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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政府不“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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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22: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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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12-27 15:40 编辑 <br /><br />【独家】政府信息公开:如何保证政府不“耍流氓”?
2015-03-27大案
法治公会:法治是进行的状态,公会是联合的个体。法治公会关注法治热点和行业动态,关注法律人以及他们的理想和诉求。
【法治公会】
3月22日下午,由法律出版社、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依法行政与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举行。本次研讨会以转基因信息公开为切入点,诸多专家学者从学理和实务的角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行政诉讼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更难,而作为基本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何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大案》(mycase)带您听听专家看法。
文 | 大案
赵正群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权利保障制度建设中没有任何流血,是最文明的制度,不到半个世纪,已经有近百个国家有了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20年的实践,还是40年的实践,或者近百余个国家的信息公开制度,说明推动战后人权体系发展和运动特别重要的一个途径。沿着信息公开这条路,一步一步推动中国法治。
每次看到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都觉得特比刺眼。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妨碍社会安全、国家安全等。第8条是存在问题的,我们需要一个国家层面的法律。
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经历过一个巨大的变化过程,从普遍无知到视其为理所当然。为什么我国制定条例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义务和公民权利确定下来?这是因为时代变了,人们的观念变了。什么观念?就是人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身份地位的认识。这个变迁可以概括为从臣民到公民的变迁。但是,和西方国家相比,我们信息公开的观念还存在很多不足。
第一,有限的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信息自由。信息公开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哪里?如果以自由为起点,那么公开就是原则,是政府的全面义务。如果以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为起点,那么公开即便不是例外,也取决于政府的自由裁量。
第二,从信息的作用入手最后还摆脱不了官本位思维。《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公开的目的,其中最后一项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这话没有错,但如果以信息是否有用来决定公开的范围,那就需要以申请人和信息是否有厉害关系为标准而决定申请人资格。
第三,促进依法行政不是公民知情权的目的。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还有一段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这当然没有错,但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民的知情权并不完全对应,知情权是无目的的,公民没有义务去促进依法行政。一定要从依法行政的目的出发来判断是否公开,那可能跳进这样一个形式法治的怪圈:法律把公开的范围限定得很窄,留出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提出多少有力的法律理由来呢?
第四,从政府信息公开到全面的官方信息公开还有很大的距离。《条例》覆盖的是政府信息,不是全部官方信息。
对于信息公开的意义,我们既不能局限于具体信息的有用性,也不能局限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仅仅是一个局部目的和追求的效果,全方位的官方信息公开可能产生的最重要的效果是人民宪政。所谓人民宪政就是指通过官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促进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人道政府三个宪政原则的实现。人民在这里具有主体性,和国家宪制结构形成互动关系,在互动中维持社会机体的健康和平衡。为什么信息公开有利于宪政三原则的实现呢?首先信息公开是对民众的公开,尊重公民的主体性,直接体现了人道政府原则。其次,公开的范围越大,人民有效参与的空间就越大,社会和政府分享权力,这样的政府就是有限政府。第三,责任政府的责任有两种含义,一是政治法律责任,二是“回应”、“说清楚”的意思。信息公开直接对应于责任概念的第二层意思。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现在有这么个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可以据此提起诉讼,甚至可以要求政府做出答复,即便答复结果不满意,但是说明法治还是有进步的。但是和前面说的一些理念还是有很大距离。只有理念还是不能打官司,还是按照信息公开条例来说话。
条例确定了很多原则,信息公开是原则,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你不公开一定要法律中有明确的列举,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要有举证责任,不能随意说。既然不公开是例外,你就要列举哪些是不公开的,法律没有说咨询事项是不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主动公开和依照申请公开的。转基因就属于公开主动的信息,因为其涉及到我们每个人,根本不需要找律师来申请。国家关于转基因事项,哪些是可以的,哪些是不可以的,都应该拿出来。政府部门说不应公开,就应该把举证责任尽到位。
什么是咨询信息?咨询信息不是一个理由,现在你就跟我说不知道,这个性质很恶劣。既然是咨询信息应该是可以说,这个理由是很荒唐的,站不住脚,找不到依据。
何海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果时光倒退十年,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是一个陌生的词汇,那时机关流行政务公开,那时政府的责任,你也不能去法院起诉。十年后,法院有这么多诉讼,这也是一个进步。
我们怎么知道哪些可以公开?政府应该做一个公开目录,让公众知道哪些可以去申请。就像去图书馆借书一样,但目前政府目录非常简陋,有些没做,有些把已经公开的做进目录里。那么该怎么做呢?政府有责任做了供大家去查找。
政府这个查找工作,是在履行职责中基本诚信的义务。政府不应该耍无赖。如果依法应当有的,依照档案法、统计法,你没有记录归档,本身就违反了行政的责任。
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这确实一个棘手的问题,政府可以审查,如果可以解密的,它应该提供给你。既然涉及秘密不应该公开,你可以处理,有些部分可以公开的你就公开。比如有些数据,你可以处理掉。
现在这个制度承载了不应该由其承载的东西。不公开是不会受到处罚的,没人因为不公开而受处罚,却有人因为公开了信息而被穿小鞋。你一提出申请,就需要很多领导签字,这个事情就大了,所以内部责任机制设置很重要。不能因为涉及敏感信息或者某人公开了而受到处罚,这个是责任机制很重要。
政府信息公开总得来说,门槛半开。但是法院也有很多压力。比如征地拆迁补偿,民众就各种申请,政府就会觉得你是给我找麻烦,对政府也是很大事情。法院内部会做一些限制,但是也会找各种理由拒绝,比如跟你没有利害关系,你是无权起诉的。这是不对的。知情权本来就是一种利害关系,不需要再来考察跟我的工作是否有什么切身关系,法院才来给我立案。
背景:
依法行政与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研讨会
2015年3月22日下午,由法律出版社、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依法行政与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举行。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陈一文、南开大学法学院赵正群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轩副教授等专家学者,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主任、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蓝鹏律师事务所刘英杰律师等实务界代表,多家知名媒体记者,以及主办单位的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议现场
法律出版社黄闽社长在开幕式上致辞,强调公益诉讼是最有可能实现广泛的社会正义的诉讼,指出法律出版社作为法律思想的殿堂、关注法律实务的文化出版单位,有义务与责任积极参与此类研究,并表达了对研讨会成功召开的良好祝愿。
会议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聚焦转基因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由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社长戴伟主持,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乐平、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前顾问陈一文、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世春作为主讲嘉宾。黄乐平主任以“破解政府信息公开难题,公益诉讼如何作为”为主题,从申请信息公开的亲身经历出发,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分享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备的方法和路径,并以转基因信息公开为例,归纳了信息公开公益诉讼面临的焦点问题。陈一文顾问以案例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农业部在公开农药登记批准、安全证书、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等事项上的行政责任。韩世春律师结合代理转基因信息公开案件的经验,阐述了信息公开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研讨会的第二个单元“信息公开与依法行政”由中央财经大学李轩副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赵正群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等来自学界的嘉宾分别发言。赵正群教授追溯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知情权理念的发展历程,表达了沿着这一文明、理性的权利诉求道路,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期望。陈端洪教授以“信息公开与人民宪政”为题,从信息公开的逻辑起点、公民知情权、人民的主体性、推进信息公开的多样化机制建设等方面,指出了目前信息公开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和局限。熊文钊教授在阐明信息公开一般原理、法律要求的同时,结合个案指出: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应有明确列举,行政机关无权做扩大解释。何海波教授围绕信息公开行政缺失与行政权力规制的问题,建议强化政府的查找、判断、权衡和区分处理义务,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责任机制,为信息公开提供便利,降低法院立案门槛。
研讨会的第三个单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实务探讨”由黄乐平主任主持,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主任、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两高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蓝鹏律师事务所刘英杰律师等律师代表紧扣实务问题,各抒己见。邱宝昌主任从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等角度,分享了代理相关案件的丰富经验。王优银主任提出,信息公开是更多案件的切入口,律师应通过持续不断的争取,以个案实务推进依法行政。董正伟律师梳理了信息公开申请实务中所面临的困难,呼吁律师同行共同总结经验,推动法律修改完善。张鹏律师在发言中澄清了政府信息与行政信息的区别,明确了法院可以使用的裁判依据的范围,提出了对于“信息不存在”等常见答复的应对建议。刘英杰律师通过实例说明,信息公开可以盘活案件,不仅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更可以推进法治的进展。
最后,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黄乐平主任对与会嘉宾表示了感谢,研讨会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以转基因信息公开为切入点,从学理和实务的角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主办方期望,通过此次会议及更多的交流讨论、探索实践,与法律界同仁一起,共同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依法行政作出更大贡献。
个案推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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