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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市级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市政府工作部门分为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除市政府办公厅外,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6个委、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列入市政府直属机构序列的共有16个局、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口岸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搞好机构改革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省委、省政府机构大体协调的市委、市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体现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加强党委的宏观管理,避免与政府部门、群众团体职能的交叉重复,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部门之间以及市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能关系,调整和界定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宁波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任务和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状况,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各方面关系 (一)市委要按照有利于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有效开展工作的要求,合理调整和规范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切实解决职能交叉、管理重复和问题,撤并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适应和分工过细的内设机构。参照党中央和省委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能,进一步理顺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重视划清市委各部门与下级党委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将一些可由下级党委管理的工作,尽可能地下放或移交。 (二)市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强化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辐射功能。 根据上述要求,市政府职能转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政府区域经济调节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将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政府机关一律不准办经济实体,已办的要限期脱钩。 3、原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仍承担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归政府有关部门。尚未转为经济实体的要抓紧完成改组实施。 4、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与运行体系。 5、大力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由事业单位承担,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6、合理划分行政层级和部门之间的事权关系。城市管理实行重心下移,以区为主,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系;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调整、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应当由政府履行的审批事项,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巩固和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8、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三、机构设置与调整 (一)市委机构设置与调整 保留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督局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政策研究室、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组建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协调、调查研究等职能。 保留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保密局)并入市委办公厅,保留牌子。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委、市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与人事局合署办公。 经调整后,市委设工作机构10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 此外,党史研究室改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市委党史研究室,保留牌子。市委讲师团成建制并入市委党校。 (二)市政府机构设置与调整 1、综合经济部门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保留经济委员会。 保留财政局。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局,保留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2、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城乡建设委员会、海洋与水产局分别更名为建设委员会、海洋与渔业局。 不再保留市政公用局,组建城市管理局。 保留交通局。原宁波港务局实行政企分开,引水、岸线管理、港口建设管理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交交通局承担,挂港口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农业局,组建新的农业局。原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不再保留财政贸易办公室(商业局),组建贸易局。保留粮食局。 保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外商投资管理局,其职能并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组建旅游局。主要承担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旅游资源与行业管理等职能。 不再保留物价局,其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乡镇企业局,其职能并入经济委员会。 将机构冶金控股(集团)公司、化工控股(集团)公司、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纺织集团控股公司、建材集团公司承担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经济委员会;物资总公司承担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交贸易局。 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改为农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更名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不再保留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牌子,其原承担的农机监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农业局。 3、执法监督部门 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保留环境保护局,其领导体制改为省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市政府为主。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政、药检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职能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行业管理职能划入经济委员会。 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地方税务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4、社会管理和政务部门 保留办公厅、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人事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统计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规划局同时承担测绘工作管理职能。 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法制局分别更名为教育局、科学技术局、体育局、法制办公室。 国家安全局改为省国家安全厅的直属机构。 保留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不再保留劳动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由有关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能,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由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划入经济委员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卫生局。 不再保留土地管理局,组建国土资源局。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土规划职能和原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矿山资源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局。 不再保留房地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建设委员会。 保留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宁波出版社实行政事分开,新闻出版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交文化局承担,挂新闻出版局牌子。 组建信息化办公室。主要承担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行业指导等职能。 保留口岸办公室。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改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事业单位。 组建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其办事机构,称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上述调整,市政府共设置42个工作部门(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2个。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 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省分为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具体由市确定。 四、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机关的改革 市人大、政协机关的机构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定职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机关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形成运转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为人大依法履行权力机关职能,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法院、检察院机构改革按照中办发[2001]9号文件精神,坚持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完善职能配置,调整内设机构,精简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 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改革,按照中办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坚持有利于党对群众团体的领导和群众团体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原则;坚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确定职责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改进运行机制,克服行政化倾向;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改革与当地党委、政府机关同步进行。 五、精简编制与人员分流 宁波市、区机关编制由4577名减为3753名(含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减少824名,精简18%。单列管理的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按中央和省规定的比例精简,由2108名减为1921名。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备2至4名。不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一般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 机关人员编制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人员逐步分流,3年完成任务。同时,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结合宁波市实际,积极拓宽分流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主要措施有:选调一批机关工作人员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工作;推荐部分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机关工作人员,到国有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任职;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个私企业或从事社会中介服务;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或离岗退养。 此外,鼓励各地各部门大胆探索人员分流的其他有效途径。 六、改革的组织实施 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尽快完成。县(市)区和镇(乡)机构改革今年底基本完成。 附: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