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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 拆迁还是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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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07: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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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80岁高龄的老人,一位从军了三十多年的老军官、转业安置房也拱手相让的老党员(一是体谅国家还有困难,二是自家有私房)一位初解放就义务当上了治保主任八、九年,又去支援郑州建设几年的老人,本该安度晚年、怡享天伦,如今却被老房拆迁的事情折腾得夜不能寐,整天精神恍惚,有家不能回已将近一年。
我父母家位于江苏南通市唐闸河东北路,是百年前我的外祖父母遗留下来的私房。四合院式的,朝南四间正屋,朝西一间20多平方米最早是开豆腐坊的店面房,另还有朝北厨房、卫生两间附房。老祖宗买地造屋时,还没有河西张謇老先生的实业大生一厂和复兴面粉厂呢。南通市首届人民政府给我家颁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面积是0.304亩,折算成202平方米。
    合法的产证202平方,现在拆迁时被区政府打折成64.31平方;其余面积被开发商自定成违章(因早年草房年久失修被修成瓦房的原因);百年前就启用的店面房不予以认可;规划红线内外所有的七间房屋要全拆;一刀切的安置办法;09年拆迁按01年的标准补偿,所谓区位价按800元算(对应商品房价却是几千一平方)等等。
    本来是无固定期的产权,现在拆了变成只有70年的产权了;本来是住几百平方的别墅空间,拆迁后却成几十平方的蜗居式公寓房;本来就是正街正巷的有升值空间的黄金地段,拆迁却被军事化一刀切安置到城乡结合部,几代人的积累、几辈人的辛劳顷刻被变相没收了,种种不合理现象使老人家的生活水准箭头直往下指了。
    因未服从开发商军事化拆迁模式,没有签字认可。拆迁公司无所不用其极。用502胶水恶意堵门锁几次,将老人困在家门外;用半夜打电话打门铃骚扰的办法逼了老人不能入睡,逼了老人只好半夜一两点出去逃难。更违法的是强行推倒了房子,断水、断电、断气,浴缸、抽水马桶被砸碎,冰箱里的菜全部腐臭,饭桌、煤气瓶、食用油等生活用品被窃。两老人泪流满面地叹气说:真想不到文革期间及日本鬼子侵略中国时见到的惨状又能在法制社会重新见到。这还是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吗?他们是在为党办事还是在替党坏事???
    我也有疑惑:发财圈地怎么什么事也做得出啊?做人做事还凭良心吗?是为自己积德还是为家人行善呢?我也多次给市长信箱平台写信、也给省级平台写信(最后还是转到他们手中),也亲自去过北京信访,其结果仍是熟视无睹、不闻不问,我真的看不懂。所以请有良知的网友来评评天理到底在哪儿?!我该怎样来帮助两位无助的老人?!弱势群体还有活路吗?!谢谢您的参与!!!
  
  在中国,没有公平只有合法掠夺?
  
  下面所述都是事实,我估计,在1995年拆迁时,国家事业单位南通市房屋开发公司与南通房管局的南通拆迁办肯定有违法行为!因为我坚信,公民的私人财产肯定是受国家保护的,但是国家机关通过拆迁能让私人财产化为乌有,只这里会没有黑暗吗?而肯房管局肯定不能置身事外。我曾写信给市长信箱,市长转给了信访办,信访办又转给了房管局!你说老百姓有冤哪里伸?这就是中国!
  
  人员关系情况:吴姗,吴清之母;吴清,纠纷当事人,户主;王华,吴清之妻;吴超,吴清之子;吴连,吴清之女;马华,吴连之夫,1997年结婚,产权纠纷在结婚之前发生。王柱、王石、王伯(发生纠纷时已去世)、王虎四人是产权纠纷另一方,是吴姗之侄。
  
  企业关系情况:南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管局的下属机构,办公地点在当时在房管局内),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2003年改制,事情发生时是国有事业单位,由房管局主管,负责东大街拆迁),南通市房管局,民生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名商业网点,当时学田南苑的开发商,私营企业),中国天主教海门教区(从使用证上看是学田南苑产权所有人,有房管局的大印)。
  
  我现居住在学田南苑,房屋是使用证, 1996年购买,总面积45m2,其中天主教30m2,私人拥有15m2,也就是所谓的半公房。从1996年起,我们一直在寻求领取房产证,2003年与天主教达成购房意向,并将购房款全部交给了天主教,但直到2010年也没有能领取房产证。
  
  吴姗原居住在东大街236号,从解放时就一直在这里,房屋共三间,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产权纠纷,房产证上是王伯名字,1995年东大街进行拆迁的时候就出了争议。后来经过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南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调解,基本是各打五十大板,此三间房屋拆迁一半归王天伯兄弟,一半归吴清。本来事情可以到此为止,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拆迁公司(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调解说明上最终结论为:“吴户现住三间的南侧的一间权属吴户,另两间中吴户享有8.48m2的使用面积的使用权,由我公司按公房拆迁处理。就此意见,我公司分别与吴、王两家签订了安置协议。”
  
  就上面的协议结论,有两点很不公正地方。一是“另两间中吴户享有8.48m2的使用面积的使用权”,是谁规定吴户只有使用权?当时实际是拆迁补偿,或者叫拆一还一,现在既然说吴有使用权,说明这房子他不具有享受拆迁后的受补偿权利了,他不具有处置权。二是“由我公司按公房拆迁处理”,这句话是讲,这房子现在不是你吴清的,也不是你王通的,现在是公房了,是我“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财产了,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有没收私人财产的权利吗?这样一调解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一下子就增加了30 m2的房屋财产了。再说当时房屋拆迁参与方是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是一家国有事业单位,是代表政府,而现地房产在当事人没有同意情况下,凭什么由他们处理后送给民生房产公司与海门天主教,这里又有多少黑幕?只有当事人知道!
  
  至于现在为什么成了天主教的财产,我一无所知,后经过朋友等分析,估计是如下情况:当时拆迁的时候,由于混乱,拆迁人员大发特发,我那30平方的面积,本来属于私人财产,要么是王伯的、要么是吴清的,无论如何不该姓天主教或民生,相关政府或事业单位操作人员,通过有意或无意引导,将私房改姓成公房,但是这房毕竟不是公家的,如果给国家,相关操作人员肯定是白干,现在这30平方的面积私下划给民生房地产,而民生作为一个私营企业,他一定有很大的灵活性,至于代表政府、党和国家行使职能的人员是否有不当行为,我相信地球人都能领会。民生房地产肯定也知道其中的混乱,这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所有又以什么方式转让给了天主教,这就猜不透了。(因为我没有能力和精力查证,这节内容全是根据实际情况推理)。后来曾就此事向当时的拆迁经办人表达了私房变公房的后悔,当事人脸色马上变了。
  
  私房现在按公房处理,对我们家庭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作为一个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也承认自己有过失,因为吴清本人是文盲,不参与处理任何事,而由其儿子吴超与女儿吴连负责,这兄妹两人当时都是24-25岁,没有这方面的社会阅历,且那个年纪,很多人当时还在上学呢,所以他们不会意识到 “按公房处理”的严重性,在他们当时看来,无论是按公房还是私房处理,这房子都是我们的,我们能住的。但是对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与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来说,至少是不道德的行为,特别是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管局的下属机构),一个政府部门,做出这种事,不是一个合格的政府行为,因为他在调解的时候就当明示按公房处理的严重性,或明示如承认此调解实际上已经无偿损失数万元钱。事实上,我们为了重新拥于其所有权已经付出32000元的直接费用,而且至今还没有成功。
  
  南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通过轻描淡写的方式,以相当于政策性的(看上去合法的)方式掠夺和霸占了我祖辈的财产,这是一个令人不齿的行为,而当时的南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南通市建设开发公司都是房管局下属单位,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已经改制,从这个层面来看,所以我问:房管局及其下属的拆迁公司、拆迁管理办公室当时行为是否不恰当,相关部门是否该退还我们的财产,赔偿我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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