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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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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7:04: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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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

湖政发〔2005〕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平安湖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意见》等规定,就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严肃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政,努力营造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湖州”的战略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建设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树立和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破除“以地生财”的陈旧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坚定解决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的决心,积极主动开展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活动,真正把思想工作做到家、做到位,从而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做合法公民,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这项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原则。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群众转变致富观念,完善发展思路,一手处理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一手发展区域经济,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吴兴区委、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吴兴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有关执法活动。
各有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报告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配合相关执法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对所发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1.城市管理、国土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有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坚决清除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
2.建设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承接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应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3.建设和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农民新社区,依法规范农民建房,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宅基地地籍及其相应房屋产权的登记制度。
4.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禁止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租赁手续的生产经营者,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8.农业、林业、国土管理部门对农地、林地应加强巡查,对占用耕地、林地及其他非法用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对非法占用毁坏耕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9.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宣传报道,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形成抵制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共识,积极配合政府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以外,还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互相协助,互相移送属于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三、尊重历史,依法查处
(一)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含地上建筑物,下同)的政策处理
1.1982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前已使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登记发证。
2.1982年7月1日以后使用的宅基地: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原则和标准,详见附件),按依法批准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有超批准面积用地的,超面积部分已依法作过处罚的,可确认保留使用;未作处理的,应拆除建筑物,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宅基地。凡符合建房规定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补办城(村)镇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后按占地时的用地限额标准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手续,准予登记发证(其中,1999年1月1日后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超用地限额部分应该拆除,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在占地时的用地限额标准内部分给予确认使用,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可按成本补偿,但不作安置,超用地限额部分应该拆除,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不符合建房规定条件的,除《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后,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申报登记并经批准可确认保留使用的外,必须拆除建筑物,退回占用的集体土地。
上述给予确认保留使用处理的,除已明确的外,在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均不作补偿和安置。
3.对农村村民除宅基地建房性质外的其它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农村村民外的其他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其建筑物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退回占用的集体土地。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违法建筑的政策处理
利用原住房翻修加层等应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在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前发生,且建筑总面积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含合法建筑面积),予以确认,保留使用,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按成本补偿。超面积部分可保留使用,但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通告》发布后发生的,一律拆除擅自加层部分,恢复原状。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求以村为单位,全面普查,逐户调查,严格按要求勘丈每户村民宅基地面积,如实填报建房时间。属经依法批准的,应提供合法批准文件。调查内容和处理结果要向村民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落实责任,长效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既要坚决查处各种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也要严格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建设、国土、规划、城管、电力、工商和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着手,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重大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案件,特别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参与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从事、支持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以及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设环境的长效管理问题,要按照“堵疏结合”的要求,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巩固整治成果,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附件: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原则和标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原则和标准

(一)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1.农村村民和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其他个人(包括回乡落户无住房的职工、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2.农村村民原有房屋用地面积未达到当时规定限额标准的。
3.原有房屋属旧、危房,确需新建、拆建、易地建造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及灾毁需要重建的。
(二)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已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分户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申请分户的均不能按申请建房。
2.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村)镇建设规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农民住宅合理布局、集中建设。
3.依法报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坚持公开原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应增强透明度,做到: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建房用地条件及申请名单,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结果,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三)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凡按大、中、小户标准执行的乡镇,大户(6人以上<含>),使用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户、使用非耕地不超过140平方米/户,中户(4人至5人),使用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户,使用非耕地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小户(3人以下),使用耕地不超过75平方米/户,使用非耕地不超过80平方米/户。其他乡镇,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不安排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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