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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我是建水县鸡市街21号商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XXX ,对于建水县政府的答复,我并不感到遗憾。看了他们的给予的答辩材料,却十分感慨:作为一个政府机关,为了忽悠不懂法的老百姓,不耻将诸多的批文、征收拆迁文件在时间、执行单位、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翻板”! 作为州复议科的你们无法从“字面上”找到不合理的或者说“违法违规”的证据,这可以理解,必竟在整个过程中你们只是“局外人”。在征收拆迁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上,我们作为房屋的主人及被拆迁人,经历了整个征收拆迁的过程,个别主导违法的人,造成了整个过程的不公正性,我们走进复议,不仅仅维护自己的(财产)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宪法给我们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 政府搞征收拆迁应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上,才能让百姓信服。我们县是有着53万人口的大县,是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古城的拆迁与重建要真正体现出“保护与开发并重和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原则建设,真正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改造城市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借故此而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让老百姓“买单”,让开发商一本万利,让个别“官员”政绩突显;在这里,使我不仅想起了我们伟大领袖毛泽东他老人家在1956年11月15日召开的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在讲话中把拆迁(强拆)比喻成“捣雀窝”可谓通俗易懂、入木三分。你就是拿根长竿子去捣树上雀儿的窝,把它搞下来,雀儿也是要叫几声的,何况是人啊!权衡一下给予的回迁与我原有商铺的条件,我无法答应。我是一个下岗再自行就业的工人,多年来就靠这仅有的商铺房屋为生,然而政府的拆迁导致我再一次下岗,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和全家人的生活,以致我只能寻找“新的途径及方法”竞岗:学好法、用好用法,并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权!我们百姓不仅需要幸福生活、更需要安定的生活,赖以生存的商铺拆了,以一间遥遥无期的商场内置铺面来作回迁安置,安定幸福的生活从何而谈!我们希望政府的拆迁真正做到阳光透明,做到人性化拆迁、和谐拆迁;以人为本,造福苍生! 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义务支持国家建设,我也愿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也非常欣喜的看到我们的县城通过旧城改造达到焕然一新的景象,历史文化名城更上一层楼。但是,我认为房屋拆迁必须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保证被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下降,给予被拆迁户足额补偿的前提下进行,我愿在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建水县人民政府拿出合理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将此事配合政府部门解决。 此致! 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申请人: XXX 2013年4月22日 附:申辩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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