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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与听证程序的通知(2009-07-06 14:19:59) 各拆迁公司、建设单位、房地产评估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及时有效地化解拆迁纠纷,现就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与听证程序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裁决申请的必备要件 申请房屋行政裁决与听证,申请人应熟知裁决、听证程序,并在认真核对批件时限的基础上,一次性提供以下要件: 1、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2、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3、立项批准文件; 4、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 5、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证明; 6、被拆迁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房使用证和产权人身份证; 7、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和非住宅房屋产权证; 8、房屋评估报告(集体土地还应提供附属物、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相关评估报告); 9、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10、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1、安置房屋平面图; 12、拆迁委托合同; 13、与被拆迁人的两次协商记录;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上述要件有缺件或反复补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并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后果责任。 二、裁决调解的主体要求 裁决调解是化解拆迁纠纷的重要程序,申请人应认真对待,协商过程要耐心、诚恳、公平,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愿,尽量通过协商化解拆迁矛盾。协商笔录要详实记载双方协商结果,经双方认可后签字生效,杜绝敷衍了事或未经协商瞒报、自编协商记录的行为。调解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迁人本人或被拆迁人授权委托人。 2、拆迁人主要参与人必须是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本拆迁项目负责人)。 三、评估结果的公告与送达 被拆迁房屋评估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申请人应把评估结果进行公告,并及时送达至被拆迁人。同时必须告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的解决办法及法定时限,经被拆迁人签名后取得送达回执。调解阶段若发现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案件,其裁决中止,重新协商并补送被拆迁人评估结果。 四、严格行政裁决专项资金 经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案件,申请人若事先未足额缴存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应按评估结果上浮10%(10%为诉讼或复议费、代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核定后另缴存行政裁决专项资金,此专项资金待达成协议之日及时返还。 五、行政强制听证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不仅是行政强制拆迁的必备程序,也是宣传拆迁政策和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平台。为发挥好听证会的“定纷止争”作用,拆迁当事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具备申请听证的条件,申请资料齐备; 2、听证通知书必须送达本人,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执。被送达人拒收或拒签的,要有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签字证明,并制作影像资料作为证据。 3、参加听证会的拆迁人或委托人必须熟悉拆迁政策,了解当事人情况,对拆迁的焦点问题有充分的应对措施。 4、未作出听证结论之前,拆迁当事人不能停止拆迁安置工作,确保每一起行政强制拆迁案件的质量。 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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