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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状 原告: 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赖文礼 职务;局长 地址: 案由:行政撤销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荣国土房管发【2014】14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县设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渝府地【2013】1273号批准征收,被告随后作出【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征地公告】荣昌府【2013】48号,简称征收 公告,被告知属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原告认为,该征收公告决定违法,所 以拒绝搬迁后,随后被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东湖社区7社不属于公共利益,荣昌县人民政府无权做出征收决定。根据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只有属于公共利益的项目才能做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但在本项目中,荣昌县人民政府以东湖湿地公园名义,而实际是画家村实施属于房地产商业项目,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畴。荣昌县人民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做出征收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二、荣昌县人民政府没有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014年,荣昌县国土房管局公布了《荣昌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设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项目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在公告期间,并未发放民意调查表。在征收范围内,大约有95%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本项目依法应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是本项目没有召开听证会,而是直接做出了征收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荣昌县国土房管局无权制定、公布、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制定、公布、《荣昌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设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项目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四.《荣昌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设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项目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没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可见,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当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参照,通过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但本案中,补偿方式,公式依然沿用了旧拆迁条例的办法进行货币补偿,严重违法。 此致 荣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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