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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生活的需要是不是一种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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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23: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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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国土局在回复信息公开时绝大部分会回复,需要特殊需要的证明,尤其是在一些牵涉公益性质的,例如三公经费,土地拆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等。此类信息申请如公开会给他们或其它部门带来麻烦,比如复议、诉讼、违法真相暴露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时,就会以此为挡箭牌,拒不公开该信息,法院也会借口和你自身的实际生活无关,不对你的生活产生实际影响而支持被告。
       这个坎如果迈不过去,被告会滥用,会给维权造成很多障碍。
       3月18号,本人在代理张小平诉国土局三公经费明细项目以此为借口不公开时,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家的进步不仅仅体现在经济的的繁荣,更体现在民主的进步,公民权利的保障,政治生活是公民的普遍需要,我为了政治生活的需要,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需要提供任何特殊需要的证明,有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足够了,证明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我的政治生活有直接关系,如果行使监督权还要特殊需要的证明,那就是说只有特殊的人才有特殊的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受宪法保护,参政权同样受宪法保护,被告的回复剥夺我的政治权利,违反了宪法和信息公开条例。此案尚未判决,不知道还有什么样的奇葩判决等着我们。
     请各位老师指导,你们在这个问题上是怎么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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