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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实长篇连载《风雨拆迁维权路》(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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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1: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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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大军(代表市长)说:“你们二位局长说的是,你们建设局不是再放李剑峰15左右时间吗?等过了时间,管他李剑峰在法院的案子走到什么程序,市政府下个强拆公告,你们去执行就是了,让这个李剑峰到时哭着闹着去上访去,让他死在上访路上。”
    三个可怜的被拆迁户在一起乱侃一气,李剑峰再次将眼泪笑出来,虽说看葛大军对上庭答辩有点恐惧,但现在看他侃起来,思维敏捷头脑灵活,一点也不像懦弱之人,通过刚才的对话“游戏”,李剑峰对葛大军又有了新的认识。大家一起乱七八糟的又聊了一些其它事情已近夜里11左右,作散。
    25日下午10点多,杨士平打电话给李剑峰,意思是他从江东市人民医院将老岳母用车子拉到建设局去了,去时将被褥生活用品也带了些去,还搞了个白布,在白布上写了几个字,什么建设局侵权的。结果建设局没人出来理他,他只好将老岳母放在会议室,回头打电话给李剑峰,问怎么办?
    李剑峰对杨士平说:“你既然把老岳母弄去了建设局,虽说建设局没人理你,但你不好把老岳母随便弄回头,建设局没人让你把老岳母送去,是你自己送去的,现在没有人理你,也属正常,因为谁出来接待你,谁就要承担责任,现在你只有一根筋走到底,回不了头啦。”杨士平在电话点头称是,当然,这是李剑峰自我感觉了。
    谁知下午5点多,李剑峰又接到杨士平电话,说他老岳母在建设会议室又是咳、又是吐,怕将老岳母弄出事来,因为建设局从上午至下午都没有一个领导出面理他,现在他已将老岳母弄回医院了。
    在电话中听完杨士平解释,李剑峰告诉老婆听杨士平的事,李剑峰爱人听他说完,连说杨士平真没有出息,这下子完了,自已把人送去建设局,又自己弄回了头,这下子半斤八两全被建设局秤走了,看他以后还怎么弄,不由叹息一声,唉......。
    晚上李剑峰将未写完的上诉状打开,继续修改。
    通过这几天与同城维权朋友一起交流,李剑峰又悟出点东西,随手将吕国华律师写的拆迁维权看图一点通书打开,将建设局拆迁许可程序违法行为在书中逐一对照,并将吕国华律师在书中涉及的每一部行政法规从网上下载,慢慢学习参悟。
    通过几个小时的修改,李剑峰终于将拆迁许可行政上诉状写完了,全文如下“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李剑峰,男,46岁,汉族   地址:江东市和平村106室
    被上诉人:江东市建设局,住所:江东市新华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张旺,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东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正  地址:江东市江东镇新华路203号。
    上诉人因不服江东市人民法院2009年9月16日(2009)江行初字第00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江东市人民法院2009年9月16日(2009)江行初字第0026号判决无效。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案件审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于2009年8月3日向江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被上诉人滥用职权,违法向第三人发放江拆许字(2008)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违法发放的江拆许字[2008]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无效。
     1、根据国务院305号令,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被上诉人在第三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包括没有年度拆迁计划、立顶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向第三人发放江拆许字[2008]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其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2、根据国务院46号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已属违法行为。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发放江拆许字[2008]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依据第三人提供的1-12份材料证据,经审查符合申请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
    上诉人认为这个认定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一审中就被上诉人在第三人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范围超过建设用地许可范围,且没有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被上诉人于2008年5月5日向第三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许可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消。
    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辩称“被上诉人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检查,被上诉人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上诉人认为第三人向其提供的1-12份材料能证明其具有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符合国务院305号令第7条之规定。被上诉人的辩解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部门不但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五项要件的任何一项要件不具有合法性,就不得实施房屋拆迁许可。
    3、上诉人在一审,就被上诉人向法庭递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江发改核[2008]15号文件提出质疑,该项目文件不能证明海天娱乐城这个项目在2008年年度拆迁计划之列。
    4、第三人在2008年四月15日向被上诉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第三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第三人不具备领取拆迁许可证的资格,因为规划局的发证日期是2008年7月10日,第三人的拆迁许可证领取的日期是2008年5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第二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5、被上诉人提供第三人出示的是江东市国土资源局的挂牌证明、江国用(2008)第117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挂牌证明不能证明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亦同时不含上诉人居住地的土地使用范围。被上诉人在第三人国有土地权未批准的情况下就违规给第三人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人的江国土用(籍16)第116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是29906平方,约45亩,而整个海天娱乐城的建设用地是130亩,第三人的证据中提供的土地12596平方米,约19亩左右,两份土地证相加的亩数为46亩。就第三人目前土地用地范围而言,上诉人目前所居住地段还不是第三人的拆迁范围,也就是说上诉人还不是被上诉人所说的被拆迁人。
    6、 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第三人银行存款证明,这三份存款证明只能证明第三人在三处不同的银行存入了资金,而不能证明其资金是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因为海天娱乐城若大的工程,第三人需要资金周转。这三份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中没有银行注明的此存款是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证明”及专款专用这几个字,从而证明此银行存款不是用于拆迁安置。
    7、江东市人民政府江政发[2008]34号,向省政府,省发改委、省建设厅提交的2008年年度房屋拆迁计划总汇表里,根本就没有海天娱乐城这个年度拆迁项目,故第三人没有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的权利。
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第三人提供的规划红线图确认可以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作出行政许可,纯碎是一种狡辩行为。
    8、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提供的原粮食局挂牌地段证明可以代替“国有土地使权批准文件”,一审法院法官真法盲也。房屋拆迁许可必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应该是市 、县人民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法定形式为“建设用地批准书”。市 、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包括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等。因此,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必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是指由市 、县人民政府制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其它任何文件包括市 、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申请房屋拆迁许可的法定要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9、一审法官主观认为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三份银行存款证明,可以证明其存款是用于拆迁补偿安置,此认可行为太为牵强。
    10、更为可笑的是一审法官认为(“江东市2008年度城镇房屋拆迁汇总表”里尽管表述的“海天商城”项目,其名称、总拆迁户数、拆迁房屋面积等均与涉案的“海天娱乐城”项目不同,但这只是名称的表述不同,事实上,“海天商城”、“海天娱乐城”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所述的“海天纽约城商住小区”在江东市为同一项目。)一审法官解释根本没有法定依据,“海天商城”与“海天娱乐城”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项目,其海天商城乃江东新华南路的建设项目纽约城商住小区。上诉人判决书中法官的这种狡辩行为是在为被上诉人寻找一个所谓的合法做挡箭牌。
    11、一审法官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三人向被上诉人递交的1-12份证据中已包含国务院所规定的五项目法定文件,一审法院主观认为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红线图”、“国土局的挂牌证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地址”可以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年度拆迁计划”并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资料在文件上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并非虚假和违法,其申请拆迁许可程序合法。
    从一审庭审质证情况而看,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槛用职权的。
    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一审重审。
                 此致
      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剑峰
                                                                                      2009年9月26日
    李剑峰看完自己写的这份上诉状,心里别提有多高兴,这份上诉状未经老师(高先生)修改、未向律师请教,通过10天左右时间,参考吕国华律师的拆迁维权看图一点通,自己将他写出来了,李剑峰不由暗自思量,自己能走到这一步,最要感谢的人应该是吕国华律师,如果吕律师不写这本书,如果自己在网上没有看到,如果自己不当机立断将它买回来,就不会出现拆迁许可一审开庭时的辉煌局面,就没有诉市政府非法出让土地侵犯合法权益的案件产生。回想这一切,李剑峰不由感叹,当然,这一切也与自己的努力分不开,与自己不屈的灵魂有关。
    9月28日上午杨士平来李剑峰家玩,正好呢李剑峰要去法院送上诉状,杨士平说也要跟着去法院玩,这么着李剑峰就将杨士平带去法院行政庭了,从法院大门进去乘电梯至四楼行政庭,在行政庭李剑峰看到他的冤家对头郑叶秋审判员和审判员刘伟在办公室,李剑峰遂径直走到郑叶秋面前向她提交上诉状,郑法官看到李剑峰后说道:“这几天我正在找你,你诉江东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一案中院裁定我院审理了,今天你送上诉状过来,正好把市政府的答辩状和被告市政府提供的相关材料拿走。”
    李剑峰听郑法官说完,才明白,市政府本该半月内提交的这个答辩状,从中院走到江东市法院竟走了近一个月,可以想像市政府这份答辩是多么的难写,李剑峰心里想到,既然今天来送上诉状,你郑法官告诉我市政府答辩状到了,让我将答辩、材料收下来,我就收下,看看市政府这份答辩是怎么写的?
    从郑法官手上接过答辩状,坐在行政庭李剑峰就打开看,边看边对照市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将市政府的答辩状从头看到尾后,李剑峰不由得笑出声来,差点把眼泪笑出来。
    朋友如果问李剑峰当时为什么差点把眼泪笑出来,因为市政府这份答辩状内容与李剑峰和高先生预料的几乎没有什么区别。
    李剑峰丢了一根玉溪烟给刘伟法官,回过头来和郑法官斗上嘴儿了。
    李剑峰问郑法官道:“这个案子什么时候开庭啊,郑法官。”
    郑法官道:“目前不清楚,什么时候开庭法庭会通知你。”
    接着郑法官的话李剑峰道:“我这个案子可能不会开庭吧?市政府这个答辩你看了吗?在答辩中,市政府证据造假明摆着的事,否定了我被拆迁人身份是事实,既然我不是被拆迁户了,建设局还和我谈什么拆迁补偿安置?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有什么资格向海天市建设局申请将我行政裁决?这个拆迁许可案与我又有什么关系?你说对吧?郑法官。”李剑峰今天不知口才怎么这样好,一口气说了这么多,把个郑法官听得眼睛直翻,可能郑法官不相信,这个李剑峰在7月中旬行政裁决案开庭时,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的那个李剑峰与今天在办公室慷慨陈词的李剑峰判若两人,郑法官衅衅的一笑对李剑峰说道:“你说市政府证据造假在哪里?”
    李剑峰将市政府证据的第一页翻开说道:“郑法官你看这理,人家申请用地是2009年2月27日,再看市政府答辩书上写的发放土地证明是2008年3月9日,这不是证据造假是什么?我们市政府本事大着呢,有特异功能会时光倒流,人家2009年才申请用地,我们市政府2008年就给人家发证了,郑法官你说这不是材料造假是什么?”
    听李剑峰说完,郑法官怔了一下说道:“不可能的,这是笔误。”
    郑法官说完,李剑峰腾的一下子从椅子上站起来说道:“郑大法官你再看看,这里人家可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本人对以上书写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都写了对申请用地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怎么存在笔误呢?造假就是造假,不存在笔误。”
    听李剑峰说完,郑法官说道:“市政府是不是造假不是你说了算,要等开过庭才知道。”
                                                            未完再续......



                                                                        
发表于 2014-7-9 19: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儒家的孔孟思想确实软化了国人的腰杆。老百姓是少一事好一事,遇事能让就让,能迁就就迁就,终究养成了政府部分官员的“侵略”思想,让他们变得更加的有恃无恐!悲唉……
匿名  发表于 2014-7-6 21:10:58
江苏泰州路过,学习下
发表于 2014-7-6 21: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边看故事边学习,这是经验的总结,让后人明智维权,少走弯路!

点评

这世上只有知识是无价的,也只有知识被传承。  发表于 2014-7-7 14:45
发表于 2014-7-7 10: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造假不知道是政府的悲哀,还是人民的悲哀!
发表于 2014-7-7 14: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姚家岭 发表于 2014-7-7 10:26
政府造假不知道是政府的悲哀,还是人民的悲哀!

愚弄百姓是政府惯用伎俩,政府敢这样做,都是百姓平常“宠”出来的,谁让咱百姓是法盲呢,一天到晚只知道去哭去闹去上吊呢。
发表于 2014-7-25 20: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看一次,都增加维权的信心力量,如果不是遇见老师,永远不知道自己去奋斗,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感谢老师每一个维权的体会,让我们少走弯路。
发表于 2014-8-31 11: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造假不知道是政府的悲哀,还是人民的悲哀!
发表于 2014-11-4 17: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个。
发表于 2015-1-21 22: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造假不知道是政府的悲哀,还是人民的悲哀!

愚弄百姓是政府惯用伎俩,政府敢这样做,都是百姓平常“宠”出来的,谁让咱百姓是法盲呢,一天到晚只知道去哭去闹去上吊呢。
发表于 2015-1-28 21:0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把人家逼得穷途末路、黔驴技穷不造假又能咋办,体凉一下政府的苦衷。
发表于 2015-1-29 11: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需要雄起!别哭哭啼啼的去求人。
发表于 2015-9-8 18: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不丑,语言生动,诙谐幽默。
发表于 2015-10-4 20: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的勇气可嘉,常言说一份胆量一份福。
发表于 2015-10-7 07: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让我从此帖中受益非浅。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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