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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阑珊 于 2012-5-15 08:48 编辑
字既然已经签了,说再多也没有用了。以前对拆迁办和村委的人话已经说了一船,理由说了100个,他就是不理你,就是两个字:没有!那么我只能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了。于是在网上搜索了很久,决定先进行申请信息公开。我与2012年3月23日在我父亲的同意下对几个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公开申请:
1.江阴市政府
2.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3.江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江阴市规划局
5.无锡市政府
6.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7.无锡市规划局
8.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这里我发一份给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文本
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吴某某、吴某 | 工作单位 | | 无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邮编 | | | 联系电话 | 13621533262 | 身份证号 | 320219194510162530320219197611282527 | 联系地址 |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 | | 法人/其它组织 |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对江阴市霞客镇宏岐村陈子白57号所在地区进行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准、立项文件及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核实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区的拆迁合法性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快递□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传真 | | | |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45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宏岐村陈子白57号。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宏岐村陈子白57号。 联系电话:13621533262 信息公开方式:邮寄 申请事项 对江阴市霞客镇宏岐村陈子白57号所在地区进行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准、立项文件及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江阴市霞客镇宏岐村陈子白57号村民,现正面临拆迁。为核实该拆迁和建设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公民知情权,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书面公开以上信息,以供查阅。 此致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 3月 22日 附: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 还有一份是财产保护申请书
财产保护申请书 江阴市公安局峭岐派出所: 申请人吴某在江阴市霞客镇宏岐村陈子白57号,拥有私有房产一套。不法分子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破坏,有迹象表明不法分子欲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破坏。 在2012年3月22日,不明身份人员以拆迁的名义破坏申请人的房产,称要将申请人的房屋拆除。 以上事实,贵派出所可以现场调查,以核实真伪。 申请人认为,在没有得到拆迁补偿,任何人不得非法拆除申请人拥有的合法房产。公民的财产权受到包括《宪法》、《物权法》在内的众多法律保护,该房屋系申请人罪重大的财产。现申请人的财产权受到威胁,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后果。贵派出所作为江阴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肩负保护辖区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光荣职责,因此,申请人现特向贵派出所提出要求保护财产申请,派员或采取其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制止对申请人财产的侵害。 在此期间,申请人已决定采取一定的预防性和自卫性的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财产侵害。 再次恳请贵派出所对申请人财产进行保护! 申请人: 2012年3月23日 附: 申请人身份证复议件 申请人:吴某,女,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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