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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信(控诉闸北区人民法院烂用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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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4: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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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诉 信
控诉人,王丽珠(以下简称控诉人),女,1928年2月出生,住,天潼路727弄40号前楼、后楼、灶间。
被控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被控诉人)。
     我是一位85高龄患有多种慢性病、带有残疾的老人,曾是一位共和国的白衣天使,见证了日本鬼子对中国人的屠杀屠城兽行,见证了国民党反动派对共产党犯下的暴行,见证了新中国的诞生,见证了旧上海是怎么一步步发展,成为享誉世界名扬海内外的国际大都市。今天我要向国家主席,中央各部委领导人控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犯下的罪行,控诉他们助纣为略的强盗行为,想我一位见证大上海变迁的白衣天使,现在竟即将惨死在闸北区人民法院启动的非法强制程序中,我不竟暗然。我不知道自己还能再活多久,不知道在这个凄风苦雨冬日,我是否还能见到2013年春天的阳光,不知道象征神圣庄严的法律是否能保障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请国家主席为我做主,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我做主,请当地政府给我一点温暖,让我安居,让我平安的渡过余生,在此我先谢谢了!
控诉请求:
      控诉人不服(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主管部门、市委领导、市人大,市政法委、检察院、信访部门提起控诉,控诉闸北区人民法院的枉法行为,请求司法主管部门将闸北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对控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撤销,还控诉人公道。
事实与理由:
      根据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被控诉人闸北区人民法院违反了以上高法通知,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被控诉人闸北法院作出的“(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以下几点可以说明:
      一、控诉人不服闸北区房管局行政裁决,于2012年5月22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立案 ,7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控诉人于2012年9月6日作出了一审原告(控诉人)败诉的判决。其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三十一条规定(详情见控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求助举报信)。
      控诉人不服被控诉人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又作出了枉法判决,控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立案后,于2013年元月15日举行行政裁决再审案件听证会。
      以上事实证明控诉人在法定时效内不服房管局的行政裁决早已提起了诉讼,并已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再审申请二中院也以受理,并于近日举行听证会,被控诉人对控诉人作出的这个(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违反高院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被控诉人知道房管局对控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被控诉人为了帮助房管局对控诉人合法房产达到虐夺的目的,对房管局的违法裁决视而不见。房管局对控诉人的房屋评估违反建设部234号评估细则中若干规定,对控诉人的房屋评估未按照区位、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剥夺了控诉人产权置换回迁的权利,剥夺了控诉人的听证权利,少算控诉人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10多个平方的事实,忽略控诉人的房屋在解放前是用数根金条交了顶费换来的事实,对控诉人的裁决缺乏合法手续、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控诉人依然违反法定程序,对控诉人的合理诉求枉法裁判(见一审庭审笔录和控诉人《求助信》),闭着眼睛判决控诉人一审败诉。
      三、被控诉人现在又违反高法规定,受理闸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申请,对控诉人下达了行政裁定书(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被控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其裁定违反高法法释和行诉法中相关规定。
      1、房管局向被控诉人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行政裁决书),因控诉人对房管局的违法裁决在法定时效内提起了诉讼,不属于“非执”申请范畴,被控诉人作出的(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与法无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拥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条件如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只有“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及“不自觉履行”三个条件并列具备时,行政机关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2001年国务院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17条 规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里的规定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迁程序,或向人民政府直接申请强制拆迁。而不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再裁定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迁。被控诉人作出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已是不争的事实。
      3、被控诉人对控诉人作出的裁定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规定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4、被控诉人对控诉人作出的“非执裁定”再次证明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4月)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1、2、3、4、5、7、8条规定。剥夺了控诉人的听证权利,其非执裁定未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违反高法规定,对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不得受理,曲解高法第六条规定,滥用执法权力,给和谐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以上几点充分证明,被控诉人作出的“非执裁定”违反国家行政法规、高院法释中若干规定已是铁证。被控诉人牺牲控诉人的利益为申请人(房管局)获利筹码提供了方便,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无论如何也是有悖于基本的民主自由精神的。
      尊敬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你们都是法学专家。控诉人对该拆迁地段的立项许可、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均已提起了诉讼,且关于该讼争地段的立项许可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上诉程序中),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内容。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第66条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明确了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原则。上列各项法律条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序、不同性质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问题都作出了“强制”规定,作为象征神圣与庄严的人民法院,被控诉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应加以全面理解和认识才是正道。由此可见,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
      综上,被控诉人作出的(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引用法律错误,其裁定执行的是“可执行内容”,不是“可执行标的”,其执行程序、行为已侵犯控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主管部门领导对被控诉人的不法行为加以修正,还控诉人公道,以彰显了司法的公正。
              此致
中央各部委、司法主管部门,人民政府
                                                                                                 控诉人:王丽珠
                                                                                                 电话:
                                                                                                 2013年元月14日
主题词:控诉、举报、求助该信同时寄往:国家主席总书记习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监察部,中央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中央政法委;中纪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市委书记、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闸北区人民政府区委书记、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人大、政法委。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4: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 助 信

尊敬的    院长先生   :您好!

      我是王丽珠,出生于1928年2月7日,今年84岁,住闸北区天潼路727弄40号前楼,灶间。因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闸房官拆裁字(2012)第225号(见附件1),我于2012年5月22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状(见附件2)。
     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立案 ,案号为(2012)闸行初字第53号。2012年7月3日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前,我们一直在等法院向我们提交被告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这期间,作为我的授权委托人的女儿朱嫄曾经于6月18日去法院询问法官孙迪被告的答辩、材料何时可以给我们看?孙迪回答:“资料到了以后会通知你的。”后来又补充说会通知我女儿到法院去看资料的,我女儿回答说她要带了回去看。然后孙迪法官要求我女儿留下联系方式。我女儿当时就留了2个手机号码。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们就一直在等法官孙迪的电话,我与女儿几乎天天电话联系问询有没有接到法院通知去拿资料的电话。一直到6月29日周五,我们收到了法院用邮政快递的方式送来的开庭传票。在以后的几天里也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电话。总之,孙迪法官没有兑现她的承诺,没有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或者证据材料后及时通知我们。无论是去法院看,还是带回家来看都成了泡影。7月3日下午开庭,从开庭一开始,我们就向法庭提出请求,要求法庭出示被告申请延期提交答辩、证据材料的申请书,法庭对我们的请求不予答理,以一会儿展开法庭调查回避我们的合理请求。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强调说被告的材料是在法定举证时效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但没有提交答辩状,而主审法官当庭却又不能提供被告于某月某日向法庭提交材料的具体时间记录。我认为,如果被告真的如同主审法官说的那样,按时向法院递交了证据的话,那么法院应该留有被告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该载明提交证据的日期以及法院的签收时间。主审法官当时既回答不出这个签收日期,也没有能够当庭出示被告的证据清单。这是不能够让我理解和接受的(主审法官就像是被告)。在此期间主审法官还让我的代理人不要在这个问题上与他纠缠,还说法律要用在正道上。还说法律又没有规定要把证据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位主审法官是在帮被告钻法律的空子。鉴于上述情况,我在《原告的法庭辩论书面意见》中请求法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既然法庭不能提供被告在举证期内或举证期外或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的不提交材料证据行为应视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于是就有了我在给法庭的那份辩论书面意见之一:要求法庭对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我做出行政裁决书闸房官拆裁字(2012)第225号,应该当庭予以撤消。开庭以后,我和我的代理人的桌面上没有任何一份被告的证据。法院在这样的对原告不公平的情况下居然还组织当事人质证。于是,被我和代理人拒绝了。我对被告当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有法可依。于是在《原告的法庭辩论书面意见》里有了这样的意见:原告请求法庭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执行: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执行。
      我是一个年迈体弱的残疾老人,从旧社会过来,经历过生活的无数磨难,抗战8年离开被迫离开故乡家逃难,躲过了日本人的子弹和飞机的轰炸,在抗战结束后才回到故乡,看见了是一个满目苍夷的家,我们家的院子成了日本人的马圈,原来才油漆一新的房屋已经破烂不堪。家里的东西全都没有了。解放以后,有了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过上安定的幸福生活,一直非常感恩。1955年与我爱人结婚后我就一直居住在这幢房子里,从来未曾离开,在这里生儿育女。这里邻里和睦,非常友善,我对于这片土地和房子都有很强烈的依恋感。另外,也有一种对于我夫家祖上财产的保护的一种情结。因为,我居住的这个房屋是解放前,我的公公婆婆卖掉了乡下的房子凑了钱,用数根金条顶下来的。虽说不是私房,但是因为是用金条顶下来的,我们家对这房屋获得了永久的使用权和租赁权。我老伴在世的的时候就已经为房子的事情再一次嘱咐过我。09年他去世了,于是这个关于房子方面事就落在我的身上了。我在2次征询都投了反对票的。说实话,我不想离开这片土地和房子。我想就地安置;我想等这里的人99%以上的人搬走了以后再走;我想在补偿中应该有我夫家祖上的顶金,不仅仅只是房屋的补偿;我想我家的阁楼应该不是私搭的,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公的呢。我们一个从解放以前就一直用来烧饭的楼梯下的灶间、我们放置东西实际使用的地方,都应该是要计算给我们的。我上述要求不断地与动迁组诉说,在裁决前的调解会上也都提出。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等来的是一张裁决书,要让我这个84岁的老人,离开市中心现在的家,在规定的时间里搬迁到奉贤明城路那个对于我来说又极为陌生、远在海边的、交通、看病都极为不便的房子里去,这合理吗?我对于上海是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这样的行政裁决书不服,于是就按照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没有很多的要求,只想居住在自已熟悉、方便看病的,方便出行的,真正的得到改善的居住环境里,再过上几年的好日子。
      综上所述,7月3日的开庭程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本人请求主管部门领导对这起严重侵犯公民合法诉权的主审法官,根据《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主审法官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案行为严肃查处,还百姓以公道。
          此致
敬礼
                                                                         求助人:王丽珠

                                                                           2012年7月 2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4: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补充要求


  1、根据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有关规定,根据城市详细规划,我们的动迁地块的土地用途不是因公共利益而启动的政府征收征用项目,而是商业建设项目。所以,对王丽珠、朱嬿的讼争房屋应该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评估。

      2、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们有权要求原地段产权置换,有权要求货币拆迁。



                               申请人:王丽珠
                                                                           2012年10月1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4: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者无效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重大明显违法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四)明显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其他明显违法的。
第二十四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一)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不提供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
(二)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
(三)重复处罚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权利的;
(三)行政机关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
(五)行政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
(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行政程序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任何法律规范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情形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法律规范依据的。
第二十七条(无效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一)法律文书没有送达的;
(二)行政机关无职权的;
(三)行政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行政处罚不告知处罚事实和理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二十八条(听证)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一)书面审查难以审查清楚事实的;
(二)案件影响重大的;
(三)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
(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听证程序)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0日内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二)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立案后20日内组织听证;
(三)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3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回避和其他有关权利义务或者注意事项;
(四)听证由合议庭主持;
(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听证;
(六)听证时,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出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无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强制执行裁定。
第三十三条(裁定不予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合理性问题或者审查期间因情势变更有必要中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不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发表于 2013-1-13 14: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ING,期待好消息
发表于 2013-1-13 17: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3-1-13 20: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写得好,太精彩了!
发表于 2013-1-14 12: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3-1-13 14:44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

我们的依靠就是法律了。

发表于 2013-1-14 12: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前方 发表于 2013-1-14 12:22
我们的依靠就是法律了。

盼缘缘早日康复!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2: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中, 发表于 2013-1-13 14:50
关注ING,期待好消息

谢谢朋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2: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北草根 发表于 2013-1-13 17:22
关注!

今天晚上8点左右我已到上海,现在正在帮缘缘姐写诉讼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2: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荆阁 发表于 2013-1-13 20:02
老师写得好,太精彩了!

以笔代箭,坚决和一切不法侵权行为说不,是草根永远追求的目标。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2: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前方 发表于 2013-1-14 12:22
我们的依靠就是法律了。

理性维权根本,依法维权是宗旨。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2: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前方 发表于 2013-1-14 12:23
盼缘缘早日康复!

缘缘姐明天上午出院,手术比较成功! 我们祝她早日恢复健康!
发表于 2013-1-15 07: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3-1-14 22:29
缘缘姐明天上午出院,手术比较成功! 我们祝她早日恢复健康!


时刻关注缘缘姐的维权,祝她早日恢复健康!
发表于 2013-1-15 16: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北草根 发表于 2013-1-15 07:55
时刻关注缘缘姐的维权,祝她早日恢复健康!

今天下午的再审听证会历时1个半小时,听证结束后,主审法官组织庭后调解,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被申请人闸北区房管局并没有拿出诚意坐下来谈判。

审判长最后问我需要补充什么?
我说了两点:
1、被申请人要求法庭进行调解,不知今天被申请人带来了几个方案?
2、如果被申请人始终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裁决是合法,那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没什么可谈的了。
休庭后,主审法官希望申请人(我们)在近日拿出个方案出来双方坐下来继续调解,我们没有拒绝法庭约定。
我对缘缘姐的妈妈、妹妹讲,被申请人和某些人现在像豺狼一样快发疯了,我们不能将狼惹疯了,如果将狼惹疯了,狼会对我们凶狠的撕咬的,那样对我们不利。
发表于 2013-1-15 21: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3-1-15 16:58
今天下午的再审听证会历时1个半小时,听证结束后,主审法官组织庭后调解,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被申请人闸 ...

学习了!谢季老师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21: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北草根 发表于 2013-1-15 21:42
学习了!谢季老师

维权朋友需要总结前人维权的经验为已所用,活学活用,多管道维权。
发表于 2013-1-17 22: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4: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造梦者的花园 发表于 2013-1-17 22:39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集众人智慧于一身,你想不成功也难!
发表于 2013-1-18 22: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3-1-14 22:29
缘缘姐明天上午出院,手术比较成功! 我们祝她早日恢复健康!

为缘缘祝福!我们都是维权一家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1-20 13: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前方 发表于 2013-1-18 22:21
为缘缘祝福!我们都是维权一家人!

缘姐目前身体正在康复中。
发表于 2013-4-27 17: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太好了,事实清楚,法律条文引用准确,太棒了
发表于 2013-4-27 18: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太好了,顶一个!!!
发表于 2013-9-24 21: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慢慢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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