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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里住着诈骗犯,南通有个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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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07: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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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里住着诈骗犯,南通有个拆迁办。

     
   我下面所讲的事是事实,我也知道社会的黑暗,但是凭我一个人不可能揭开这个黑暗的面纱,但是任何一个人都能猜测到,最悲哀的就是:查无实据!!!
  
   我现居住在学田南苑,房屋是使用证, 1996年购买,总面积45m2,其中天主教30m2,私人拥有15m2,也就是所谓的半公房。从1996年起,我们一直在寻求领取房产证,2003年与天主教达成购房意向,并将购房款全部交给了天主教,后听说产权被商业网点开发公司领走,所以直到2010年也无法领取房产证。
  
   从解放前开始,吴连姗就居住在东大街236号,房屋共三间,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产权纠纷,房产证上是王天伯名字,1995年东大街旧城改造拆迁的时候出了争议。后来经过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南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调解,基本是各打五十大板,此三间房屋拆迁一半归王天伯兄弟,一半归吴汉清。本来事情可以到此为止,但是拆迁公司(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调解说明上最终结论为:“吴户现住三间的南侧的一间权属吴户,另两间中吴户享有8.48m2的使用面积的使用权,由我公司按公房拆迁处理。就此意见,我公司分别与吴、王两家签订了安置协议。”
  
   就上面的协议结论,有两点很不公正地方。一是“另两间中吴户享有8.48m2的使用面积的使用权”,是谁规定吴户只有使用权?当时实际是拆迁补偿,或者叫拆一还一,现在既然说吴有使用权,说明这房子他不具有享受拆迁后的受补偿权利了,不具有所有权。二是“由我公司按公房拆迁处理”,这句话是讲,这房子现在不是你吴汉清的,也不是你王伯通的,现在是公房了,你们争,我得利,是我“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财产了,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有没收私人财产的权利吗?。再说当时房屋拆迁参与方是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是国有事业单位,是代表政府,而现在房产在当事人没有同意情况下,凭什么由他们处理后送给民生房产公司与海门天主教,这里又有多少黑幕?只有当事人知道!
  
   至于现在 为什么成了天主教的财产,后经过朋友等分析,估计如下:当时拆迁的时候,由于混乱,那30平方的面积,本来属于私人财产,要么是王天伯的、要么是吴汉清的,无论如何不该姓天主或民生,相关政府或事业单位操作人员,通过有意或无意引导,将私房改姓公房,但是这房毕竟不是公家的,如果给国家,相关操作人员肯定是损人不利已,现在这30平方的面积私下划给民生房地产,而民生作为私营企业,有很大的灵活性,至于代表政府、党和国家行使职能的人员是否有不当行为,我相信地球人心中有数。民生房地产肯定也知道其中的混乱,这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所有又以什么方式转让给了天主教,这就猜不透了。(因为我没有能力和精力查证,这节内容全是根据实际情况推理)
  
   私房按公房处理,对一个家庭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承认自己的愚蠢,因为吴汉清本人是文盲,不参与处理任何事,而由其儿子吴志超与女儿吴玲负责,这兄妹两人当时都是24-25岁,没有这方面的社会阅历,且那个年纪,很多人还在上学,所以他们不会意识到 “按公房拆迁”的严重性就很正常,在他们看来,无论是按公房还是私房拆迁,这房子都是他们的。对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与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来说,他们至少是不道德的行为,特别是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管局的下属机构),一个政府部门,做出这种事,不是一个合格的政府行为,因为他在调解的时候就当明示按公房处理的严重性,或明示如承认此调解实际上已经无偿损失数万元钱。事实上,我们为了重新拥于其所有权已经损失了32000元的直接费用。
  
   有政府人员解释,无主房或他人放弃的财产属于国家。这种解释让人心酸!试想,当年吴王两家为了产权争得不可开交,结果争到最后还是“政府”拥有,真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呀!
  
   作为无房户,当时购房有40m2(每人10m2)按600元/m2购买,而由于我们自己头破血流的争取到30m2,本来认为不用出钱,现在想拥有产权,却是10 m2按600元/m2购买、30 m2按1000元/m2(880元/m2,加房租,平均单价1000元)来购买。你说这是什么世道?作为一个不缺德的政府,应当善意提醒:你不要和人家争,你争了,财产不是你的,是国家的,你争了,你的损失更大!
  
   但是事实上,现在有很多的拆迁,没有产权证的住房,政府也并非是一毛不补,为何对我们拆迁政策变得如此冷酷,如此无情?
  
   此事如果要说能懂得什么道理,那就是:我们的人民不懂法,但很善良;我们的政府很懂法,但很缺德!我们在生活中要防范奸商,记住,政府才是最大的奸商!!!(如果上面拆迁行为是合法)
  
   南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通过轻描淡写的方式,以相当于政策性的(看上去合法的)方式掠夺和霸占了我祖辈的财产,这是一个令人不齿的行为,而当时的南通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南通市建设开发公司都是房管局下属单位,从这个层面来看,所以我问:房管局及其下属的拆迁公司、拆迁管理办公室当时行为是否恰当?相关部门是否该退还我们的财产,赔偿我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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