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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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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21: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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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解读
发布日期:2012-11-28来源: 泰州市政府
  日前,泰州市出台《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阳光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阳光征收中的各项规范流程,为今后该市的房屋征收工作定下了统一的“流程表”。现解读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阳光操作”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补偿结果以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规程》提出房屋征收阳光操作应遵循‘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民意更加尊重。其中,最突出的一项规定就是征收补偿方案需公开征求意见。

  《规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民主参与决策的权利。

  二、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评估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房屋征收工作能否顺利推进,把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交给被征收人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程》明确,评估机构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进入分户评估环节,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具体选哪家房屋评估机构来评估,被征收人可自行协商,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则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出来后,按照“阳光征收”的要求,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由估价师负责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并将修正结果进行公示。

  三、多项信息公开

  此次出台的《规程》,除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规定需要公示的信息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多项需要在现场或者媒体进行公开的信息。

  根据“阳光征收”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今后房屋征收过程中,这方面的信息,将会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及时公开,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市房屋征收部门计划利用“泰州市房屋征收综合信息平台”在市级征收项目中试点房屋征收补偿的网上签约、网上备案和现场电子触摸屏公示,并择机全市推广,全面实现房屋征收补偿的信息化管理和公开。

  此外,《规程》明确了房屋征收过程中还需要全程公示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实施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现场工作制度、监督举报电话、调查认定结果、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房源信息等。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按序时进度公示的信息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和分户评估结果、申请享受最低补偿的被征收人情况、补偿决定、分户补偿结果、审计结果等。
发表于 2014-1-25 18: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规程,希望每个案例都能透明公开办理,就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31 20: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几天去国土局申请征收分户和补偿结果公开,对方先说集体土地征收没有规定,后来直说就是你申请也不会公开,模样好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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