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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告
长沙市开福区征收办:
本人于2013年4月3日接到望麓园指挥部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将于本月11日对我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我认为这一强制拆除行为极为草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人所属房屋正在诉讼过程中,不属于强制拆除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级法院批准。征收指挥部对本人先予执行,属于越权行政。
本人认为此次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典型的以拆违带动拆迁的行为,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对本人房屋没有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是对本人财产的侵害。本人请求开福区征收办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督促指挥部和本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特此函告! 函告人: 2013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