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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维权之--复议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就放纵企业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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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3 22: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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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3-6-23 22:52 编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30XX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被申请人: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济阳县正安路8号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就允许企业开工建设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由2013年5月23日济阳县国土局给予的《关于王成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得知。济阳县国土局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指导思想下,不为JY-01-2010-0044号宗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就放任建设企业开工建设。

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主要管项目在建设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国土部门下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不是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证不等于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如果没有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则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批准用地的文件;而土地证是取得批准文件后才能申请登记的使用权。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不会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须在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二十三条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须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此致

敬礼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3年6月2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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