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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集体土地没有法律依据时间:2013-03-30 | 投稿人:曹秉新 | 浏览:747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进程的推进,少数地方政府不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经过审批后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改变土地所有权后依法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使用,而是以政府的名义直接强制收储农民集体土地。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进程的推进,少数地方政府不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经过审批后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改变土地所有权后依法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使用,而是以政府的名义直接强制收储农民集体土地。笔者认为,此类作法,严重侵害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且无法可依。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43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132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坚持:1、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2、足额支付对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 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得《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地的土地收储。是指对闲置、空闲和低效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上规定已经明确,所谓土地收储,只能限于国有土地。而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收储,是于法无据的 据消息透露。国务院关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经在酝酿当中,我们期盼这部法规能进一步规范对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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