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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收补偿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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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08: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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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说,如果需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应当先征收土地,将集体土地国有化,然后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为《征收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这样,《征收条例》继续保持了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双轨制。
        虽然各地在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先征地,用地时才予以拆迁补偿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的地上附着物是针对耕地而言的,没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明确规定,法无授权即禁止,所以,《土地管理法》只能将集体土地国有化。
        综上所述,如果征收集体土地,就应当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如果征收已经转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适用《征收条例》。这样既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也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压低补偿标准的寻租行为。

国土资源部网站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10:52: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答复的内容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被拆迁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必须注意的是,此答复作出于2005年,但请示于2004年,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决定明确:将有关法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取而代之的是《征收条例》。       综上所述,上述答复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应当按照《征收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发表于 2015-5-7 11: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泸州童代超 发表于 2015-5-7 10:46
对于以上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有不同看法: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应该包含建筑物(受物权法保护)、 ...

你说的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房屋被强制后的赔偿话题,不是征收话题,你的不同观点不是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什么合法批准文件而展开的争议。

对否?朋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11:1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对这一点明确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发表于 2015-7-21 19:20: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5-7-24 10:35: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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