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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栾文献,住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东街59号,联 系电话:13939900401。 被申请人:洛龙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钢锤,该区区 长; 住址:不详。 申请人栾文献不服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大道改扩建工程建设拆迁的通告(洛龙政通[2011]3号)搬迁公告,现依法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洛阳市人民政府确认洛龙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错误,撤消被申请人作出的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大道改扩建工程建设拆迁的通告(洛龙政通[2011]3号。 事实和理由: 今年6月21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政府列为拆迁对象,并下发拆迁通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拆迁通告在程序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条,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前组织的听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及建议,其程序违反国家行政许可法中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用于经营以为生计的店铺(申请人的100平米店铺,用于经营茶叶生意和中国移动业务已有10多年),被申请人没有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对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进行合理补偿与安置,其补偿标准违反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违反中纪委8号文件精神,没有对申请人用于经营的营业用房及住宅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执行,请求洛阳市人民政府严查被申请人洛龙区人民政府的违法征地征收征用行为,还申请人以公道。 综上,请求洛阳市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撤消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大道改扩建工程建设拆迁的通告(洛龙政通[2011]3号,彰显法律之尊严。 此致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栾文献 2011年 7 月 26 日 附: 1、证据材料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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