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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泰州市市区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44号 泰州市区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 市建设局、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为提高市区房屋拆迁工作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区房屋拆迁工作,依据《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政规[2010]5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是指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拆迁人、拆迁实施(评估)单位等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将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工作程序及补偿安置标准等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阳光操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拆迁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市区年度拆迁计划由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或管理委员会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统一申报。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勘察、论证,并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拟定年度市区房屋拆迁计划,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六条 对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拆迁申请人可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拆迁调查。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发出《房屋拆迁前期调查通知》,拆迁申请人应将《房屋拆迁前期调查通知》在拆迁调查范围内予以张贴公示,直至拆迁调查工作终结。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召开听证会前10日内在被拆迁地域范围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日。公告内容应包含听证组织单位、主持人、听证事项以及听证参与人的条件和产生方式。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拆迁许可条件的,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房屋拆迁许可中确定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在拆迁实施现场公告直至拆迁项目完成。 第九条 较大规模拆迁项目(拆迁户数达200户及以上或拆迁建筑面积达2万㎡及以上),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或管委会应当在拆迁公告10日内组织召开拆迁动员大会,介绍拆迁项目概况,讲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等。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单位、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或村组工作人员等应当参加拆迁动员大会。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制定拆迁实施工作方案,并将拆迁工作安排、实施步骤,补偿、补助标准,拆迁工作流程,现场办公地点、作息时间,拆迁实施单位的名称、资质、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动迁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上岗证号等在拆迁现场予以张贴公示直至拆迁项目完成。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后,应当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双方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拆迁人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确定评估机构,拆迁管理机构通过相关网站发布候选评估机构的报名通知。 第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泰州市选定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项目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将选定的评估机构单位名称、资质、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人员姓名、照片、执业证号在拆迁现场予以张贴公示直至拆迁项目完成。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作业后,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现场的公示栏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用途、合法面积、土地使用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公示现场说明评估的方法、依据,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许可规定配备用于拆迁安置、过渡和周转的房屋,并应将房屋的户型、位置、面积在现场公示。拆迁安置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拆迁人可根据本区域内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提前搬迁奖励措施,明确奖励标准、奖励期限和奖励档次。根据序时进度拆迁人应将具体奖励情况在现场公示栏内分批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应提供《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 第十八条 拆迁人依据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将各户补偿安置的方式,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面积、价格、楼幢室号,奖励金额,困难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状况、享受补助标准在拆迁现场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限直至拆迁项目完成。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现场公示,明确专人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拆迁人是处理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拆迁信访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许可(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确定的补偿安置工作后一个月内提交《房屋拆迁工程竣工报告》报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公示项目拆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拆迁管理机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公示责任主体,依照本规程进行公示时应当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进行留存,以备调用。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单位等公示责任主体不依照本规程进行公示的,由拆迁管理机构记入年度不良信用2次;不按照要求公示的,记入年度不良信用1次。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在拆迁现场公开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加强行政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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