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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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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8 13: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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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业主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第二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二十九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建制镇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4-3-8 13: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解读
            今年3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在今天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我省首次公开了公示、委托评估、代建和后评价等首批“四个一批”政府投资项目。

  有关人士指出,《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已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为此,本报记者今天采访了有关专家,就《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投资决策不能“拍脑袋” ——“政绩工程”不能再为所欲为了

  看了外地漂亮的广场,有的地方政府领导想在自己的城市也马上建一个;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有的地方政府巴不得赶快上一个垃圾处理项目……这样的投资项目就算是社会所急需,今后也不是政府自己“拍脑袋”就行的了。

  今天,省发改委把杭州市区江东大桥、安吉社会福利中心、路桥污水处理扩建工程等9个政府投资项目正式向社会公示,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对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影响等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省发改委副主任刘亭说,任何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不宜建设都可能导致这些项目停建。

  政府投资必须用出社会效益。为了确保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办法》要求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建立听证会制度。比如耗巨资在人流量不大的路段建一条宽大的马路或大广场,这样的投资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社会效益显然不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郑志耿认为,这一规定正是为了控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对群众利益的侵害。

  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办法》还规定,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要投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每年的政府投资立项计划,都必须从这个储备库中产生,不能“想上就上”。

  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农民工工资更有保障了

  过去,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是由财政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层层拨付。《办法》规定,今后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凭有效前期文件,根据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由财政主管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提供劳务等单位拨付。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

  刘亭认为,这些规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由于是资金直接拨付,过去层层转付的中间环节没有了,有助于防止多头干预,提高投资效率。他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决策脱离财政支付能力,或是项目决策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评估,造成工程进度远远超过资金支付能力。而且执行中,财政资金拨付后,往往会在较多的管理单位间发生滞留,这也助长了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临时“指挥部”让位——让“内行”人来抓工程质量

  过去,一些建设工地上常常有“XX指挥部”的字样,有的人看了就挺奇怪。这其实是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的临时性的基建班子。今天造个医院,就成立个“XX医院基建项目指挥部”;过段时间改建一批宿舍,同一班人又换了个指挥部名字。项目预算、工程进度之类的管理还得另聘人员。看起来是自己管省钱,其实这样的外行管投资建设因为专业性不强,反而容易造成成本预算扩大,甚至派生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一些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也由此而生。

  这样的做法今后不再允许。《办法》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这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以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项目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建设承包单位,然后由工程建设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建设单位使用和管理。有关专家表示,在专业管理的运作条件下,建设质量才更容易得到保证,政府投资效益因此也得到提高。

  据介绍,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制订之中。浙江美术馆等4个单位已准备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杜绝“钓鱼工程” ——钱不够不能随便再“伸手”了

  决算超概算,不断要求追加资金,这一现象在过去的项目建设中并不鲜见。《办法》出台了控制投资规模、规范投资行为的相关措施,杜绝“钓鱼工程”的产生。

  郑志耿说,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像文化、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投资资金来源于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无偿划拨和使用,项目业主和使用单位往往合二为一,由于缺乏内在的投资责任约束,如果政府对项目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措施,容易导致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从而给公共财政安排带来压力,也容易滋生腐败。

  为此,《办法》规定: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或者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同时,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可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还要追究项目业主等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专家论证不能说过算数——说错了话要负相应责任

  记者注意到《办法》特别设置了一章“法律责任”,用6条规定对什么情况下什么人将承担何等责任加以明确。负有责任的主体包括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上一级部门和领导人,也包括了项目业主、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随便应付,说错了话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刘亭说,以往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常常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可是有的时候请来的专家在会上说了一通就完事了。最后项目出了问题也和专家没有一点关系。按照《办法》的规定,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设计标准、工艺技术、投资概算等作出结论时,要准备对自己的咨询评价等行为承担责任。

  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许多环节都设置了听取专家意见的要求。目前,我省的淳安至开化公路淳安段工程等10个咨询评估项目正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已建成投入运行或试运行的白溪水库、桐乡城市污水处理等8个项目也展开后评价,就项目的决策、实施、运营以及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改进并完善建成项目,同时为今后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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