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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建房的处罚”回答不知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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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4 18: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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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在建设完成时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但违法的事实是存在的。适用《行政处罚法》29条第一款。很多执法部门说违法行为在延续,这个是执法部门故意混淆概念,为他们的“执法”找一个法律上的支撑。也为他们的拆迁找一个筹码。
发表于 2013-4-15 0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在建房时,城建、规划部门对你已进行了处罚,无论对你处罚了多少钱,是100元或1000元,在以后的若干时间内行政部门就不可以对你再进行二次处罚,亦不可以强拆为理由进行拆除。
      (只要在处罚单上、处罚决定书上没有这样一行字“如遇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拆迁,你户当无条件将违建物自行拆除,不享受拆迁发置补偿。”谁也无权动你了。)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当你的违建房建好后在两年未被发现,行政主管部门亦未对你进行处罚,两年后你未有新的违法行为产生,这个所谓新的违法行为,是指你没有再建房屋(违建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对你不得再进行处罚。
发表于 2013-4-15 09: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超过法定处罚时效,行政部门对你下达处罚决定后,你可以针对行政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诉求为:
    行政部门对你的处罚涉嫌侵权
理由:
    你的房屋在建设时,行政部门未对你进行处罚或限制你强制拆除,行政部门存在渎职、行政不作为,违建房产生,不是你的错,因为你是法盲,你不知道在自留地上建个房就属违法。城建部门是违建管理处罚部门,他们懂,你不懂。所以,违建房的产生错不在百姓,是行政部门的“钓鱼执法”造成,眼看你的房屋建成,行政部门再对你进行处罚,其行为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居住权,私有物权。
发表于 2013-4-15 09: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3-4-15 09:27
当超过法定处罚时效,行政部门对你下达处罚决定后,你可以针对行政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

学习了
发表于 2013-4-15 10: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学习了
发表于 2013-4-15 12: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3-4-15 09:16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在建房时,城建、规划部 ...

说的太对了
发表于 2013-4-15 12: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得很透彻,
发表于 2013-4-15 14: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多学习,深刻领悟
发表于 2013-5-1 0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帮助,复制了下来,自己也写一个
发表于 2016-7-20 16: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3-4-15 09:16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在建房时,城建、规划部 ...

请问你所说的行政处罚具体是些什么行为,比如违建时下达停止违建通知书,并接着对在建的房屋进行了部分拆除算不算,如果真的是违建执法部门当时不可能就是罚你一点钱了事吧。
发表于 2016-8-8 09: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湘老王 发表于 2016-7-20 16:12
请问你所说的行政处罚具体是些什么行为,比如违建时下达停止违建通知书,并接着对在建的房屋进行了部分拆 ...

当你收到《违建通知书》后,在法定时效内要对这份违建通知提出申辩,或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辩中陈述你的合法观点,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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