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河北张家口7村民因被指控组织村民假上访,给政府施压“多领”60余万补偿款,贾文等7人被诉“敲诈勒索政府”。据崇礼县检察院2010年1月8日的起诉书:2007年10月中旬,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蒙牛现代牧业养殖基地”施工期间,拆除管理区前新房村村标,贾文等借此事纠集前新房村村民手持铁锹闯入施工现场,强行阻止施工,同时,贾文等还鼓动、策划、组织村民上访给管理区施加压力,达到借拆迁向管理区要钱的目的。
2011年5月11日,崇礼县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检方认为,贾文等在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组织部分拆迁户向上一级政府上访为由,索要超过管委会定价的补偿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法律规定,对贾文等7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上访权作为一种民主权利是不能称其为勒索的,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本身负有解决纠纷的法定义务,而不能将群众的上访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一、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立法对于敲诈勒索罪没有做具体的界定,但在理论界对于此罪的界定基本上达成共识,即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上村民为了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不能不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管理者和负有解决矛盾义务的政府,也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如果公民因为在上访就可以被法院判决为“敲诈勒索政府”,那么也就等于是为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司法权力打击报复上访群众打开了大门。也就等于是剥夺了几乎所有上访群众反映问题,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控告与检举的权利。
二、敲诈勒索罪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并不是任何敲诈勒索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同样,上访申诉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更不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以上就是对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怎么判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需要咨询,建议联系刑事法方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