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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民企法人被公安法院害群之马联合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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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2: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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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一桩普通合同民事案件,但自从公安局腐败人员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案件为要胁,随意织罗罪名,滥用网上通缉,以捕代侦等手段,行施权力寻租!!!
使我从事业巅峰跌落至“解放前”这类型案例,是近年来司法界流行“非典”型的病毒。从2007年至2012年之间,我三次遇到此病毒侵犯受害。二次失去人身自由,首次2010年,39天。其次2011年210天,迫使一个好端端的江苏省优秀民营科技型的企业彻底瘫痪拍卖。下面讲述是其中一例,我文笔不好。但是,所写的内容肯定真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一、事实原因与敲诈勒索过程:
2006年5月,我公司同河南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签订822万元,设备供货合同。由于设备在生产线上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于2009年3月10日,河南永昌飞天公司向淇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30万元(附证据1)因我公司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地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我们认为在现有市场经济环境中,生意上有纠纷,在法庭上见,把法理、道理和情理依据摆在法庭,辩在法庭,让司法居中裁判,彰显法律公平、正议的精神。
但是,河南永昌飞天淀粉糖有限公司法人李林海借势是市人大代表,故意捏造假证据,向淇县公安局诬告,同时勾结公安腐败人员要求立案侦查,追究我公司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刑事责任。在我毫无知情下,淇县公安局实行网上追逃通缉,于2011年3月28日,我出差石家庄洽谈业务时,29日凌晨2点,在宾馆被抓捕(注:从淇县公安局上网通缉到抓捕仅三时间),在审问期间,公安局唯一“犯罪证据”是河南洛阳市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我公司设备某部位材料鉴定结果资料,作为指控我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令人匪夷所思,极其荒诞的行为。
我提出质问:
1、我触犯国家《产品质量法》第几条规定?           
2、设备至今还在生产线上使用,为什么不尊重事实?
3、你们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同时也违反《刑诉法》第2条,第89条。
4、你们在没有确定犯罪证据情况下,为什么随意行施网上通缉?
他们回答:
这些事等你到了法庭时再讲吧!现在你老实交代犯罪过程吧!
然后,对我用尽手段无效后,转向我家属对她们进行恐吓说“要
判我十年左右刑期,犯罪证据已确实,不然我们也不会抓他,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讲法律,我们不会知法犯法……等等,并且,“好心”提醒她们只要你们同意与李林海私下调解好,我们再尽力从中协调,恢复他自由还是有希望的……”
家人担心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非常害怕就答应李林海他们要求和条件,而且在调解协议书签字,赔偿金额360万元(附证据2),并且首付90万元,使协议生效。然后,公安局就安排家属到看守所同我会见,给我作思想工作……当时,我的精神心志到了崩溃边缘。
2010年5月9日,以县检案院不准批捕为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附证据3),下午5点刚从看守所出来,淇县人民法院张效强庭长就马上过来,要求我明天到法院办理民事调解书,现暂时不要离开淇县。5月10日法院张效强乘我刚放出来精神恍惚,恐惧情绪,我很无奈签了法院民事调解裁定书,金额532.77万元(附证据4)。
自从他们达到敲诈勒索目的后,我的案件被淇县公安局长期搁置,使我长期背负着犯罪嫌疑人“恶名”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迫使我不断的向有关部门申诉,终于在2013年10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执法监督委员会认为该案不构成刑事案件,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附证据5)。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官商勾结(金钱案)披着“合法”的外衣行施赤裸裸敲诈勒索犯罪过程,显然,这一个案例让广大草根民营企业家听了都胆颤心惊!!!无事都能有事……
从230万元→360万元→532.77万元数据证明,这是一个不可争论的犯罪证据。但是,在现有司法体制公检法“亲如一家”的情况下,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只有出了掩盖不了的大事,他们才会相互监督。请求得到广大舆论监督本案进展。
二、连接相关法律:
1、李林海故意捏造假证据,使我受到刑事追责,事实清楚明确,他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2、李林海勾结国家司法人员利用刑事案件要挟手段特别恶劣,令人发指,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犯罪证据确实。他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3、作为国家司法人员公安局经办人他们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高检报告:⑴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立案、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
⑵坚决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执法犯法等问题。
为了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神圣的尊严,为了老百姓人权不再受侵犯,希望广大网友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尽办转发,顶……顶……


                                                                     (未完待续)


                                                                      受害人:姜向前
                                                                    手机:13857783506



匿名  发表于 2014-7-15 12:11:45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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