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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 赔偿优惠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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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1 17: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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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开发商违约 赔偿优惠差价
2014-12-16 泰州姜堰法院

      本报讯(通讯员 郁 峰 徐 军)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支持购房者要求赔偿优惠差价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花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住宅房一套,购房合同中载明了房屋的面积、价款、优惠价、缴款时间、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花某按约向公司缴纳购房款,但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后花某致函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产生异议,花某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预缴购房款利息及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构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花某解除合同函到达公司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30日退还全部购房款,给花某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优惠差价应属于期待利益损失。
  法官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房产公司履行合同按期交房,则花某可获得优惠差价利益,故双方约定的优惠差价应属于期待利益损失。
       (来源:2014年12月16日《江苏法制报》A1版)
发表于 2015-3-29 09:40: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季老师!
发表于 2015-3-29 09:41: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约不交房的违约责任!签合同是应注意违约条款的限制!
发表于 2015-3-30 15: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案例,大家学习,感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15-4-14 09: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季老师,我又学到了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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