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基于赵女士已和动迁方签定协议,如果赵女士感觉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行为,所以赵女士向法院主张,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将协议撤销,然后和动迁方坐下来重新谈。
赵女士将房屋已交付动迁方,领取了补偿款,房屋已经拆除,该合同已得到甲乙双方认可,属于生效合同。 对于一份已生效的拆迁协议,律师不应建议赵女士打撤销规划许可、拆迁许可、或用地许可这些案子,打这些官司有什么意义呢?目的何在?这些行政诉讼能为赵女士争取到“显失公平”以外的赔偿吗? 我想答案是:不可能的。
律师这时介入应建议当事人打撤销协议诉讼,当协议被撤销后,一切行政许可侵害行为都将不是问题了。 打行政许可诉讼,最终只会将赵女士带入无休无止的诉累中,不能自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