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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李剑峰将韩大哥律师写的申诉材料拿出来,开始修改,经过4个多小时研究推敲,将一份七千多字的申诉状修改成了四张纸,现在只能将修改好的申诉材料发这里了,那份看了让人头疼的初搞现在找不到了。 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韩良进,男,1931年4月20 日生,汉族,住江东市江东镇城北村6组4号。 第二申诉人:韩光山,男,1952年4月26日生,汉,地址同上。 第三申诉人:刘巧英,女,1955年8月30日生,汉,地址同上。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江东市人民政府,住江东市江东镇上海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黄开明(现任市 长)。 被申诉人:江东市建设局,住江东市姜堰镇人民中路109号,法 定代表人,张旺(现任该局局长)。 被申诉人:江东市公安局,住江东市江东镇长江西路10号。法 定代表人,毛金正,局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江东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江东市江东镇振兴北路5号。发人代表:戴和平,董事 长。 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依法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的(2009)行监字48号通知,将该案重新立案审理。 1、请求确认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被非法拆除房屋内装饰、装修费168600元,赔偿桃园树木价值人民币156480元,赔偿院落110000元及各种财物损失258364.40元。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诉人(一审原告)诉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江东市人民政府、江东市建设局、江东市公安局及第三人江东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对申诉人合法房屋进行非法强拆一事提起行政诉讼,苏中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07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就该案的第三人拆迁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提出法庭质疑(第三人向江东市建设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没有《房屋拆迁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五项法定文件)。没有就第一被告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法庭质证(在申诉人的合法房屋产权没有被依法收回,江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就该开发建设地段发出任何征收、征用文件就对申诉人非法发出了强拆通知)。没有就第二被告对原告的行政裁决行为是否规范进行法庭论证。一审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对申诉人(一审原告)作出了有违法理、依法无据的(2007)苏海行初字第四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以不符合法律常理的“瑕疵”二字为被告寻找其“行政许可合法”为借口,从而剥夺原告的合法诉权。 二、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提起上诉,二审经过简单的书面审理,以原审被上诉人江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拆,江东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对原审原告“程序合法,”以原审原告对原审第三人江东市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裁决没有提起诉讼申诉人已无权再诉的资格,以原审被上诉人江东市建设局对原审第三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时确属“审查不严”,其程序存在一些非实质性“瑕疵”,于2007年5月31日对原审原告作出二审败诉的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原审原告的终审判决其定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申诉人(原审原告)在这次政府非法强制拆迁中个人果园果树90棵、银杏树及其它杂树,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3款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根据土地条例规定,申诉人(原审原告)的果园、果树在一审、二审、再审案中均没有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3款对申诉人(原审原告)果园、果树作出合法补偿。 二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二审法院真是养了一群法盲当法官,其草率定案行为玷污了共和国神圣法律之尊严。二审法官应当知道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行政法规服从法律,所有法律法规服从宪法。——这在法律界是常识,对本案是完全适用的。 二审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对申诉人(原审原告)作出了(2007)泰行初字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没有说明依法复议的程序,其裁决违反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8号)》中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 三、申诉人不服二审终审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了(2008)苏行审监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对再审申请人的卷宗没有审理、查证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裁定书中断章取义,充当职能部门腐败分子的保护伞,枉法裁判,以非法裁定剥夺申诉人的合法诉权从而达到帮助行政强权立于“不败之地”。 该裁定以“本院经审理认为......其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拆迁行政裁决。......公告期满后,......进行了证据保全,......记录与录像,......。”上述这些认为,既没有听证,也没有审查原审法院卷宗(因原审法院卷宗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调查再审申请人就作出了(2008)苏行监字指字第63号通知书。让再审申请人倍感绝望的是堂堂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先是将该案卷宗错发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再审申请人的不断求证过程中才知道该卷宗没有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这种玩忽职守的审案行为真是荒谬至极,不知这些法官当初在党旗下是怎么宣誓的。 四、申诉人(原审原告)韩光山在省高院裁定未下达前去京上访,回来后被江东市人民政府、信访局非法拘禁19天,遭遇非人折磨,6天6夜几乎不让韩光山睡过,市政府、信访局并强调不签协议,不许回家。江东市政府、信访局又将年近80高龄的韩良进带至信访会议室以此要挟韩光山向他们妥协,韩光山已被折磨得失去自控思维能力,看着80高龄身患多种病症的老父,韩光山在关押地被强行胁迫签下违心协议。 综上所述,一审泰州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二审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引用法律错误。其草率判决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2、3、5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追究江苏省高院、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定、裁判行为,依法将案立案再审。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0年 月 日 第二天上午韩光山老大哥来李剑峰家里玩,坐下没几分钟听李剑峰说几乎一夜没怎么睡帮他将申诉材料修改好,感动得不晓得说什么好。李剑峰把申诉材料打出来提交给老大哥,说道:“大哥,你明天可以将申请材料寄去北京最高院了。今天下午我要去街上找找,看看能否找到一间上下相通的连家店,好做事,不然哪天这些狗日的来把我的房子拆掉,连个住的地方也没有,连连个混饭吃的地方也没有,到那时可就惨了。” 韩光山听李剑峰说完,说道:“是的,兄弟啊,这个要打算的,我那时被他们强拆后,他们给我安置的周转房,是个毛坏房,房屋里什么也没有,我只好将车库装修了一下,住进去了,好在公路边还有几间五架梁的老房子还在那儿,我老头儿和老妈妈两人住在那里,我将里去了张床,有时就睡这儿,自从房子被强拆后,我那个厂也不搞了,请了那个活鬼律师给我打官司,弄到现在不晓得弄的个什么梦,钱用去七八万,什么事也没有解决,我去上访几回,被他们关了我19天,我赖那儿不回来,市政府才答应给我调解,可是几年几个月又过去,到现在也没有人站出来和我好好谈,唉......,但愿兄弟你不要步哥的后尘。到街上寻找租个房子也是正事儿。” 正说着话,林场的朱老哥来玩,一番寒喧后,听说李剑峰准备去街上找房子租,就打扯道:“兄弟,你去街上找什么房子啊,你还怕拆迁办将你的房子拆了不给你找周转用房啊?我告诉你,他们不给你找好,你就不搬家,什么时候帮你把周转用房找好,你什么时候再搬又不迟,去什么街上找房子,有时间老兄弟几个坐一起聊聊天,不是蛮好的,今天下午你也帮老哥哥把个申请再审材料看看,老哥哥的风景石在强拆时被他们不晓得弄哪儿去了,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算钱,官司打了那么多,全输了,现在只好向高院申请再审了,我写了个再审申请准备过几天寄出去,你帮我看看再帮我修改修改,现在反正哥哥赖上你了,你想躲也躲不掉的。” 听朱友军老大哥的调侃,李剑峰想想 也不无道理,毕竟两位老大哥都是遭遇强拆,请律师诉讼维权,又都去北京上访多次,论经验阅历,这是李剑峰无法与之相比的,只好坐下来与两位大哥唠叨家常,李剑峰的爱人最近也不管他干什么,反正只要李剑峰不在外面惹事,在家平平安安就行,至于在网络里发发帖、发牢骚,李剑峰爱人是不管他的。所以呢,见朱、韩两位大哥来家造访,也就从房间里出来和他们一起聊天,李剑峰就打开电脑把朱大哥带来的U盘插上,打开文件帮其修改材料再审申请,哪个晓得这个朱大哥的写的材料简直就是绕口令乱里把糟的,怎么读也不顺口,只能用一句话概括,太乱,整个再审申请没有重点,摇摇头李剑峰只好压下性子帮朱老哥修改起材料来,不知不觉已近中午,李剑峰忙不适的又要去菜场买菜,见李剑峰上街买菜,两位老大哥只好先告辞,约定过一两天再遇,临走时朱大哥让李剑峰近日帮他把再审材料整理好,唉,两位老大哥不知道李剑峰心中有多乱呢,强拆公告中约定的限搬日期只剩几天了,连头夹尾也就剩下三天,三天后李剑峰坐哪儿?房子如果被强拆了,后面的维权程序怎么走?李剑峰心中的这个乱字怎是三言两语所能描述的,现在两位老大哥还要让他帮他们修改诉讼材料,昨天晚上帮韩大哥修改材料几乎一夜没睡几个小时,今天又帮朱大哥修改材料,自己的事情都没法做了,心里报怨归报怨,但既然答应了,就要帮他们修改,做人要讲诚信的。 吃过午饭,李剑峰坐在电脑前帮朱大哥修改材料,写着写着头开始发晕,只好关了电脑捧着茶杯和爱人打了声招呼,一个人跑到东边的三水河边的亭子里坐在长椅上闭目养神,亭下溪流淙淙,耳伴秋蝉啾啾,一丝空灵慢慢浸入脑海,思维开始清晰起来,40分钟后李剑峰回到家中继续帮朱大哥修改再审材料,本来下午准备去街上找个房屋租赁,上午被朱大哥打了个叉,李剑峰只好“死心塌地”的在家里等拆迁办给他找周转用房了,这个周转用房别说,还真让李剑峰等到了,这是后话,这里暂且不谈。 10月28日早上8点多李剑峰接到一南京电话,手机接通后知道是江苏法制报董老师打来的电话,董老师在电话中问李剑峰的房子有没有被拆掉?李剑峰说还没有被拆掉,董老师说,如果30号地方政府来拆李剑峰的房子,他们会从南京赶过来,出面干涉。 关上电话,李剑峰又开始感叹,世上好人多,坏人少,要是说坏人多的话,也只有拆迁办的那些搞拆迁的家伙和帮助拆迁办、开发商修理老百姓的领导是坏人,如果这世上没有拆迁,可能坏人就没有这么多了,李剑峰自问自答摇头晃脑的在家里踱来踱去,回想一年多来的拆迁维权路,说来好笑,这个拆迁把自己从一个性格内向懦弱的小男人,改变成了一个斗士,不能不说是个传奇,李剑峰自己更搞不清这一年多来自己变化怎么会这样大,年轻时(25左右)的李剑峰性格开朗,为人热忱,身边小弟兄非常多。自从32岁那年开摩托车把腿摔断,老婆又得了严重的二尖瓣狭窄心脏病,女儿读初中,96年后老婆卧床不起,李剑峰曾经热情开朗的性格开始变得内向,应酬少了,整天围着老婆孩子转,这一转,从96年一直转到2005年秋天,直到给老婆动了心脏手术,李剑峰的生活才开始转入正常,回想这一切,李剑峰扼腕长叹,造化弄人啊,这个拆迁把自己赶上了不归路,拆迁后怎么再开店赚钱养家糊口是个问题呢。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