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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届满时,可否只补偿房产不补偿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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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0 09: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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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届满时,可否只补偿房产不补偿土地使用权?

   正常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即含房屋重置价格,也包含房屋地价等综合因素,但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的话,被搬迁人就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权利。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上述问题进行立法规范。
    目前,我国涉及到的搬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般还未届满,但在以后的年份中,将要面临这种新的情况,所以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研究,从立法或者政策上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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