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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姚家岭村被拆迁户起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不公开4月27日开庭的庭前准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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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4 11: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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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29日武汉姚家岭村被拆迁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文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起诉状》,后市中级法院以管辖权在江岸区法院为由转至该院,4月10日收到4月27日的开庭审理的传票。
    立案的时候我们是一张诉状涉及两个答复书,立案庭要求拆分成两个案子,等拿到开庭审理的传票时发现竟然是合并审理,不禁想问既然是合并审理为什么非要拆分呢,是为了提高立案率么?
收到传票当天与唐玲莉法官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沟通:
1、旁听人员可能比较多,希望是大庭开庭审理。
唐法官回复说,第五法庭是江岸区法院的最大法庭,估计容纳二十多人。
既然已经是该院最大法庭,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
2、希望法院对开庭审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唐法官回复说,因为第五法庭设备有问题,仅能录像,无法录音。我说那我能不能申请法院用录音笔录音,或者批准我自己录音,她说应该没有这个必要。
3、关于委托人的问题。
我可能要委托公民代理,委托书在开庭之前递交。唐法官说根据江岸区法院的内部文件规定,行政诉讼必须要参照民事诉讼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执行。 我问该文件可否给我看看,她回答是内部文件不对外。
    新民诉第五十八条 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对于公民代理有明确规定,根本就不应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执行,准备书面将我的意见向唐法官提交。
发表于 2013-5-1 07: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来怎么样了,关注中,我也要走上这样的路
发表于 2013-5-11 20: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关系不求胜利,只求拖延时间
发表于 2013-5-15 22: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讼诉是不是审二次,就会最终判决。
发表于 2013-5-31 08: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来怎么样了,关注中
发表于 2013-6-7 12: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拖延时间就可以让当地政府用不了土地吗
发表于 2013-7-26 21: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的及时,应该早点进来学习
发表于 2013-7-26 21: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早点进来学习
发表于 2013-7-27 09: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区出具《代理人推荐函》就行了。
发表于 2013-10-7 10: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我也要走上这样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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