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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一、全面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目标模式。由政府专门机构将待开发利用的城市国有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综合开发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 (二)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1.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3.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5.依法没收的土地;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7.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8.所有用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9.其他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原则。1.等价有偿原则。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给原土地使用者以适当补偿。2.土地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最大化。3.公平原则。在收购储备过程中,不得因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身份、地位、所有制等不同而采取歧视性待遇;也不得给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之外的特殊优惠。4.主动公开供地原则。要建立国有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公开土地交易信息,确立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形成土地使用权卖方市场。 (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程序。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1.市州、县(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机构对拟收购地块进行权属核查、测算收购费用、编制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提出收购申请;2.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决策机构批准收购;3.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机构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后,支付补偿费用,办理权属变更和土地入库登记。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 土地入库后,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房地产变更登记。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依法上缴财政,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机构要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及出让的准备工作。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除特殊情况经土地收购储备决策机构批准可协议出让外,凡竞争性较强的经营用地,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二、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力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以协议方式为主向全面招标拍卖转变。 (二)以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为基础,努力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创造条件。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凡是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二是要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尽快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严格规范土地二级市场。三是要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范围。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基本程序。1.有计划地对土地储备库的宗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可招标拍卖的程度;2.成立招标拍卖委员会,组织招标拍卖活动;3.编制《招标(拍卖)说明书》,发布《招标(拍卖)公告》;4.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5.审查、确定投标(竞买)人资格,收取保证金;6.现场招标(拍卖),确定中标(竞得)人;7.签订《招标(拍卖)确认合同书》,收缴地价款;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招标拍卖活动应依法予以公证,并现场公布公证结果。由招标拍卖委员会将招标拍卖结果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领导,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切实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一)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主管土地管理和财政工作的政府领导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工作。计划、财政、编办、规划、城建、房产、物价、经贸、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担负起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的决策、组织等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切实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日常工作,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抓好收购储备土地、管理入库土地、入库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准备及筹集、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等具体工作。 (三)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土地收购储备启动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可以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垫支;二是可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三是以其他合法方式筹措。 (四)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统一收购储备政策、合理分配收益政策、净地出让政策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