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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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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8: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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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泰单位: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快速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区集体土地上(上市出让地块及道路、绿化等市政工程)房屋动迁项目。
二、实施主体
按属地负责的原则,分别由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牵头(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动迁任务和安置工作。牵头单位包块,包干部门(单位)包户完成全部被动迁户签约腾房任务。
三、政策措施
1.补偿。由牵头单位按照各地块房屋动迁补偿方案组织实施。
2.安置。市政府提供成套住宅房用于安置各动迁范围内的被动迁户。安置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
3.结算。上市出让地块补偿款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拨付;道路、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补偿款由市财政拨付至市房屋征收中心,各实施主体凭已签约的协议和清单送市房屋征收中心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工程结束后进行审计结算。
4.监督。为维护房屋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监督管理。由市审计局牵头,会同市城建指挥部效能监察组和市房屋征收中心,对各地块评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复核,抽查率不得低于10%。同时,对单户补偿款(仅指房价)每平方米均价超过同类房屋(按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独门院落、非住宅经营用房和非住宅非经营用房分类)基准价25%或单户装饰装潢补偿每平方米均价超过1000元的被动迁房屋,不受抽查率限制,实行专门审计复核。经复核,评估结果误差率在±10%之内的,认可原评估结果;误差率超出±10%的,从原评估机构评估委托费中予以扣除。单户评估结果出现异常且形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同一地块,评估误差率超出±10%的户数超过抽查户数30%及以上的,400元∕户的考核经费不予支付,且该地块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房屋征收(动迁)评估市场,房屋征收部门不予备案。
凡涉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结果须送审后方可签约补偿,未经审核的,一律不予认可。
四、相关费用
1.项目部工作经费。市政府根据工作进度按2万元∕户拨付工作经费,其中:0.6万元∕户由牵头单位提留,用作整个项目前期准备、涉访涉诉和考核奖励等支出;1.4万元∕户作为各项目组工作经费和考核奖励。该1.4万元∕户中0.9万元∕户由牵头单位根据各项目组完成任务数(指腾房户数)拨付给各项目组,其余0.5万元∕户用于对各项目组考核。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未腾房户在5户及以下的,按0.4万元∕户扣除考核经费;在规定期限内未腾房户在5户以上、10户及以下的,按0.5万元∕户扣除考核经费;未腾房户在10户以上、20户及以下的,按0.6万元∕户扣除考核经费;未腾房户在20户以上、30户及以下的,按0.7万元∕户扣除考核经费;未腾房户在30户以上的,0.5万元∕户的考核经费全部扣除。同时,在规定期限内未腾房户不作为基数计算和拨付工作经费。
2.统筹实施费。各地块在规定腾房期限到期后,市政府按各地块实际完成户数(指腾房户数)1万元∕户拨付给牵头单位,统筹用于征地、动迁以及安置工作中矛盾协调等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
3.工程推进奖。同一地块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率达90%及以上,按0.6万元∕户奖励给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率达80%-90%(含80%),按0.5万元∕户奖励给牵头单位。其中,按500元∕户提留,用于对市城建指挥部、牵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项目部(组)负责人的考核(具体办法由市城建办另行制定),其余用于弥补牵头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和动迁矛盾协调。另外,在规定时间内按腾房户0.6万元∕户计提,用于牵头单位负责的动迁工程扫尾工作考核和矛盾协调处理。市政府不再拨付动迁扫尾工作的考核和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市城建办另行制定)。
4.评估委托费和测绘、调档等费用。按照各地块被征收户3400元∕户标准计提,用于评估、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测绘、调档等。其中:房产资料调档、建筑面积测绘和产权确认200元∕户;土地面积测绘、土地使用权确认和地籍资料调档200元∕户;评估机构预评估和实施评估3000元∕户,其中2600元∕户作为评估委托费,400元∕户作为考核经费,根据评估监督抽查结果支付。  
5.评估监督费。对实施评估监督的项目,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按照实际评估监督的户数1200元∕户标准拨付至市城建办,由市城建办负责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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