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申请单位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进行征地预公告和拟订征地方案。属于省有权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区国土房管局同时代为受理其他有关申请资料。未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申请单位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 |
7、区国土房管局在被征地村和拟征地现场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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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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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区国土房管局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12、被征地村和农户提出申请的,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安排听证,否则,由被征地村出具放弃听证的书面证明。 |
13、区国土房管局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作征地方案,通知申请单位按征地方案确定的金额预存征地补偿款。如用地单位已直接支付征地款给被征地村的,需由被征地村出具收齐征地款的书面证明。 |
14、用地单位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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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规划科办理补充耕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17、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科办理《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18、用地单位协助被征地村办理村留用地手续。如选择货币留地的,需由被征地村出具收齐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书面证明。 |
19、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保障措施能否真正落实,提出结论性意见。 |
20、拟订报批方案,依法呈报审批。(1)对于单独选址项目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由申请单位持区国土房管局拟订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笔录、支付征地补偿款承诺书、已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留用地安置等资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报批资料,拟订“一书四方案”报批资料,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依照法定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对于报省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由区国土房管局在完成前述工作的基础上,直接拟订报批方案,连同其他报批有关资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逐级呈报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