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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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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08: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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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14-00415
主题信息:
村镇建设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生成日期:
2014年09月05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
有 效 期:

文  号:
建村[2014]135号
主 题 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文化厅(局)、文物局,北京市农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以下简称四部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为防止出现盲目建设、过度开发、改造失当等修建性破坏现象,积极稳妥推进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规划实施准备。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做好已通过四部局技术审查的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工作,批准后的规划成果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村落公开。规划确定的项目清单,既要有保护方面的内容,也要有建设发展方面的内容,要符合实际、有操作性,让居民得到实惠。项目实施方案要符合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文物保护方案需经文物部门审定。四部局将适时组织专家现场抽查规划实施准备情况。
  二、挂牌保护文化遗产。规划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要实行挂牌保护。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四部局负责统一设计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形象标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部门制作中国传统村落和村内各类保护对象的标识牌,在村口和保护对象的显要处挂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标志说明、进行挂牌。
  三、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中国传统村落各类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保护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根据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传统格局、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建筑材料、色彩等规划条件核发。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须依法履行许可程序。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所依存的整体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未经许可建设的各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
  四、确定驻村专家和村级联络员。中国传统村落各类项目的建设要在专家指导下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部门要尽快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确定驻村专家。重要节点和传统建筑的修缮改造方案未经专家签字同意不得实施;已经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方案,若做重大修改,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驻村专家要在项目实施前期及期间入村督导,每年驻村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中国传统村落必须指定1名以上村级联络员。村级联络员应为本村常住居民,热心文化遗产保护,能使用计算机、网络、数码相机、手机等工具,负责宣传保护政策、反映项目实施进展等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驻村专家、村级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四部局备案。
  五、建立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传统建筑的修缮应采用传统工艺并由传统建筑工匠承担。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市县要发现并培育本地传统建筑工匠,聘请优秀传统建筑工匠对本地工匠进行培训。整理并保存传统建筑建造过程的完整记录,总结传统建造技术的优缺点,结合现代技术进行改良提升。
  六、稳妥开展传统建筑保护修缮。要优先保护村落内濒危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重要文化遗产核心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可适当拆除,新建建筑要在风貌上与原有建筑保持协调一致。核心保护范围外的风貌不协调建筑可适当进行外观改造,不宜大规模拆除。一般性的传统建筑修缮和改造要谨慎推进,每个中国传统村落可先选择1-3处代表性传统建筑(民居)进行示范改造,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对室内设施进行现代化提升,避免不经试点示范就盲目大规模推进。传统民居的外观改造要运用传统工艺、使用乡土材料。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应符合文物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项目管控。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环境整治项目不得破坏传统格局,要符合传统村落风貌控制要求,符合规划对设施尺度和规模的控制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污水管线、供水管线和电线改造要与道路改造统筹实施,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三线入地。有闲置传统建筑可利用时,村落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利用闲置传统建筑,不提倡新建博物馆、陈列室、卫生室、超市等公共类项目。要保持村落整体景观节点传统风貌,严禁进行不符合实际的村口改造,不得将大广场、大型游憩设施、大型旅游设施等生硬嫁接到传统村落。
  八、严格控制旅游和商业开发项目。旅游、休闲度假等是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途径,但要坚持适度有序。各地要从村落经济、交通、资源等条件出发,正确处理资源承载力、村民接受度、经济承受度与村落文化遗产保护间的关系,反复论证旅游和商业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反对不顾现实条件一味发展旅游,反对整村开发和过度商业化。已经实施旅游等项目的村落,要加强村落活态保护,严格控制商业开发的面积,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原住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更不得将村民整体或多数迁出由商业企业统一承包经营,不得不加区分地将沿街民居一律改建商铺,要让传统村落见人见物见生活。
  九、建立专家巡查督导机制。未来3年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期间,四部局将组织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专家分片区巡查传统村落各类项目。专家将依据保护发展规划督导各类项目的实施,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四部局及时反馈实施和整治工作情况。
  十、探索多渠道、多类型的支持措施。各地要积极探索推动补助、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综合支持传统民居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向中国传统村落倾斜。积极探索传统民居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开展传统民居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鼓励本土能人、企业家回乡及相关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投资、租赁等多渠道参与中国传统村落保护。
  十一、完善组织和人员保障。传统村落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挂帅,统筹协调各项工作,整合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领导具体管理实施项目;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明确1名建筑、规划或文物保护等专业的驻村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鼓励建筑、美术、文化遗产保护等专业的大学生、规划师、建筑师等作为志愿者积极参与;传统村落要聘请1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带班工匠主持项目实施。
  十二、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与监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信息将通过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开。村委会和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在村内公开每个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规模、内容、施工方、合同和投资额等信息。项目实施期间,村级联络员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工程进度节点照片和重大事项照片及时上传到管理信息系统。四部局将通过中国传统村落网站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和微信平台,接受公众对各类破坏行为的举报。各地要鼓励社会监督,建立明查和暗访制度,对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各类建设和开发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年度工作检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四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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