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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带来的房屋征收新程序与补偿救济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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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7: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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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在北大学者的“联合上书”的推动下,国务院法制办在2010年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历经一年的论证,于日前正式出台条例。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拆迁”一词历经近二十年,终于退出历史舞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对新条例带来的新征收程序与补偿方案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新政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房产律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作出如下概括:  

说明1: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作出决定前,在不少于30日的期限内,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2、在作出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2:关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几个评估机构评估决定,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说明3: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新规下的补偿救济途径

        条例的出台根本上纠正了过去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司法职责不清、个人财产保护薄弱的缺失,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从法律层面,房产律师认为,新规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新规实施前,确实有许多“钉子户”可以多拿到补偿款,这也是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应对拆迁行为的主要策略。然而,在条例出台后,一味的坐在家里等着天上掉馅饼可能会希望落空,被征收人应积极行使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1、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被征收人即丧失了对征收决定可能侵犯自身利益的救济权利。2、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否则,即视为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没有异议。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条例赋予了每一个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遵循条例的指引,依法履行义务,妥善行使权利,方能使自己的行为行之有效,合法合规。


发表于 2012-10-6 19: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政策再好地方政府不执行有人管吗????????????????      一纸空文?????????????
发表于 2012-10-6 22: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 说的有道理
发表于 2012-10-7 10: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呵呵,感谢老师
发表于 2013-3-5 22: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了,感谢老师!
发表于 2014-10-22 22: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们赢在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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