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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长达二十年 复议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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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4: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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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长达二十年 复议调解止纷争——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了一起长达廿年的土地纠纷
  
来源:法制办主站     发布时间:2010-10-08 14:25  阅读次数: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以调解的方式成功地化解了一起双方当事人争议了长达二十年的土地纠纷,取得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预期效果。   纠纷骤起   1990年,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某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内临街的一块面积为1.75亩的土地批给四户村民作宅基地使用。此举遭到了运城市某公司的强烈反对。该公司认为其属于国有企业(2004年改制为有限公司),此宗地自1950年以来一直由其下属单位使用,只是在1980年代后期由于经营不景气才停止营业,因而此宗地应属于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   公司“维权”   为了“维权”,该公司经历了“制止村民盖房、申请行政机关确权、起诉村委会、起诉镇政府”四步曲。第一步:竭力申请镇政府、原运城市有关部门制止村民的盖房行为。尽管该公司不停地奔波,其中一户村民的房屋还是很快建起来了。第二步:申请行政机关确权。1995年1月,该公司为了彻底解决这宗土地的权属问题,申请运城市土地局(现盐湖区国土局)确认该宗地属于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1996年5月,该公司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运城市土地局确权。第三步:以侵权为由起诉村委会及四户村民。2001年7月,在裁决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到人民法院。以该村委会及四位村民侵权为由,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土地。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此案涉及土地权属确认,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确权。特别是在激烈的辩论过程中,村委会一方出示了龙居镇政府向四户中的三户村民核发的《运城市批准宅基施工许可证》,以此佐证行政机关确认争议土地属该村集体所有。面对这种情况,该公司意识到民事诉讼不能再进行下去了,于是撤回了针对村委会及四户村民的侵权诉讼。第四步:以镇政府的发证行为违法为由起诉镇政府。2001年11月,该公司以龙居镇政府的发证行为违法为由,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龙居镇政府给这三户村民核发的《运城市批准宅基施工许可证》。很快盐湖区法院以该公司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起诉。该公司不服这一裁定,又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4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盐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2002年12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龙居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核发证件的证据为由,判决撤销了镇政府向三户村民核发的《运城市批准宅基施工许可证》。这一审判结果尽管没有解决土地的权属问题,但是使得这三户村民中尚未盖房的两户村民摄于法律的威严,不敢贸然再盖房。松了口气的该公司,为了争得土地使用权,于2009年8月再一提出确权申请,催促盐湖区国土局尽快裁决此案。   村委会一方则是自争议产生以来,村委会已六次换届。各届干部在不停地应诉的同时,也充分利用镇、区领导赴村慰问、检查的机会,不间断地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请求重视此事,责成相关部门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其集体所有。   市政府裁决遭来双方不满   2010年2月14日,运城市人民政府针对此案作出了行政决定,裁决结果为:1、双方争议的1.75亩土地属国家所有。2、原运城市土地局于1990年为四户村民中的一户做出的“批准规划宅基地的行为无效。”这一裁决结果遭到了双方的反对。   公司的反对意见是:市政府在确认争议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同时,还应当同时确认该宗土地由我公司使用。2010年4月26日,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在维持运城市政府决定的同时,确认该公司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   由于市政府的裁决结果与村委会期盼的结果大相径庭,因而村委会的反应显得比较强烈。村委会在向省人民政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全体村民群情激奋,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人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掌握证据,依法裁判,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至此,双方都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了省人民政府。   当事者的感慨   该公司一直负责“维权”的耿书记在调解时,向省政府法制办的办案人员感慨地说:“我是1985年进的公司,1990年产生争议时,按照公司领导层的安排,我就开始为此事奔波,到现在整整奔波了二十年。当时我38岁,现在已经58岁了,从一名青年人耗成了一名老年人。这二十年中不但我本人,我们整个公司都为此事伤透了脑筋,有时我做梦都是在为此事奔波,这件事耗费了我们大量的精力。”   村委会干部在调解时也是深有感触地说:“这件事给我们六届村委会班子制造了许多麻烦,影响了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民们的情绪很大,批了地不能盖房的村民有意见,批地时人家的娃娃是十几岁,到现在已三十多,批地的款二十年前就交了,媳妇也娶进门多年了,可是新房还不能盖;没有批地的村民也有意见,说我们村干部没能力,连本村的一小块地也保不住。二十年来,我们六届村干部承受的压力是难以言表的。由于此事迟迟未解决,历届村委会干部都把大量的精力放在了这件事情上,直接影响着我村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法制办倾力排疑解纠纷   省政府法制办作为代表省人民政府专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因为双方争议的土地面积仅有区区1.75亩而轻视此案。法制办领导敏锐地意识到,因1.75亩土地而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绝非一般的纠纷。综合分析案情后,办领导给办案人员提出的办案要求是“力求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指出的办案思路是“在认真、细致、耐心工作的基础上,争取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010年8月9日下午,在事先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从当日下午三点半开始,办案人员与各方分别进行了五轮谈话,从情、理、法不同的角度耐心地给双方做解释工作。终于,在当晚近11点时,经过艰苦的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一方同意在收到村委会一方支付的补偿费后放弃对这块土地的权利要求,而村委会也尊重该公司曾在这块土地上从事经营的事实,同意支付该公司一定的补偿费。   双方代表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均深有感触地说:“省政府搬开了压在我们心头二十年的一块石头,解除了我们二十年的心病。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的作风的确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山西省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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