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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沪发改城(2012)08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土局、财政局、环保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级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我们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及本市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和完善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土地储备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经批准的年度储备计划,与全市和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应参照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土地储备的特点,既要程序规范,又要加强衔接,提高效率。 二、项目审批方式和内容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储备土地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对以收储国有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批复项目投资估算。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对以收储集体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上述收储集体土地方式予以办理,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应明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在土地储备范围内实施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土地储备项目批复可作为专项资金预安排和办理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 三、项目审批要件 (一)批复项目投资估算的有关审批要件 土地储备机构在报送项目投资估算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土地储备计划文件; (3)覆盖储备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结构规划; (4)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提供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文件、征收范围内居民意愿征询通过后的公告文件; (5)市、区联合储备的,需提供联合储备的协议书;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审批要件 土地储备机构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土地储备计划文件; (3)土地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意见; (6)市、区联合储备的,需提供联合储备的协议书; (7)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项目审批程序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收储的土地储备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为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审批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成本认定等工作的衔接,应当由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小组按规定选定审计审价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提出评估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意见,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 具有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职能的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土地储备项目,审批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将土地储备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