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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 拆迁关系一二审均败诉,想继续申诉请求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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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3 00: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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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老师您好:

             我是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居民,论坛名字“飞云踏雪”真实姓名 李占发,58岁 蒙古族。经过论坛会员“边缘'的介绍开始关注本论坛,说来也巧我和边缘的居住地东西街道相邻,也算是半个邻居,这两年我们的这片局域都开始面临着拆迁。自从我们这开始拆迁,我就时常查阅关于拆迁法律书籍,本想着现在是法制社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的家庭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妻子都在十几年前下岗,当时孩子们还在上学,为了缓解家庭生活压力。我和妻子就在我们居住的民房开始了副食商店来贴补家用,2005年开始,我们这片区域开始成为学校聚集区,大量的学生涌进,而且蒙古族学生居多,我本人也是蒙古族,对蒙古族的饮食文化颇有研究,然后就和妻子重新开了一家蒙古族餐馆,之前的副食商店和现在的餐馆我们均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并且每年都按时参加年检。餐馆生意可以说是相当红火。但是2010年我们这片局域开始拆迁了,我们也被纳入当中。我们一家的生活就开始发生了变化。

           从2010年到今天已经有5年多了时间,我们这片的拆迁是断断续续,反反复复。我作为老百姓已经被折磨的精疲力尽。因为我企业无法正常营业,拆迁断了我的生活来源,而拆迁部门却想以极低的补偿价格来对我的房屋征收。最终我还是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但是让我万万没有想到,我一项尊重的法律,这次却狠狠侮辱了我。我们当地行政部门公然知法犯法,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也是一丘之貉,官官相互,对于我们平民百姓来说,这无异于是灭顶之灾。我的要求并不过分。因为我家从2001年开始就开始营业,我们证照齐全,依法纳税,我和拆迁部门谈话的时候和他们说我的要求,就是想要一套营业房,因为我们按照国家法律和我们当地的法律,完全符合要营业房的条件。从另一方面来讲这是我的生活来源,不能你拆迁就断了我的活路啊。几次协商也没有达成一致,这件事也就暂时搁置了,我的企业也只能这样维持。2014年2月25号上午我们这拆迁部门不知从哪里弄来一份由我们这房产评估公司对我房屋的评估报告和一份对我的征收补偿决定送到了我家,我当时要求工作人员作出解释,但是他们扔下这两份东西就跑了。我第二天找到该评估公司要求给我的评估报告进行解释和复核均遭到他们的拒绝,然后像皮球一样在各部门之间来回的踢传。我就写了复议申请交到我们当地的部门进行复议,但是复议被裁定不予支持。我于2014年7月1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我们房屋重新评估和撤销对我的征收补偿决定。这期间法院也来回扯皮推诿,最后很艰难的立案,于2014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是择日判决我败诉了,我不服此判决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择日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我仍然败诉。

   苍天啊在中国还有没有法律可言了,他们用伪造的东西来欺骗抢夺老百姓的财产,而法院确用这些违法的东西作为事实最后判决我是错误的,在老百姓和政府面前,老百姓已经处在弱者的地位,就好比大人和小孩,你本身大人欺负孩子就够丢人了,你们还用这下三滥的手段加害于老百姓,你们还让老百姓有尊严可言吗?我在庭审当中出示证明我一直营业的证据法院不但没有采纳还故意销毁我的证据让我欲哭无泪,这哪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这哪里还是为人民伸张正义的法院,这和强盗还有什么区别,我一辈子辛辛苦苦攒下的财产就这样要被掠夺过去,自从接到判决书的时候,我只能一声声的叹息,叹这世道的黑暗,叹现在的政府官员没有人性,我几乎绝望了。但是上个月25号我有幸旁听了边缘的案件审理,在为边缘和季老师精彩的法庭辩论拍手叫好的同时,我也看到了希望。在和边缘闲聊的时候我了解到季老师之前也和我们有过同样的遭遇,我十分钦佩季老师这种发愤图强的精神。我已经终审判决了,我选择了申诉,希望季老师看到这帖子能帮帮我,帮我度过这个难关,不光是季老师,论坛里和我有过同样遭遇的人们也能为我出谋划策。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发表于 2015-4-14 19:31: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看季老师的风雨维权路,会有启发的
发表于 2015-4-14 20: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同样遭遇,一起努力支持!共度难关
发表于 2015-4-14 20: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权利机关的侵犯行为,不放弃.不言弃,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加油!
发表于 2015-4-14 21: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愿意学习维权法律知识请进草根论坛学习!进草根论坛一群交流学习!
发表于 2015-4-15 11: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许可证,土地批准文号等的信息公开你做了没有,如果没有,先把这些做了再说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1: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对不起大家,家里的网莫名其妙的断了,半个月了 才来人修,我快60了刚学会上网,回复的慢 请见谅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1: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申诉状已经写好了, 我最近看了几遍行政诉讼法,申诉可以向同级别活着是高级别法院申诉,大家看看我应该怎么选择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1: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榕树下 发表于 2015-4-14 20:36
大家同样遭遇,一起努力支持!共度难关

都说大环境慢慢的在改变,可咱们都是山高皇帝远的地方,谁能帮住老百姓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1: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圣斗士 发表于 2015-4-14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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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找一群?
发表于 2015-4-23 15: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飞云踏雪朋友:你的遭遇让人同情,有时间,把你的申诉状发给我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5-4-30 23: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5-4-23 15:44
飞云踏雪朋友:你的遭遇让人同情,有时间,把你的申诉状发给我看看。

真的不好意思,这几天家里的网络又断了今天才刚刚修好。我以什么形式把申诉材料发给你,能不能告诉我你的qq号码,我发给你QQ
 楼主| 发表于 2015-4-30 23: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5-4-23 15:44
飞云踏雪朋友:你的遭遇让人同情,有时间,把你的申诉状发给我看看。

季老师这是你的qq号码吗205620600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0: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5-4-23 15:44
飞云踏雪朋友:你的遭遇让人同情,有时间,把你的申诉状发给我看看。

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上诉人)李占发,男, 1957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居住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一委18组17号,公民身份证:152301198406256510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组织结构代码证:01164301—X.
法定代表人 哈斯布和,该区政府区长。

案由:申请人因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通科政发[2014]100号)一案,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2015)通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申诉理由:申诉人因不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通科政发[2014]100号)一案。于2014年7月向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起诉,2014年11月28日审理,2014年12月18日以(2014)科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不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通辽市中级法院上诉。通辽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通行终字第20号判决书,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袒护、从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审判程序违法。
1.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申请人居住区域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以南,前进路以东逸夫小学西侧被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而在一、二审中被申请人出示的通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中(备案号:通发改投字备案第[2010]2号)项目总投资事项中标注是资金自筹,主要建设内容事项标注为,商业、住宅楼。这是很明显的事实该地段属于商业开发,原审和二审法院确将此份证据和被申诉人在第一组证据中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混为一谈,麻痹老百姓,为了使老百姓转移关注的焦点,有意偏袒被申诉人。
2.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提供的通辽新城估字[2013]第2292号(以下简称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为复印件缺乏真实性,应以被申诉人提供的评估报告原件来认定。而被申诉人提供的评估报告是一份无效的评估报,因为该评估报告使用的法律错误的,该评估报告中第七项评估依据中第四条款所使用的法律中采纳了《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房地产抵押管理法》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的相关规定。被申诉人确用这一份违法的评估报告来对我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而一审法院确采纳了这份违法的评估报告,二审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他们之间是监督的关系,二审法院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而二审法院确偏袒纵容一审法院做出的错误判决。行政机关,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司法机关徇私舞弊,官官相护。我试问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利,你们就这样的形式把权利施加在人民身上吗,有权就可以这么任性吗。另外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一再强调,申诉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就评估报告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而事实是申诉人在接到评估报告次日就去新城房地产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而评估公司拒不作出解释说明,对申诉人要求申请复核请求置之不理,把申诉人推委给各行政部门,而后申诉人就像皮球一样被他们踢来传去,使申诉人错过了复核时间,丧失了复核的权利。我想说,老百姓在和政府的关系中,永远是个弱者,他根本没有能力去捍卫政府的权利,而政府还把这些卑劣的手段施加在老百姓的身上。让老百姓连最起码的尊严都丧失了,我试问老百姓的尊严被你们剥夺了,那么作为政府,你们的公信力在老百姓心中还剩下了多少。
3.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未能提供连续年审合格完税凭证,在一审中我提供了包括再就业优惠证以及70张税务凭证工商执照等相关证据,可是在一审判决中,我的其他凭证都在,唯独这个再就业优惠证没有在判决中体现出来,在二审中我重新提交了包括再就业优惠证,因为再就业优惠证再加上70张税务凭证足以能证明我这是完整连续的税务凭证,证明我这个房屋始终在营业,被申诉人应该根据《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条款给予申诉人补偿,此证据对案件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二审法院对这么重要的证据确不予采纳,很明显就是客观因素在阻挠加上主观故意。
4.        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申诉人均出示了附房证作为证据,目的是证明通科政发[2014]100号《补偿决定》确认的是附房面积46平方米,与附房产权证登记面积100.84平方米不一致,误差54.84平方米。另外我还需证明申诉人的附房是由产权的,被申诉人不应该按照《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条款对申诉人附房进行补偿。
5.        在庭审中申诉人对通科政发[2014]100号《补偿决定》中没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停电、停水、停业及从业人员的损失计入补偿范围。而且通科政发[2014]100号《补偿决定》也没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被申诉人房屋内6个隔断式独立包厢装饰、装修价值进行协商。
6.        综上所诉,特申诉请求贵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再审本案,纠正一审和二审错误。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占发

2015年4月7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0: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5-4-23 15:44
飞云踏雪朋友:你的遭遇让人同情,有时间,把你的申诉状发给我看看。

季老师,我一辈子都没写过这东西,这是我和我儿子在网上找的模板一点一点写的,您帮着看看。十分感谢
发表于 2015-5-2 13:1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您好:我一直走在艰难的维权路上两年多了以前司法程序请代理人最近一直自己在学做这个再审是我这三天第一次学做同时感谢有些朋友帮助下我自己没学好朋友们教很好所以我会用更多心束学习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群、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失家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04270864,暂住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重光村十四组工棚里,电话1360831726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北部新区龙睛路2号牧师凯比特大厦。 法定代表人:文森,该分局局长 案   由      非法强拆征地、土地外理决 书 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北法行初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74号行政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行申字第00057号通知书。 3,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高法行申字第(00014)号通知书。 审查裁定重庆北部新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越权行政违法,或发回重审。 事实拫椐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限申请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自己全部唯一的合法的全部私房和赖以生存合法承包经营的口粮田等等,该决定书与法无据,与规相违。申请人提出听证及复议,并于2012年6月8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违法行政。 1,被申请人根据渝府地[2003]1032号批复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是一个与法无据,与规相违越权行政的无效批复。渝府地[2003]1032号批复未按法定程序依法审批,没有征地前置要件一书四方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区(详见附件基本农田分布图)该批复地方政府无权审批,该宗土地必须由国务院报备,审批。按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地方政府越权行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4条,37条,45条,78条,城乡规划法第13条,39条,物权法第42条,66条梫权法等等。 (具体事实) 申请人社村民未签征地,补偿,安置等等协议,2005年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行终字第119号判申请人社重光村十四组经多次协调与征地单位未能达成协议,显然可见当时重高法是认定甲请人社没有被征收。(详见附件第二页)。 该批复违背了2003年7月18日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 国办发[2003]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2日,生效日期2003年8月22日。而该批复2004年执行可见其与国务院指示相违背。   重庆市北部新区只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政,无权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而被告不但用该越权违法的批复作依据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更违规用2003年的渝府地[2003]1032号批复做2012年的依据作出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违反批复法,涉嫌严重的滥用职权,知法犯法,顶风作案。 (乱作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第(十五)款的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而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但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权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但未详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然被告作出的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与事实不符,明显越权滥权违规违法。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居然根据该《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了(2012)渝北法执快字第01260号强执公告,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在作出该法律法规实体程序上对被告的规范性涉嫌包庇纵容,严重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侵权。 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告责令申请人于2012年11月7日之前自动拆除自己全部合法唯一的房屋和赖以生存的口粮田,到期不履行该法院将强制执行并追究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该公告没有合法性依赖,没有合法性,没院长签字,没执行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法律。 (非法暴力强拆) 2012年12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斌(现任院长了)带领未着装,未出示任何证件的社会流氓闲杂人员二佰多人,其中一些人强行闯入申请人家中将申请人强制按倒地上,用其身穿的防寒服强制蒙着申请人的头脸,双手反紧铐,强行押走,将申请人老公赵斌用大木棒打破个洞缝七针,强制用其身穿的冬衣蒙着头脸,双手反紧铐,强行押走,非法拘留八天,强制性押走申请人夫妻后,抢劫了申请人家几辈人的全部合法财产,并推毁了申请人家全部合法唯一的居住私房,强占了申请人家赖以生存的田地,材山竹木,设施设备,家(        )等等(详见附件国家赔偿申请书)强拆时申请人一直在走渝国土[2012]49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司法程序。可见该法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的涉嫌故意违背习主席的依法制囯,司法公正的指示,顶风作案,枉法裁判,知法犯法,包庇纵容,伙同犯罪。 (窜同纵容)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在该案复查中刻意有悖法律法规思维定势,使众多关键在案事实及被告的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和一审法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律法规详查其合法性,该院不作为故意客观地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包疪被告及一审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过错。 故意枉法裁判,失职,渎职,纵容犯罪。 申请人不服一审二审包庇纵容伙同侵权,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高法邬记荣法官曾打电话申请人,申请人向该法官程诉了事实,理由,依据,重高法前判决等,被告及两级法院的违规违法点,一审二审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等等,但是重高法依然未按法律法规公正审查,再次枉法裁判。 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滥权行政地方几级法院枉法裁判,导致申请人唯一合法居住的全部私房被强拆,财产被抢劫,土地被强占等等,但是申请人敬畏法律,坚信习主席的依法制国,司法公正的指示,相信真实总会大白于天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和地方法院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违法事实清楚,所有判决明显不公,鉴于申请人的法律水低以上描述或有遗漏,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再审本案,支持由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0一五年五日一日 附件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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