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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珍珍 于 2012-12-24 15:09 编辑
我们是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居民,我们的私房于2011年12月28日凌晨被犯罪集团非法拆毁,12月30日我们到汉阳区公安分局上访,向顾局长诉求法办犯罪集团。汉阳区五里墩派出所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此立为“阳公(五)刑立字【2012】第462号463号”等案,2012年1月18日我们接到《立案决定书》。该派出所负责人元月初就声言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但对犯罪分子拒不抓捕,说是等上级发令。迄今已四个月,犯罪集团依然逍遥法外。汉阳区公安部门对辖区内刑事犯罪不作为,没有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 今年2月15日我们曾再到汉阳区公安分局上访,向唐树人局长催办此案,要求法办犯罪集团。 今年3月20日、2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报道了哈尔滨六户居民房屋遭半夜强拆,评论此为黑恶势力犯罪,八天后当地公安部门就抓捕20多个犯罪嫌疑人,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于是我们3月28日联名致函市公安局赵飞局长诉求法办犯罪集团,并于3月30日又到汉阳区公安分局上访,受姜涛政委接待,我们质问汉阳区公安部门:为什么武汉市汉阳区公安部门办同类案子,已达九十天,超过哈尔滨警方十倍时间,还迟迟不法办犯罪嫌疑人?姜涛政委回应唐树人局长已批示“依法办事”。 4月25日我们之中有两人按汉阳五里墩街派出所电话通知,到该派出所拿到2012年2月15日汉阳分局12004号“受理上访事项告知单”,并得知赵飞局长收到了我们十一人的联名上访函,还填写了有关上访表格、签写了意见。我们还得知姜涛政委对于我们3月30日上访要求批示也是“依法办事”。 既然唐局长姜政委两人先后对此案均批示“依法办事”,为什么迄今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派出所仍然不作为,不依法采取任何方式惩办犯罪集团?或拘留、或逮捕、或预审? 我们质疑:是否汉阳区公安分局领导对“阳公(五)刑立字【2012】第462号463号”等案指示含糊,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五里墩街派出所不作为?难道区分局领导指示五里墩街派出所,对我们约谈、填表,签个意见,走走信访形式,就是 “依法办事”吗?请问汉阳区警方办这起刑事案依的什么法?办了什么事?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为什么汉阳区警方始终不作为,让犯罪集团至今逍遥法外?汉阳区警方到底是在公正执法,还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中纪委书记贺国强4月23日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强调: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10个方面腐败问题。一是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以非法手段强制征地拆迁的案件,违反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以及贪污、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案件,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第八是要严肃查处执法不公、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基层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执法不公、以案谋私、贪赃枉法的案件,收受贿赂和礼金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 自2月15日汉阳区公安分局受理我们信访事项至今已满法定90日,我们今日再次上访,要求汉阳区公安分局领导公正执法,明确下令汉阳区五里墩街派出所,依法惩办违法犯罪集团,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公正,捍卫神圣《宪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的职责。 我们希望汉阳区公安部门按照贺国强书记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信于民、造福于民。让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公正、阳光,让老百姓真正过上温总理所说“更幸福、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 武汉市汉阳区五合湾43号房主 刘宏勇 武汉市汉阳区五合湾43号房主 李有珍 武汉市汉阳区五合湾50号房主 肖正义 武汉市汉阳五合湾附50号房主 杜德和 武汉市汉阳区五合湾69号房主 李 铭 武汉市汉阳区庙下湾47号房主 余剑平 武汉市汉阳区庙下湾48号房主 陈月容 武汉市汉阳区五合湾35号房主 李勇涛 武汉市汉阳区五合湾36号房主 李东胜 武汉市汉阳区熊家湾38号房主 熊开秋 武汉市汉阳区熊家湾38号房主 练汉宝 武汉市汉阳区庙下湾52号房主 赵迎红 武汉市汉阳区庙下湾52号房主 张 勇 2012年4月30日 附记: 3月21日联名上访函致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处。3月28日联名致函给武汉市公安局长赵飞,诉求法办犯罪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