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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核书和立案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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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2-18 08:45:00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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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陈前进,男,身份证号码420982196603091036,电话13657255523,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请求撤销安陆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安公(府)刑复字【2014】1号)“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安公(府)不立字【2013】第9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安陆市公安局作出“陈前进被绑架案”刑事立案决定。
申请事实及理由:不立案通知书多个项目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主体违法,公安不依法办案违法。
1.“不立案通知书”陈前进控告日期不正确。陈前进被绑架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下午,8月30日陈前进打110并按110指示到孝南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报警,如附件“报案证明”
2.“不立案通知书”作出的日期有误。通知书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陈前进多次索要报案回执及多次向各级部门上访,安陆公安局一直不出具,至今也未签收安陆公安局的报案回执,哪来的“不立案通知书”。
3.“不立案通知书”未在法定日期内送达受害人陈前进,超期达4个月,通知书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送达陈前进的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4.“不立案通知书”给出的申请行政复议时间太少,应为7日,实际上只给了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日以内”“申请复议”。时间太少且值春节前夕,律师已放假,受害人陈前进没有足够的时间制作复议申请。
5.“不立案通知书”时,没依程序同时送达《执法回告测评表》。“湖北省公安机关重点执法环节回告工作规程”第十条 “前款(二)”(“决定不予立案的”)“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应当送达《执法回告测评表》”
6.综上所述,安陆市公安不依法办案,不去调查取证,怎么会有充足证据?这也证明了陈前进复议申请上所说“证据不足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去依法取证”。关于安陆府城派出所不依法办案问题,陈前进已多次向安陆市公安局、孝感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级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投诉和信访。
7.行政复议申请向上级孝感公安局申请,却由安陆公安局回复。“不立案决定书”上指明“向孝感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结果却由下级安陆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
8.安陆法制科拒绝申请人陈前进查询案件调查材料的要求违法。陈前进在领取“复议决定书”时要求查询案件的调查情况,安陆法制科拒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9.构成绑架罪。2013年8月29日陈前进被府城办事处黄广俊与拆迁公司人员强行抬上车,有当时目击证人证言为据,如附件“被强行抬上车”,之后被暴力殴打和逼签拆迁协议和20万的未付钱收条等过程陈前进在逃离安陆后及时打110报警及按110指示在孝南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再次打警并作笔录,如附件“报案证明”。被害人陈述亦是证据,只是要公安查证。但安陆公安机关自开始就不依法办案如不依法受案,如至今未给受害人陈前进报案回执及上述不立案决定书的违法点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陈前进复议申请上所说“证据不足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去依法取证”。绑架陈前进签拆迁协议和二十万的未支付钱收条构成“绑架罪”。
综上所述:陈前进被绑架案成立,案件有犯罪事实,所谓“证据不足”是因安陆府城派出所不依法办案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复核申请,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  
此致
孝感市公安局
申请人:陈前进
                                      2014年2月21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陈前进,男,身份证号码420982196603091036,电话13657255523,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安陆市公安局
申请事项:请求对监督被申请人陈前进被绑架案依法立案侦察。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9日下午至深夜,申请人陈前进在被安陆市府城办事处黄广俊与拆迁公司人员绑架暴力殴打和逼签拆迁协议和20万的未支付钱收条。
2013年8月30日,申请人陈前进逃离安陆后打110报警并按110指示孝南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再次打警并作笔录,如附件“报案证明”。之后多次向安陆市公安局报案并依法索要报案回执,安陆市公安机关至今未给报案人陈前进报案回执,也未对绑架案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陈前进被逼签协议的其弟房屋被违法拆除。
在安陆公安机关至今不受案的情况下,2014年1月26日陈前进在安陆市公安局府城派出所的拿到了所谓“2013年9月16日”“证据不足以认定”“不立案通知书”(安公(府)不立字【2013】第9号),离法定需送达日期超期4个多月。2014年2月14日在安陆法公安局拿到了“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书(安公(府)刑复字【2014】1号)。
且不立案通知书存在多个违法点如下:
1.“不立案通知书”陈前进控告日期不正确。陈前进被绑架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下午,8月30日陈前进打110并按110指示到孝南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报警,如附件“报案证明”
2.“不立案通知书”作出的日期有误。通知书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陈前进多次索要报案回执及多次向各级部门上访,安陆公安局一直不出具,至今也未签收安陆公安局的报案回执,哪来的“不立案通知书”。
3.“不立案通知书”未在法定日期内送达受害人陈前进,超期达4个月,通知书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送达陈前进的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4.“不立案通知书”给出的申请行政复议时间太少,应为7日,实际上只给了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日以内”“申请复议”。时间太少且值春节前夕,律师已放假,受害人陈前进没有足够的时间制作复议申请。
5.“不立案通知书”时,没依程序同时送达《执法回告测评表》。“湖北省公安机关重点执法环节回告工作规程”第十条 “前款(二)”(“决定不予立案的”)“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应当送达《执法回告测评表》”
6.综上所述,安陆市公安不依法办案,不去调查取证,怎么会有充足证据?这也证明了陈前进复议申请上所说“证据不足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去依法取证”。关于安陆府城派出所不依法办案问题,陈前进已多次向安陆市公安局、孝感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级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投诉和信访。
7.行政复议申请向上级孝感公安局申请,却由安陆公安局回复。“不立案决定书”上指明“向孝感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结果却由下级安陆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
8.安陆法制科拒绝申请人陈前进查询案件调查材料的要求违法。陈前进在领取“复议决定书”时要求查询案件的调查情况,安陆法制科拒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9.构成绑架罪。2013年8月29日陈前进被府城办事处黄广俊与拆迁公司人员强行抬上车,有当时目击证人证言为据,如附件“被强行抬上车”,之后被暴力殴打和逼签拆迁协议和20万的未付钱收条等过程陈前进在逃离安陆后及时打110报警及按110指示在孝南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再次打警并作笔录,如附件“报案证明”。被害人陈述亦是证据,只是要公安查证。但安陆公安机关自开始就不依法办案如不依法受案,如至今未给受害人陈前进报案回执及上述不立案决定书的违法点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陈前进复议申请上所说“证据不足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去依法取证”。绑架陈前进签拆迁协议和二十万的未支付钱收条构成“绑架罪”。
综上所述:陈前进被绑架案成立,案件有犯罪事实,所谓“证据不足”是因安陆府城派出所不依法办案所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前进
2014年2月17日

匿名  发表于 2014-2-20 11:33:56
修改后如下,
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陈前进,男,身份证号码420982196603091036,电话13657255523,通讯地址:安陆市南城办事处陈沟村五组,邮政编码:432600
被申请人:安陆市公安局    孝感市公安局
申请请求:
1.        撤销安陆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安公(府)刑复字【2014】1号)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2.        撤销安陆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安公(府)不立字【2013】第9号)不予立案决定。
3.        责令安陆市公安局作出“陈前进被绑架案”刑事立案决定。
4.        确认安陆公安局犯有行政不作为
5.        确认孝感市法制科不依法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纠正其错误做法,依法由孝感公安局对该“不立案通知书”重新行政复议决定,而不是行政复核。
申请事实及理由:
    一、不立案通知书多个项目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主体违法,公安不依法办案违法。
1.“不立案通知书”陈前进控告日期不正确。陈前进被绑架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下午,8月30日陈前进拨打110并按110指示到孝南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报警,如附件“报案证明”
2.“不立案通知书”作出的日期有误。通知书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陈前进多次索要报案回执及多次向各级部门上访,安陆公安局一直不出具,至今也未签收安陆公安局的报案回执,哪来的“不立案通知书”。
3.“不立案通知书”未在法定日期内送达受害人陈前进,超期达4个月,通知书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送达陈前进的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4. “不立案通知书”给出的申请行政复议时间太少,应为7日,实际上只给了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申请复议”。时间太少且正值春节前夕,律师已放假,受害人陈前进没有足够的时间制作复议申请。
5.给“不立案通知书”时,没依程序同时送达《执法回告测评表》。“湖北省公安机关重点执法环节回告工作规程”第十条 “前款(二)”(“决定不予立案的”)“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应当送达《执法回告测评表》”
以上事实说明,安陆市公安不依法办案,不去调查取证,怎么会有充足证据?这也证明了陈前进复议申请上所说“证据不足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去依法取证”。关于安陆府城派出所不依法办案问题,陈前进已多次向安陆市公安局、孝感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级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投诉和信访。
二、被申请人涉嫌,犯有严重行政不作为。
1.行政复议申请向上级孝感公安局申请,却由安陆公安局回复。“不立案决定书”上指明“向孝感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结果却由下级安陆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也明确规定 “第八条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2.安陆公安局法制科拒绝申请人陈前进查询案件调查材料的要求违法。陈前进在领取“复议决定书”时要求查询案件的调查情况,安陆公安局法制科拒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3.构成绑架罪。2013年8月29日陈前进被府城办事处黄广俊与拆迁公司人员强行抬上车,有当时目击证人证言为据,如附件“被强行抬上车”,之后被暴力殴打和逼签拆迁协议和20万的未付钱收条等过程陈前进在逃离安陆后及时拨打110报警及按110指示在孝南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再次报警并作笔录,如附件“报案证明”。被害人陈述亦是证据,只是要公安查证。但安陆公安机关自开始就不依法办案如不依法受案,如至今未给受害人陈前进报案回执及上述不立案决定书的违法点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陈前进复议申请上所说“证据不足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去依法取证”。绑架陈前进签拆迁协议和二十万的未支付钱收条构成“绑架罪”。
    综上所述:陈前进被绑架案成立,案件有犯罪事实,所谓“证据不足”是因安陆府城派出所不依法办案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复核申请,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
     此致孝感市公安局
                                      申请人:陈前进
                                      2014年2月19日

发表于 2014-4-24 17: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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