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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搬迁人如何申请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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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7 11: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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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搬迁人如何申请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条例》给予了被搬迁人对征收补偿决定通知、草案不服申请听证的机会,被搬迁人通过申请听证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建议,同时有利于征收补偿方案的不断完善。
      在《征收调查通知书》张贴之日起的五日内填写好《听证参加人登记表》,对行政处理行为质疑的相关书面材料等.办理手续:参加听证时,参会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征收许可听证通知书》办理签到手续.
      一般申请听证要求申请必须是该地段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是被征收人,新《条例》规定,拟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行政裁决之前、限期腾地之前、拟申请强制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般由涉及重大利益的被搬迁人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当在组织听证的20日内组织听证。
搬迁听证会的参与人包括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员,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要的时间还包括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以及公证员。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前7日送达参加听证的人员。
如果出现延期中止的情况,听证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待延期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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