年了.他说;你还觉得挺冤.他们还拿不出让你服的证据.省消防总队不给你打电话.只给市消防打电话.一通报他们他们就紧张.他们就要对你采取措施.你回来.都坐在一起谈谈.看看怎么解决了.真要去给你带回来大过年的拘留你你不更上火吗?
1月16日在黑河市政法委会议室我家见到黑河市消防支队长于铁.以及逊克县消防大队的队长副队长.政法委的两个副书记.逊河镇镇长.我去之前他们先开的会.于铁说你可以明确地告诉你火灾认定书就没做错.我说你的证据呢?他说那不是吗?一个副手说.一些相关的证据涉及到秘密不能给你看.我说你出的都是伪证.现场勘查笔录是非常缜密的.现场勘查笔录为何与现场都附不上.我找火灾认定错误一定是有理有据的.人证物证.等相关证据.不能空口无凭.你既然明确告诉我你的认定没认定错你为何不让我到上级部门找.我上上级部门是国家赋予我的权力.你们没权利对我干涉打击报复.北京消防部局是火灾认定的权威机构.他没说我不合理不合法啊.支队长于铁说了一句:(北京)他们没权力说对错,他说完大家都看他。“他们也没到现场”.我说着火时你们谁也没到过现场啊.你们不也是看卷宗吗.他们也都看了啊..他说:我们请的是省最有权威的防火专家孙一飞.我说.逊克县新鄂乡的火灾认定也经过他认定.现在不是也错了吗撤销了吗?你坚持有错不纠你就是徇私枉法.
督办案件中涉及的众多疑点未查处,相关渎职、毁证、报假的直接责任人并未处理。究其原因是黑龙江、黑河 .逊克三级公安消防涉案人利用腐败人际关系网,操纵办案、导致案件多个重要证据被人为隐匿或毁灭;复查案件走形式、行贿受贿、知法犯法、有法不依、上级督办捂盖子、一错再错、错上加错的真正将公安部消防局督办案件蒙混过关从案发至今,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辜负了上级领导的期望,出卖了一个武警消防警察的道德和良知.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对此案出具的的不合乎法律程序复核意见.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孟学农表示,权力必须要晒在阳光之下。应加强监督,不仅仅是在组织内部监督和自上而下的监督,而是应该将“大接访”变成“大揭访”,让权力晒在阳光之下,发动社会层面、舆论进行监督, 何时我才能回去孝敬年迈的老人?何时能够回去照顾年幼的孩子?何时能给家人一个交代?何时能好好工作?何时才能与正常生活挂勾?何时我才能骄傲地告诉老家的父老乡亲,咱们消防永远还是老百姓的守护神了呢?何时能让全家人的生活尽早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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