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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改琴等三人诉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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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3 21: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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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改琴等三人诉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014年12月17日,洛阳市涧西区居民张小平,张娅丽、陈学均受洛阳市涧西区位改琴、苗荣琴、赵光欣的委托,担任三位原告诉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004、005、006号一案,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作为代理人。经过庭审,我们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2014年7月8日,三位原告向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局提出了三位原告向被告要求公开2013年5月10日发生在南村三位原告被殴打的受案回执单及接处警记录等的政府信息,被告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不予公开。
代理人认为: 1、被告的信息公开答复与洛阳市公安局网站上信息公开的范围自相矛盾。在洛阳市公安局网站的2008年4月29日信息公开指南一栏中,第二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开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不涉及秘密),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2、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过程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在准备过程中,讨论性程序性的信息。在《110接处警规范》第14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在处警警察要在现场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第29条规定:现场处置完成后应填写《110现场处结备案单》。第32条规定:做好处警现场相关的取证工作,以及收集制作保全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40条规定,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是询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第43条,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完成在报案被告处警后已经作出的文字记录信息。不属于正在讨论,研究中的信息。
3、内容违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况且被告在2013年5月10日的报警信息,时隔1年半,还以过程性信息作为答复,真是荒诞可笑,被告的办案效率可见一斑。被告在在法庭辩论时,两次提到了涉及第三人利益不便公开。三位被告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受到的伤害,他们不属于第三人。那么这个第三人是谁?是支使者,还是某些利益既得者?还是与打人凶手恶意串通拒不履行自己作为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要求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信息公开不予答复违法,要求重新予以公开。
                  
代理人:张娅丽、陈学均、张小平
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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