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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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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4: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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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入手,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分为举证规则、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四大部分进行论述。
  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 证据规则
  证据是指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我国现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如果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将是一个重大缺陷,也是不可想像的。同时,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合法性、可行性及完整性的指导思想对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作了合理的划分,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4: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试从行政诉讼的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确立系统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作了论述及探讨。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可分为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

  (一)一般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可确定为"谁主张,谁举证"。其理由如下:

  1、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进入以后的诉讼程序。根据《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承担证明起诉符合法定要件的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具体来讲,行政相对人起诉时应对以下事项负举证责任:⑴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书面形式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正式或复制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口头形成的,则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⑵提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事实根据),以支持其主张;⑶被告明确且适格;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⑸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则应当提供已申请复议情况的证据。

  2、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了被告必须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行政诉讼还可以由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不作为行政案件是审查行政相对人的适法行为,若是适法,行政机关不作为,则人民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限期作为;若行为无效,不发生行政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则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由于不作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在应当实行行政相对人负举证责任的规则,即行政相对人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全部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为了胜诉,应当积极主动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3、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就其主张提供充足证据。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已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争,而主要是行政赔偿问题。解决该问题,既要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又要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因请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应举出证据证明以下事项:⑴损害事实的存在;⑵受损害的程度,即具体损失的数额及计算;⑶受损害的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⑷是在法定期限提起赔偿诉讼;⑸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已经过行政机关先处理。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一般不负举证责任,只是在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和事实根据进行答辩提出反驳时,才应举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中,承担证明因受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4: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4、行政诉讼中,在被告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举证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原告还是要负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对被告在答辩状中举出并在答辩期内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以便在庭审中引起法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怀疑,否则,有可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此外,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人民法院向原告提出这一要求时,原告应进一步提供或补充证据,如果不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可能导致败诉。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的实质是一种败诉风险的负担,即如果举证责任承担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在确定举证责任时,公平价值观应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任何诉讼活动追求的都是公平,无论就其终极的目标,还是诉讼过程中,都应当体现公平。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公平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这样一种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而言,同样适用。在行政诉讼中,完全由被告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有失公平。从行政为所欲为的逻辑来看,也不能排除行政相对人即原告的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其权益的主张时,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发表于 2012-9-3 10:17: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只要能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就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发表于 2013-3-14 17: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2-9-3 10:17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只要能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就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

证据和法律依据致胜的法宝
发表于 2013-3-16 14: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始终如一 发表于 2013-3-14 17:58
证据和法律依据致胜的法宝

还有你对法理的认识,和你在生活学习中的原始积累。

这一切在法庭辩论中非常重要。

学会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方式来维权,你会感到轻松无比。
发表于 2013-5-19 21: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正在准备打行政诉讼的官司,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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