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控 诉 信 控诉人,王丽珠(以下简称控诉人),女,1928年2月出生,住,天潼路727弄40号前楼、后楼、灶间。 被控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被控诉人)。 我是一位85高龄患有多种慢性病、带有残疾的老人,曾是一位共和国的白衣天使,见证了日本鬼子对中国人的屠杀屠城兽行,见证了国民党反动派对共产党犯下的暴行,见证了新中国的诞生,见证了旧上海是怎么一步步发展,成为享誉世界名扬海内外的国际大都市。今天我要向国家主席,中央各部委领导人控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犯下的罪行,控诉他们助纣为略的强盗行为,想我一位见证大上海变迁的白衣天使,现在竟即将惨死在闸北区人民法院启动的非法强制程序中,我不竟暗然。我不知道自己还能再活多久,不知道在这个凄风苦雨冬日,我是否还能见到2013年春天的阳光,不知道象征神圣庄严的法律是否能保障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请国家主席为我做主,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我做主,请当地政府给我一点温暖,让我安居,让我平安的渡过余生,在此我先谢谢了! 控诉请求: 控诉人不服(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主管部门、市委领导、市人大,市政法委、检察院、信访部门提起控诉,控诉闸北区人民法院的枉法行为,请求司法主管部门将闸北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对控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撤销,还控诉人公道。 事实与理由: 根据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被控诉人闸北区人民法院违反了以上高法通知,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被控诉人闸北法院作出的“(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以下几点可以说明: 一、控诉人不服闸北区房管局行政裁决,于2012年5月22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立案 ,7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控诉人于2012年9月6日作出了一审原告(控诉人)败诉的判决。其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三十一条规定(详情见控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求助举报信)。 控诉人不服被控诉人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又作出了枉法判决,控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立案后,于2013年元月15日举行行政裁决再审案件听证会。 二、被控诉人知道房管局对控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被控诉人为了帮助房管局对控诉人合法房产达到虐夺的目的,对房管局的违法裁决视而不见。房管局对控诉人的房屋评估违反建设部234号评估细则中若干规定,对控诉人的房屋评估未按照区位、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剥夺了控诉人产权置换回迁的权利,剥夺了控诉人的听证权利,少算控诉人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10多个平方的事实,忽略控诉人的房屋在解放前是用数根金条交了顶费换来的事实,对控诉人的裁决缺乏合法手续、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控诉人依然违反法定程序,对控诉人的合理诉求枉法裁判(见一审庭审笔录和控诉人《求助信》),闭着眼睛判决控诉人一审败诉。 三、被控诉人现在又违反高法规定,受理闸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申请,对控诉人下达了行政裁定书(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被控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其裁定违反高法法释和行诉法中相关规定。 1、房管局向被控诉人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行政裁决书),因控诉人对房管局的违法裁决在法定时效内提起了诉讼,不属于“非执”申请范畴,被控诉人作出的(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与法无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拥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条件如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只有“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及“不自觉履行”三个条件并列具备时,行政机关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2001年国务院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17条 规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里的规定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迁程序,或向人民政府直接申请强制拆迁。而不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再裁定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迁。被控诉人作出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已是不争的事实。 3、被控诉人对控诉人作出的裁定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规定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4、被控诉人对控诉人作出的“非执裁定”再次证明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4月)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1、2、3、4、5、7、8条规定。剥夺了控诉人的听证权利,其非执裁定未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违反高法规定,对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不得受理,曲解高法第六条规定,滥用执法权力,给和谐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以上几点充分证明,被控诉人作出的“非执裁定”违反国家行政法规、高院法释中若干规定已是铁证。被控诉人牺牲控诉人的利益为申请人(房管局)获利筹码提供了方便,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无论如何也是有悖于基本的民主自由精神的。 尊敬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你们都是法学专家。控诉人对该拆迁地段的立项许可、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均已提起了诉讼,且关于该讼争地段的立项许可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上诉程序中),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内容。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第66条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明确了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原则。上列各项法律条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序、不同性质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问题都作出了“强制”规定,作为象征神圣与庄严的人民法院,被控诉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应加以全面理解和认识才是正道。由此可见,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 综上,被控诉人作出的(2013)闸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引用法律错误,其裁定执行的是“可执行内容”,不是“可执行标的”,其执行程序、行为已侵犯控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主管部门领导对被控诉人的不法行为加以修正,还控诉人公道,以彰显了司法的公正。 此致 中央各部委、司法主管部门,人民政府 控诉人:王丽珠 电话: 2013年元月14日 主题词:控诉、举报、求助该信同时寄往:国家主席总书记习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监察部,中央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中央政法委;中纪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市委书记、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闸北区人民政府区委书记、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人大、政法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