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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后 驾 驶 = 用 血 书 写 生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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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2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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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后 驾 驶 = 用 血 书 写 生 活

心理特点

    根据调查表明,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这类驾车者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总想用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结果造成险象环生。27%的酒后驾车者的“安全意识不强” 。
    此外,酒后驾驶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驶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驶,于是便侥幸酒后驾驶,造成惨剧。有了以上思想作怪,驾驶者往往把酒后开车不当回事,使酒后驾驶屡禁不止。
   
回顾硝烟
    自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高达几十万起,死亡人数高达千余人次,其中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最多的当属大客车,不难忘却,近期发生在我省常熟的大客车与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了14人死亡,难道这些血的教训还不能提醒我们吗?

处罚规定
    据收集资料显示,酒后驾驶的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80(含)毫克。
  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于我国目前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参军入伍等方面,都要进行政审工作,5月1日之后,醉酒驾驶行列入刑法处罚范围,届时被政审人及其近亲属一旦因为酒驾被判处拘役(即已经触犯刑法),将对被政审人产生一定程度影响。

案例解析
    这么多的明文规定之外,不难理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人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去尝试酒驾呢?因为喝酒之后,他们的神经已经麻木了,他们不知道怕,不知道酒驾的事故背后会导致多少家庭破裂,不知道会导致多少人妻离子散。
案例1:因酒后驾车停车呕吐,被公安机关查获,获刑。     
    被告人高某,姜堰人,中专文化,系姜堰市某机械厂经营者,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于2011年10月2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姜堰市姜堰镇东海北路与淮海路交叉路口南侧机动车道内时,停车呕吐。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0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机动车驾驶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和两名证人证言,姜堰市公安局的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高某的犯罪事实。
    据此,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定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件2:因酒后驾车自己跌倒,致车辆受损、本人受伤,获刑。
    被告人郑某,姜堰人,初中文化,木工,因本案于2011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于2011年11月21日17时许,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姜泗公路姜堰市梁徐镇曹家村路段时,撞上路边瓦堆,致其车辆受损、本人受伤。经鉴定,提取的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和两名证人证言,姜堰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郑某的犯罪事实。
    据此,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定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3:因酒后驾车与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获刑。
    被告人张某,姜堰人,初中文化,油漆工,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于2005年8月24日被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又因本案于2012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于2012年1月7日13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姜堰市姜堰大道阳光花园路段进出口时,与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潘某轿车受损。被告人张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9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三名证人证言和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张某的犯罪事实。
    据此,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解析:
    综合以上三件案例,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醉酒后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最后醉酒驾驶人获刑。
    三件案例中高某、郑某、张某,不同程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中高某因为喝酒后开车停在路边呕吐,被公安机关发现,而获刑。郑某因为自己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路边,而获刑。张某因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与潘某的小轿车相撞,而获刑。这三起案件凸显出了酒后驾驶的严重性与危害性。在我们大多数的人眼中,自己停在路边呕吐,自己摔倒,这个是犯罪吗?不是。不错,这不是犯罪,但是他们饮酒后发生这样的行为,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不难想象,高某和郑某如果不是因为被高安机关查获,我们不知道这两起酒驾会引发什么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摩托车与轿车相撞,事故责任大的应该是轿车,但是因为酒后驾驶,张某和潘某负同等责任,张某还被判刑,或许我们有的人会认为是法律的苛刻,但是换一个角度去看问题的话,就是法律在保护我们,保护每一个公民。

深思熟虑
    在姜堰这个小小的县级市里,我不知道,为什么从年初到现在短短的几个月内,竟发生了二十几起因酒驾而获刑的案件。在这些血与泪的教训背后,隐藏了多少的心酸,隐藏了多少人的恍惚,隐藏了多少失去亲人的孩子问,爸爸,你在哪里?妈妈,你在哪里……
    作为一个公民,我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自己的同时,我一样珍惜别人的生命,在此,我呼吁:那些有过酒后驾驶行为的人,在你们喝酒之后想要开车的时候,请你们想一想自己的孩子,自己的亲人,想想别人的孩子,别人的亲人,好吗?

  在此,我请求版主能把我的帖子顶上去,让更多的姜堰人能看到,让更多的老百姓能看到(因为现在好多老百姓不知道喝酒之后骑摩托车也属于酒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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